县国土资源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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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国土资源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一、基本情况xx年国土部门总共向xx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xx件,涉及土地xx亩,其中人民法院受理xx件,涉及土地xx亩,不子受理x件,涉及土地xx亩,人民法院受理x件非诉执行案中有xx件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涉及土地xx亩,裁定不予执行xx件,涉及土地xx亩,裁定不子执行的主要是由于缺乏法律法规依据,xx件准予执行案件中有xx件行政机关已强制实施(只实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等部分项目),涉及土地xx亩,有xx件人民法院已强制执行,涉及土地xx亩,有xx件完全未执行,涉及土地xx亩,法院不予受理xx件案件中,有xx件是由于行政复议期限未满

2、裁定不予受理,另外xx件法院直接不子受理。xx年国土部门总共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案件xx件,涉及土地xx亩,人民法院都予以受理,其中x件行政机关已强制执行(只实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等部分项日),涉及土地xx亩,x件人民法院已强制执行,涉及土地xx亩,另外x件完全未执行,涉及土地xx亩。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部门之间配合衔接机制不到位,“执行情况如何”不明确。一是是国土部门将行政非诉执行相关案件材料送往人民法院之后,案件具体是否执行、执行到哪一个环节、执行结果如何,人民法院没有对国土部门进行回复,国土部门也没有进行跟踪督促,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二是人民法院对于部分案件直接不子受理,未对国土资源

3、部门下发不子受理裁定书,国土部门也未进一步刨根问底,导致非诉执行案件没有办法得到落实执行。2、土地资源执法困难,“由谁最终执行”不明确。一是发现违法行为制止难,执法监察人员不足,全县管辖范围广,巡查难度大,现场管控力度不够,很多案件移交到国土部门时,违法行为已发生或者已经发生多年;二是调查取证难,国土部门通常难以寻找到违法主体。在单位违法中,特别是招商引资项目,实施违法占地行为的是工程项目承包者,而非真正违法占地者,真正租用占用土地的违法者大多不露面,执法人员从土地出租方或工程承包方得知违法责任人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通常也无法有效取得联系;三是处罚决定执行难,在具体执法过程中,

4、行政相对人对国土资源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置若罔闻,不复议、不起诉,国土部门只能申请人民法院非诉执行,而在开展具体没收或拆除非法建筑物过程中,相应的法律法规又没有赋予国土部门强制执行权。因此,造成违法建筑物拆除难上加难,另外对于未经批准违法建筑房屋情况量大面广,经过立案调查到诉讼期满执行时已经建成了房屋,加大了执法难度。这些问题造成的后果是人民法院在受理土地资源非诉执行案件中,通常是裁定准予执行,或者裁定为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拆除,或者裁定中没有明确是国土部门自行执行还是法院代为执行,结果造成有些案件只执行罚款部分,拆除违法建筑物部分没有得到落实,使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受到损害3、土地违法行为纠

5、正时期过长,“是否得到执行”不明确。土地资源领域执法困难,特别是拆除违法建筑方面,直是土地资源执行当中的硬骨头,有部分案件行政机关作出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执行周期较长,必须要求当事人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还要经过催告等程序,最终申请到人民法院非诉强制执行,但即使经过非诉执行环节之后,违法事实前前后后历时几年时间之久,行政相对人已经在违法建筑物居住几年之久,给违法建筑是是否能及时的拆除增加了居多不确定因素,我县xx年仍有8件国土资源非诉执行部分执行,4件完全没有执行;xx年有7件国土资源非诉执行部分执行,4件完全没有执行。三、做好国土资源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的建议1

6、、检察机关要强化对国土资源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的重视程度。土地资源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合理利用好土地资源事关全国人民共同的利益,对于土地违法行为必须严厉制止。执行难一直是国土部门维护国家土地资源利益的绊脚石,没有行政强制执法权的国土部门只能通过人民法院非诉执行来解决好执行问题,作为检察机关在土地资源的执行监督管理中应明确自身职责,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公益诉讼案件,重视国有土地资源非诉执行案件,检察机关只有强化重视程度,将国土资源领域非诉执行提上监督日程,加强监督,才能真正督促相关部门对土地资源非诉执行案件落实到位。2、检察机关要提升在国土资源领域行政非诉执行工作的协调能力。检察机关是架在国

7、土资源部门和人民法院之间的一座沟通的桥梁,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国家公共利益,又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保障行政机关非诉执行案件落实到位,检察机关在具体案件中应时刻保持与国土资源部门和人民法院的联系,有问题及时进行协调解决,保证非诉执行案件及时执行到位。因此,提升检察机关在国土资源领域行政非诉执行中沟通能力是实现“共赢、双赢、多赢”理念重要抓手。3、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国土资源领域行政非诉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在案件的监督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特别是国有土地资源方面,关系到人民、社会国家利益,检察机关应切实加强监督力度,履行好监督职责,在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行

8、政执法、申请人民法院非诉执行以及人民法院在非诉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当甚至违法行为应及时的纠正,及时发出检察建议,要求相关部门及时回复,强化检察建议刚性,引起相关部门负责人重视。只有强化检察机关在国土资源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力度才能切实维护好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土地非诉执行落实好。4、检察机关要增强对国土资源部门行政非诉执行工作的法律指导。检察机关是依照法律履行监督职责,在对国土资源部门履行好职责当中应增强法律指导,国土资源部门虽然常年从事纠正土地违法行政工作,但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用意、执法依据、用法程序还存在一定的困惑,检察机关可以利用自身专业法律业务优势指导国土部门进行行政非诉执行这

9、样就能避免因为用法错误造成人民法院对土地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不予受理情形。如xx县人民法院(xx)鄂1127行审30号行政裁定书就是由于xx县县国土资源局在行政执法中缺乏证据相互印证,导致法院认为该局在留置送达上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因而裁定不准予执行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此检察机关在法律方面应给予被监督部门指导,使得违法行为最终得到整改,行政机关履职到位。5、完善国土资源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法律法规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将纠正违法占地案件申请到人民法院非诉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最终国土资源部门和人民法院都没有执行,违法占地行为一直持续下去成为漏网之鱼。因此,完善国土资源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法律法规尤为急迫、重要,增强土地管理制度规范性,使得责令、没收、拆除等系列程序可操作性强,更加的明确、细化,有利于部门之间配合默契,更好的纠正违法占用土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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