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勘察设计行业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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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勘察设计行业自律公约 作者: 日期:温州市勘察设计行业自律公约为共同遵守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参与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管,促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之间公平竞争,共同维护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温州市勘察设计咨询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协会)特制定本行业自律公约。第一条、凡在温从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公约。第二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更不得出卖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也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

2、件代盖图签、印章。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挂靠、许可其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 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合同法,认真履行合同,相应承担法律责任。规范合同管理,不准搞“阴阳合同”,不得以货币、实物等形式返还勘察设计费。自觉维护和规范市场行为,努力营造有序公平竞争的勘察设计市场。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深度应满足国家、省、市规范、规定要求;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第四条、在温从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单位应当将勘察设计承包合同中的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合同额(或单价)等在市协会

3、的网站上进行公示。外市进温勘察设计单位在申请业绩登记前应当到市协会进行本公约的签约,并提供该单位在温基本信息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对该单位在温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勘察设计项目承包合同复印件。(以上各项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条、为使本公约严格执行,市协会成立自律公约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管委会),负责自律公约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协会自律管委会每季度对检查、举报和在协会网站上公示的项目承包合同进行联评。对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如某合同签订的服务价格明显低于成本价或国家和省、市的有关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时,自律管委会将其确定为

4、倾销行为价,并依照情节轻重,分别在网站上给予黄牌警告和红牌处罚。 第七条、各勘察设计单位有权对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进行监督与举报。自律管委会应严格做好为投诉举报者的保密工作。第八条、自律管委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在温从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单位执行自律公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或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第九条、各勘察设计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必须认真做好配合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及档案资料。自律管委会的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秉公处理的原则。自律管委会成员如与公约投诉有利害关系,应予回避。第十条、自律管委会接到违约举报后,组织有关专家(三人以上)进行调查(被举报单位人员不得参与调查工作)。根据调查结果,由

5、自律管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十五天内可向市协会提出申诉,由市协会组织核实并公布审核结果。 第十一条、惩处方式: (一) 协会通报批评;(二)警告; (三)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四)取消参加评优资格和诚信单位资格,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五)书面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市外进温单位清出温州勘察设计市场。(六)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个人执业资格及岗位(业务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违约处理和处罚:(一)违反本公约第二条规定由市协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承担法律责

6、任。(二)违反本公约第三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给予全市通报批评(登温州建设网或温州日报),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中本市单位,书面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停业整顿;外市进温单位,书面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清出温州勘察设计市场。(三)违反本公约第四条规定,既不签订自律公约,又不进行合同公示的,发现一次责令改正,发现两次由市协会书面通报批评,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温州市建设局温建技2008196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未经业绩登记管理的勘察设计项目按施工图审查机构自律公约的违规处罚条文执行。(四)本公约第六条规定的给予红牌处罚的,其处

7、罚标准如下:初次处罚为勘察设计合同价30且不少于3万元;再次处罚为勘察设计合同价50且不少于6万元;并由市协会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市单位处以停业整顿,外市进温单位清出温州勘察设计市场。(五)违反温州市建设局温建技2008196号文件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协会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市单位处以停业整顿,外市进温单位清出温州勘察设计市场。 第十三条、违约罚金作为本公约执行的专项费用,实行专款专用,并定期向参约单位公布,接受参约单位监督。 第十四条、违反本公约其他条款的,市协会将在报刊上予以通报批评。符合不良行为记录有关规定的,由市协会报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处理。

8、 第十五条、本公约由温州市勘察设计咨询业协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公约已经温州市勘察设计咨询业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温州市勘察设计咨询业协会2008年7月28日 附件1:温州市勘察设计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书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我单位知晓温州市勘察设计咨询业协会颁布的温州市勘察设计行业自律公约(简称公约)的全部内容,将严格遵守和履行公约规定,如有违反公约愿意依照公约规定接受处理。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此承诺书的有效日期与进温或进浙承接业务登记备案有效日期 同,逾期前应在重新备案后办理新的承诺书

9、)附件2:一、送达承诺书时,请递交以下材料:1.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或省内外市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温州市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 “诚信手册”中的基本信息表的复印件;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各项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二、业绩登记前办理行业自律公约签署证明,请递交以下材料:(一) 工程立项文件、中标通知书、勘察设计项目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二)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企业办理登记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项目负责人任命书原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和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的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各项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温州市学院中路289号310室,电话:0577-88329117 0577-88328665)温州市勘察设计咨询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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