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现状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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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现状调研一、我州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执行情况自XX年以来,我州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精神,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实行了过渡性办法,即:从XX年起,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由60%逐年增加10%到XX年为90%到XX年达到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费率统一执行的是 20%我州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额 XX-XX年 分别比上年增长 29.2%、26.2%、23.6%,而同期全州在岗职 工平均工资只分别增长 10.9%、11% 9.8%,缴费额的增长幅 度大大高出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二、目前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灵

2、活就业者的收入不稳定,经济承受能力较弱,普遍反 映缴费水平过高。我州目前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保缴费的 人员,绝大多数是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买断工龄”的人员,相当一部分处于下岗状态,即使部分人员有一定的收入来 源,但收入水平较低,不足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因而普遍反映按现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执行难以承受, 无法按期缴费。强烈要求减少缴费基数,或适当降低费率。原已参保的企业职工,下岗后续保率较低。由于原有的 国有企业改制后,很多职工下岗、失业,因经济困难,无法按期缴纳养老保险费。全州现有参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6.6万人,占全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总人数的56%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人数仅

3、占应缴人数的76%有1.6万人无法续保缴费。如果这部分人的养老保险费得不到应有的 解决,将会对社会养老保险造成很大的影响。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强制性不够, 参保比例低。由于不少就业者只顾眼前利益,参保意识淡薄,没有充分意识到参加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很多应参保人员不 愿参保,即使在首次参加了保险,以后年度在政策力度不强 的情况下,也会拖欠养老保险费。更重要的是很多个体工商 户为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找各种借口,不愿意为雇佣人员 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的退休年龄设置不合理。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 参保的女同志退休年龄为55周岁,而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以及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改制后以灵活就业

4、人员身份参保 的女职工年龄仍为 50周岁。对此,一方面加重了灵活就业 人员的缴费负担,另一方面延迟了她们待遇享受的时间。政 策设计缺乏公平性,严重挫伤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积极 性。三、对相关政策给予适当调整完善的几点建议恢复灵活就业人员 60%勺下限缴费工资基数政策,与企业职工缴费政策相统建议全省统一调整费率。考虑灵活就业人员的经济承受 能力,可适当降低费率,在 16%-18%内确定一个适当费率。鉴于这类群体收入不稳定,且收入差异大,大部分经济 承受能力较弱,建议制定一个“低缴低出,高缴高出”的可 自主选择的灵活缴费基数政策。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女工人退休年龄条件是满50周岁,而灵活就业人员女同志是55周岁。由于年龄条件的要求不统一,许多灵活就业人员认为她们是社会保险参保对 象中的“二等公民”,因而影响了她们参保的积极性。建议 设定统一的退休年龄条件。现行政策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向后延长缴费年限,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如本人不愿意延长缴费的,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将其个人帐户 储存额及个人缴费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建议对现行的上述政策作放宽调整, 若本人自愿,不受只延缴延退5年时间的限制,允许其直到缴满15年为止,达到条件时便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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