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4保险合同1232012-3-14-20培训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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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保险合同,主讲教师:陈淑嫱 EMAIL:beryl_,学习目的 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形式 掌握保险合同的要素 掌握保险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终 止的过程 理解并掌握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第四章 保险合同,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合同(Contract)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法第10条)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1、当事人是投

2、保人和保险人; 2、内容是关于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的特征,附和合同 Adhesion Contract,双务性合同 Bilateral Contract,射幸性合同 Aleatory Contract,最大诚信合同 utmost Good faith,有偿性合同 Rewardful Contract,非要式合同 Untyping Contract,(一) 有偿性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因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的代价 保险合同实行的是“对价有偿”原则(整体而言),(二)射幸性 射幸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

3、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的给付、赔偿保险金的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 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就某类保险合同总体来说,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确定的。,(三)最大诚信性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信息的不对称性使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它合同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16条规定,(四)双务性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都承担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而对他方当事人只发生义务 保险合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五)附合性(案例1 P60) 附合合同又叫依附合同

4、,即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事先印就好标准合同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 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合合同 (格式合同、标准合同) (保险法第17条、第30条规定),(六)非要式(案例 2) 要式合同,指合同的成立必须履行特定的程序或者采取特定的形式。书面、公证、登记 非要式合同,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实行的合同。(保险法第13条规定) 保险合同的成立始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使在形式上保单尚未作成交付,保险合同亦已成立。,案例 2 长达10年的协议书是否为保险合同,【案情简介】 1995年12月,某科研机构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长达1

5、0年的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该科研机构将连续10年每年向该保险公司投保100万福寿保险和100万养老保险。协议书中规定:当该科研机构所投保的福寿保险期满时(福寿保险的保险期为3年),续保时保险公司将需向科研机构出具新的“保险单”及保费收据。,案例 2 长达10年的协议书是否为保险合同,该协议签订后,12月23日,科研机构向保险公司缴纳了200万保险费,同日,保险公司向科研机构签发了两张人身保险团体保险单,其中一张为福寿保险的保险单,保险期限三年(自1995年12月23日至1998年12月23日);另一张为养老保险的保险单,保险期自1995年12月起。,1998年12月,当科研机构按协议书约定向保

6、险公司缴纳保险费要求续保福寿保险时,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1997年12月1日后新签发保险的保费预定利率不得超过年复利4%6%),已停办了福寿保险,因此未按协议收取保费并继续承保。,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认识: 1、保险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协议书。 科研机构诉称:根据与保险公司1995年签订的协议书,我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福寿保险和养老保险,并按时向保险公司缴纳了95、96和97年度的保险费共计600万元。但当我方依约向保险公司续保福寿保险时,保险公司拒绝接受并拒绝继续履行协议书。保险公司单方面中止协议书的行为,将严重损害我方权益。,2、协议书应当终止履行。 保险公司认为:

7、协议书为双方签订保险合同达成的意向,而本身并非正式的保险合同,也不具备保险合同必备的条款,双方履行协议书必须经过双方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加以体现。协议书中有关95、96和97年度的保险合同条款已经通过双方签订保险合同而得到全面的履行。协议书中有关1997年后的投保规定,因国家实施新的政策而无法继续履行,对此我公司并无过错。,【案情分析及结论】 本案争论焦点是双方1995年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是保险合同?,如果是,则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调整保险公司保费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对该合同没有溯及力。因为该文件明确规定对1997年12月1日前已签发的保单必须按照原条款和

8、费率执行,不得更改,所以保险公司不得以不可抗力终止协议书,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协议书不是保险合同,那么保险公司不能再接受科研机构的投保,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导致协议书无法履行,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那么,协议书到底是不是保险合同?这实际上设计保险合同的形式和构成要件的问题。,从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得出该结论:“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该条的第二款中还规定:“经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9、”,本案中,保险公司与科研机构签订的协议书及附件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做出了约定(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并且这些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已达成合意,符合保险法第十三第二款关于要式合同的规定,应为有效的保险合同,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调整保险公司保费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对该合同没有溯及力,保险公司不得以不可抗力终止协议书,应当继续履行。,【本案启迪】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特定形式订立的要式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既可以详细记载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合同履行,同时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起到证明作用。尽管随着承保技术的进步,更多的保险公司允许电话投保或E-mail投保,但最终还是要以出具保

10、单为保险关系成立的有效证明。,人身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除了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批单、暂保单等事务中常见的形式,还可以由合同双方约定采取其他的书面形式 ,如本案中的协议书。,(一)按照保障的风险责任分类 单一风险合同: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 同 综合风险合同: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必须把承保的风险责任一一列举,三、保险合同的分类,(二)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 定值保险合同:事先由当事人协议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只列出一定的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只需确

11、定损失比例;不定值保险合同,不但要确定损失比例,而且要确定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三)按照保险金额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对比关系分类 足额保险: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 发生全损理赔时,足额保险,十足赔偿 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 保险标价值 发生全损理赔时,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 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比例赔偿方式 或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赔偿(英美国家),(四)按照保险合同的性质分类 补偿性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 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五)按照保险

12、标的是否特定分类 特定式保险合同:又叫分项式保险合同;保险人只对事先商定、并且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标的进行承保的保险合同。 总括式保险合同:无特定的保险标的,仅在一定标准所限定的范围内,泛指某种保险利益或某类保险标的,而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六)按照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分类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保险 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 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为将其承保的保险责任转 移给另一保险人或为接受另一保险人转移来的保险责 任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保险人。,四、保险合同的形式,一、投保单 (Application) 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

13、合同的书面要约。 保险人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人投保申请的重要依据。 投保单本身并非正式合同的文本,但投保人在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EG:如果投保人在投保单中告知不是,在保单上又没有修正,保险人即可以投保人未遵循合同的诚信原则为有而在规定的期限内宣布合同无效。,二、保险单 (Policy) 保险单是格式化 的保险协议书。 保险人事先制订好保险条款,在条款中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其印制在单证上,制成保险单。 当投保人同意按保险条款的条件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可以签发保险单,交付投保人收执。,三、暂保单(Binders) 又称临时保单,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正式保险单签发之前出立

14、给投保人的临时保险凭证。 与正式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一般为30天。 正式保险单签发后,暂保单则自动失效。,订立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一般来说,使用暂保单有下列三种情况: (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但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之前,对被保险人临时开出的证明。 (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时,需要请示总公司审批,或者还有一些条件尚未全部谈妥。 (3)正式保单需要微机统一处理,而投保人又急需要保险凭证。,四、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ion) 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 简化的保险单 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 与正式保险单内容相抵触时

15、,以保险凭证上的特约条款为准。,五、批单(Endorsements)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保险单内容进行修订或增删的证明文件。 变更保险合同最常见的书面形式 最后出具的批单效力要大于 先前出具的批单,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主 体,当 事 人,关 系 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辅 助 人,代理人,公估人,经纪人,保单所有人,1.保险人(Insurer/Underwriter),我国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16、保险公司”。 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并要求投保方履行最大诚信原则,但同时要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有义务(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保险人的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个人保险组织,我国绝大部分保险公司基本上采用这一形式,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英国劳合社,2.投保人(Applicant),我国保险法第10条规定“投保人是指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并不 以自然人为限,法人和它组织也可以成为投保人。,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投保人须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投保人比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交付保险费,3.被保险人(Insured),我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 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 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当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 保时,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当投保人为 他人利益投保时,须遵守相关规定。,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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