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探讨课件

上传人:我*** 文档编号:142426396 上传时间:2020-08-19 格式:PPT 页数:84 大小:5.49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探讨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84页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探讨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84页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探讨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84页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探讨课件_第4页
第4页 / 共84页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探讨课件_第5页
第5页 / 共8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探讨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探讨课件(8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探讨,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指导我们办案的灵魂,作为食品药品稽查执法人员,打牢基本功,首要任务就是要熟练掌握程序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程序规定的历史沿革,第一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 第二次: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 第三次:2012年10月17日公布施行的卫生部关于修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8号),卫生部关于修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2、88号),一、程序规定的历史沿革,第四次: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一、程序规定的历史沿革,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当场处罚所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 简易程序相对于一般程序而言简便快捷,有利于及时处理行政违法案件,提高行政效率,但由于其程序简单,缺乏制约,如果适用不当,容易造成对相对人的侵害,因此,我国行政处罚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必须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并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即(1)必须违法事实确凿;(2)具有法定依据;(3)处罚的程度

3、比较轻。即只有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二、简易程序(程序规定第四十二至四十四条),执法人员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填写违法情形时应简单明了,填写适用法律法规时应准确详细,并明确到条、款、项,因为其不同于监督意见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当场处罚决定应当在7个工作日以内报所属部门(即局法制部门或办公室)备案。既然当场处罚属行政处罚的一种,那么在作出当场处罚时,至少

4、应该收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材料,如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从业许可证等复印件,与处罚决定书一同存档备查,同时还要写写现场检查笔录,尽可能固定证据。,二、简易程序(程序规定第四十二至四十四条),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简易程序(程序规定第四十二至四十四条),案件线索来源一般有:在检查或抽验中发现、从投诉举报发现、上级机关交办或下级机关报请查处、有关部门移送或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等。 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有违法事实、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和属于本部门管辖,应报分管负责人批准并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同时确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是符合上述条件才有7日期限,但调查过程没

5、有期限。)市局按照案件主办人制度同时确定了案件主办人。,三、立案(程序规定第十七至十九条),立案审批表,三、立案(程序规定第十七至十九条),立案时须注意回避问题,如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所以虽然3号令及新的文规范里没有要求立案通知书,但全市要求仍然使用立案通知书。,三、立案(程序规定第十七至十九条),调查取证首要的一点的是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第二十条还规定“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在第一次检查时,

6、应当在现场检查记录和询问笔录中载明告知其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等格式化内容和记录。因为现场检查记录也是证据的一种。,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至三十四条),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至三十四条),现场检查笔录,(一)证据类型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调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等。,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至三十四条),1.视听资料类。所谓视听资料主要指相片和录像。一组完整的照片证据基本应包含以下几方面:(1)违法行为发生地场所外观照片,如药房、餐馆等的店招店面,要有参照物;(2)执法人员现场亮证介绍照片,其要素包括执法人员及当事人

7、;(3)执法人员检查的照片,其要素包括执法人员、当事人、涉案物品或违法行为;(4)涉案物品照片,包括现场摆放位置、物品外观等。录像资料要求与照片资料基本一致。(5)现场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的照片。,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至三十四条),视听材料,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至三十四条),视听材料,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至三十四条),视听材料,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至三十四条),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至三十四条),视听资料,2.检验报告类。检验报告类证据主要指药品检验报告书、食品检测报告等。该类证据一般由检测机构出具,是结论性证据。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注意送达要求及告知要求。,四

8、、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至三十四条),送达回执,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至三十四条),3.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活动的现场及相关证物进行实地检查,或者对管理相对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录,其性质是属证据类法律文书。现场检查笔录既记录现场看到的,又要记录现场所做的,但没有亲眼看到的不能记,分析判断的不能记,群众举报的不能记。现场检查的手段必须合法,制作笔录、录像、拍照等都应该公开进行,不能今天检查,第二天才完成笔录,更不能伪造现场进行拍照和录像。,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至三十四条),行政复议申请书,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至三十四条),行政复议

