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增加管制刑的惩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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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加管制刑的惩罚内容“轻刑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的结论, 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时代、任何条件下刑罚都越轻越好, 不意味着可以超越时代实行轻刑化。因为刑罚是应当严厉还是轻缓取决于时代 的平均价值观念 , 取决于国情 , 取决于本国人民群众的物质、 精神生活水平。 ”受我国国情所决定 , 管制刑惩罚性的内容必 须增加 , 以体现其作为刑罚的本质属性。这种内容上的惩罚 性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来体现 , 即强制劳动和限制自由。( 一 ) 强制无偿劳动。劳动是人类的基本实践活动, 具有形象化、外在化的特点 , 易于操作。强制管制犯承担一定时 间的无偿劳动 , 能使犯罪人在管制过程中更为明显地体验到 刑罚的制裁

2、, 而且使管制刑的执行效果有了明显的参考标准 便于监管人员准确地掌握犯罪人在社会中改造的动态。此外 劳动对改造人的思想意识、塑造人的优良品格具有重大意义 所谓“劳动创造了人 ,劳动也能改造人” 。我国自由刑的主要 特征之一 ,就是进行劳动改造 , 管制刑也不应例外。关于采取什么样的劳动方式来提高管制刑的惩罚性 , 学 术界有两种看法 : 一是劳动报酬 , 扣除部分上缴国库 ; 二是无 偿强制劳动。笔者认为 , 第一种方式与罚金刑并没有本质的 区别, 只不过是交款方式不同而已。它不能摆脱罚金刑的弊 端 , 即对不同经济状况的犯罪人行刑效果截然不同, 对富有的犯罪人可能无关痛痒谈不上威慑惩罚 ,

3、对贫穷的犯罪人会 使其生活更加窘迫 , 从而增加重新犯罪的机率。同时 , 劳动低 酬在当代中国也没有充分实施的土壤。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 时期 , 劳动力就业形势十分严峻 , 存在大量的下岗就业人员。 在这种情况下 , 对无业人员如何执行管制就成了问题。如果 为了管制刑的执行而硬性安排受刑人工作 , 不但司法机关无 力承担且有滥用职权之嫌 , 对守法的失业人员也不公平 , 甚 至会刺激其故意犯罪以谋得职位。另外 , 实行劳动报酬也与 刑法典第 39 条第二款“同工同酬”的规定相冲突 , 如果为了 实行劳动低酬取消了“同工同酬”的条款 , 可能会导致企业 老板故意克扣、压低雇工工资的现象大量出现

4、, 人为制造社 会矛盾 , 也与保护犯罪人权益的世界思潮不相协调。第二种 方式则比较适宜。一是强制劳动具有上述诸多优点, 可以同时实现对犯罪人的惩罚与改造。二是我国社会具有实施无偿 劳动的条件。由于经济模式的变化 , 目前我国城乡各地都有 许多公益事业需要进行 , 如农村因个体土地承包制度的实施 和青壮劳力大量外出打工而难以为继的农田水利、乡间公路 建设 , 城区的公共设施维护以及孤寡老人照管、福利慈善机 构工作等。对这些公益事业 , 全靠政府财政拨款雇佣人员进 行, 显然不符合我国经济的发展现状 ; 依靠社会的捐款救济 和社会志愿者的帮助 ,也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因此 , 强制管制 犯无偿劳动

5、具有充分的发展空间 , 可以达到惩罚改造罪犯和 发展公益事业的双赢目的。至于强制无偿劳动的时间和强度 可参照罚金刑的方式 , 由刑法典规定一个原则性的额度 , 由 各地因地制宜变通执行。( 二 ) 严格限制自由。对犯罪人的自由进行一定程度的限 制, 是限制自由刑的本来涵义。在迅猛发展的现代社会, 自由是个人创造财富、获得进步的进出。因此, 对自由的限制具有相当的惩罚性 , 也是避免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的管制犯 重新犯罪的重要保障。国外限制刑对人身自由的约束相当严 格, 如俄罗斯的限制自由是异地执行, 欧美的保护观察要求遵守的事项丰富而且具体 , 连过去一直以无偿劳动为内容的 社会服务令“其重点

6、已逐渐在向如何将在社会中被视为具有 危险性的犯罪人进行社区性管理的方向转变” 。而我国管制 刑对自由的限制性规定过于原则、不充足, 仅有极少几份规范性文件即 1986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 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担任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领导 职务问题的答复 以及公安部 1995 年公安机关对被管制、 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犯罪的监督管理规定 对被管制人的自由限制做了一些规定 , 并且混同于缓刑、假 释等行刑方式。因此 , 建议增加或者细化一些限制性的规定 , 如每周都要到执行机关报到一次 , 汇报活动情况和思想动态

7、 必须积极参加执行机关组织的教育改造活动; 单独离开居住地需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等。同时, 应当允许执行机关 根据犯罪人的犯罪原因和个人的一些特殊情况 , 对犯罪人作 出一些有助于加速改造进程的禁止性规定 , 如不许青少年管 制犯饮酒和夜不归宿等 , 但要报审判机关审查以防止滥用。( 三 ) 丰富教育内容。有效的教育是改造犯罪人的重要手 段。尽管在理论上管制刑的教育改造功能被反复提及 , 但在 当前管制刑的实践中 , 教育改造的地位和作用往往被人们忽 略, 有限的教育改造工作也普遍存在形式落后、内容单调、 流于形式等问题。为改变这种既不“管”也不“教”的局面 , 应从以下方面充实内容 : 一是儆戒教育。要定期对管制犯进 行法制教育 , 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组织他们参观监狱、旁听 庭审过程 , 以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 , 教育他们自觉远离犯罪。 二是激励教育。要帮助犯罪人参加文化学习和技能培训 , 促 使他们把业余时间用在健康向上的活动中, 从中提高认识、陶冶情操。三是感化教育。在监管过程中, 要尊重犯罪人的人格 , 力所能及地帮助犯罪人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如青少年管制犯学习婚恋方面的问题。对于生活特别困难的管制犯 , 要与民政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帮助帮助低保问题 以体现刑罚的人道主义 , 让他们感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加快改造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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