9、申请书,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至三十四条),现场检查笔录叙述违法事实不能简化和直接定性,如销售假药特效喘力康胶囊案的现场检查笔录,就不能记录为发现某药房销售假药特效喘力康胶囊,而是如实记录在某某药房营业店堂内某药柜发现摆放有标示有“特效喘力康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等的药品*盒,并附有销售标价签,标价签载明销售价格*元每盒。注意不能将笔录当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等文书使用,也不能当作没收违法物品的凭证或清单使用,只能对采取的责令改正、查封扣押等措施进行如实记录。,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至三十四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笔录要准确、具体,不能以抽象概念代替具体的描写和

10、叙述,不要使用模糊性语言,如“大约多少”、“多少左右”等不确定词语,记录现场的违法事实必须是实实在在的,使人一目了然。使用书面用语,少用口头语和俗语,不能有错别字;,现场检查流程图,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至三十四条),现场检查笔录,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至三十四条),现场检查笔录,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至三十四条),4、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是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复查及补充调查过程中,为核实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依法向案件当事人、直接责任人、受害人、见证人或者知情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所填写的文字笔录。也属于证据类法律文书。调查笔录实质就是问什么、如何问的问题,一般包括以下方面:,四

11、、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至三十四条),(1)何人 查清违法主体是谁(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及其基本情况。这里要谈一下文书中当事人名称的填写,常出现的一个问题就是对个体经营者违法当事人名称的表述错误,如标题中出现的不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而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名称。例如某食药局“对XX药店销售假药行为的处罚决定”。从卷宗看,该药店是个体经营,经营者是张XX。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字号。”按照这一规定,凡是对个体工商户的处罚,其标题中出现的应当是业主的名字,

12、而不是字号。此案处罚决定书的标题应当为:“对张XX销售假药行为的处罚决定”。,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至三十四条),与此相对应,在正文开头对当事人的表述应该是:当事人:张XX. XX药店的业主。而不应该是:当事人:XX药店,经营者姓名:张XX。,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至三十四条),行政复议申请书,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至三十四条),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至三十四条),(2)何时 即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持续进行的时间以及查处的时间。(3)何地 指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位置。(4)何事。 指构成的何种违法行为。(5)何情节。 指违法行为涉及的物品、违法所得和销售情况,违法的过程

13、、手段等。(6)何故。 指违法的原因、动机、目的。(7)何果。 即造成了怎样的危害后果。,调查询问最易出现的问题:一是不调查当事人的主观方面,药品类案件不调查当事人是否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81条规定情形,如只注重购销单位、价格、数量,而忽略了购进审核、验收、起因等内容。二是询问笔录前后矛盾而未进行确认,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至三十四条),三是忘记调取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四是只顾按提纲问话,而忽略了针对当事人当时的回答而进一步问彻底,俗话说的“问到了嘴边都不问深入、不问清楚”。五是当事人不配合,如遇到这种情况,就应依法按程序向当事人出具“询问通知书”,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第59条的

14、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过程序中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该规定体现了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尊重,即行政执法程序是法定程序,行政相对人尊重执法程序的义务。倘若有关法律规定赋予行政机关有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有关证据的权力,行政相对人在执法程序中拒不提供而在行政诉讼中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可以否定此证据的效力。因此,询问通知书要告知当事人不接受询问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至三十四条),调查询问,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至三十四条),(二)调取证据方式 调取证据一般分现场调取及限期调

15、取。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及保护执法人员(有的当事人故意不提供,等诉讼时才提供,有的当事人谎称已提供),不管是现场还是限期调取证据均应出具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通知书注明证据名称、数量、是否原件、现场调取或限期调取,当事人签字确认。,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至三十四条),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至三十四条),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至三十四条),调取的证据不是原件、原物的,可以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由提供,经核对与原件(物)相同”的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有的执法人员的案件里写得五花八门的,3号令有明确规定的,就按此句原话写。调

16、取的票据、拍摄的照片等证据材料应附证据提取单,事人签字并按手印,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证据内容、来源等,证据提取单,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至三十四条),证据提取单,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至三十四条),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至三十四条),(三)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1. 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须经分管负责人批准,才能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不得转移”这点非常重要)。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后予以返还;(2)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送交检验、检测、检疫、鉴定;(3)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一般情况下,考虑调查、内部审批及当事人充分行使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7日内不可能做出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以没收是很困难的);,(4)需要查封、扣押的,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相当于延长了7日的查封、扣押时限);(5)违法事实不成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库 > PPT素材/模板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