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讲座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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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调解讲座(正式) 作者: 日期:谈谈人民调解工作一、当前我国民调工作的基本概况当前,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表现出新的特点。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破产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及涉及相邻权、医患、赡养、抚养等婚姻家庭纠纷等不断发生。部分地区群众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增加,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紧迫和繁重。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有效手段,是提高公民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有

2、效途径,是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的有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被国外誉为“东方一枝花”、“东方经验”。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工作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对人民调解工作都十分重视。2002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同期司法部颁布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提出以下意见;年月日,最高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肯定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地位及效力,使各级调解组织的调解工

3、作有法可依。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不断深入贯彻,2004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更进一步再次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对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联系会议制度,研究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分析、排查本地区群众关心的焦点性、群体性纠纷;剖析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疑难纠纷,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二)要求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共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三)建立法官参与人民调解员培训制度。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对乡镇(街道)调委会主任和司法所长、村(居

4、)调委会主任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每年业务培训,将分别由市、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应根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以及人民调解员年度培训计划所确定的内容,确定若干名资深法官,作为培训所需师资的人选。(四)建立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审理的反馈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民事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合法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具有给付金钱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有给付义务一方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向承担给付义务一方的当事人发出支付令。调

5、解协议被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将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副本方式通知制作该人民调解协议书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县(市、区)的司法局,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调解协议书被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原因。 (五)建立简单民间纠纷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制度。(六)建立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旁听和诉讼调解制度。(七)建立从人民调解员中推荐人民陪审员制度。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任职资格、工作能力、现实表现和健康状况,在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推荐人民陪审员人选。 在这里,容我在这里向大家介绍由我院倡导的,从化市委常委下文

6、实施的从化市“三位一体”调解机制的基本情况:二、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工作程序是人们从客观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带有规律性而又普遍适用的工作步骤。人民调解工作一般应坚持以下工作程序: (1)受理纠纷。受理纠纷是调解纠纷的第一步,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纠纷当事人找到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纠纷,即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申请时,当事人既可口头申请,也可书面申请。二是调解委员发现纠纷后,及时主动前去调解,特别是那些容易激化的纠纷更应该闻风而至,避免可能出现的恶果。受理纠纷时应注意,无论通过哪种途径,都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他们的诉讼权利,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要求到人民法院解决,调解组织或调解人员不得干涉或阻拦,不得

7、强行调解。受理纠纷后,如发现纠纷的性质或严重程度已超出调解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应动员纠纷当事人去人民法院(庭)或有关部门解决,也可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时,要做好纠纷登记。在纠纷较多的情况下,应区分轻重缓急,优先调解那些随时矛盾激化的纠纷。 (2)调查分析纠纷情况。受理纠纷后,要深入进行调查,充分掌握材料,弄清纠纷情况,尽可能查明纠纷性质和是非曲直。调查的内容,主要是纠纷性质,发生原因,发展过程,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矛盾的主要方面等有关情况。调查的途径主要有:一是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纠纷过程和他们的真实思想和要求。二是向纠纷关系人、知情人和周围的群众做调查,进一步掌握

8、其他有关情况,并印证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三是到当事人所在单位了解情况,必要时,可求得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支持,四是有些纠纷还需到现场调查,有些疑难的相邻权纠纷、人身伤害纠纷,还须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在广泛调查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通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抓住纠纷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对症下药。 (3)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工作。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是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重要步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依据社会公德。同时,要有不怕麻烦,不怕反复的精神,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对简单、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的纠纷,应个别调

9、解。对不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复杂、影响面大的纠纷,可邀请周围群众代表,当事人单位的领导和亲戚朋友参与调解。 (4)促成当事人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经过充分说理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如果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人员就应该抓住时机,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确认调解的成果。 三、常见的调解方法 调解方法是指在运用一定的调解纠纷的形式下,具体采取的解决纠纷的措施。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这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最基本的方法。由于民间纠纷是复杂多样的,当事人的情况各有差异,有时

10、事实及事实难以分清,因此,在调解纠纷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调解方法,根据需要还可以同时结合使用几种调解方法。 我先同大家讲一个故事:见家庭杂志2008年11月下半月版。标题八年感情,八年官司,一场事实婚姻600万买单:2008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率领山东省高院以下三级法院的法官,来到湖北省某市进行强制执行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峰拒不履行支付财产分割款一案,张峰现场支付申请人李红艳600万元。此前案件当事人李红艳多次进京,到全国人大、最高院等机构上访,中央相关部门领导要求查处。案件经过是这样的:1989年11月18日因与妻子感情不和已离婚的张峰到天津出差,在

11、火车上结识了到济南市的女书商李红艳,李红艳是一个身材高挑,脸蛋俏丽,令人眼前一亮的女人。经过交谈,张峰得知李红艳不但外表美丽,而且是北大高才生,即刻对其产生好感;李红艳对身为多家公司老总的张峰也刮目相看,就赞张峰年轻有为。张峰就讲“我都31了,不年轻了!你看上去比我小几岁吧?”李红艳当时已经41岁,比张峰足大10岁,只是她保养得好,身材苗条,看上去比实际年龄要小许多。上个月,她刚与前夫办了离婚手续。面对张峰的问题,她吱吱唔唔。两人越谈越投契,互留手机号码,此后就电话联系。不久,李红艳就同张峰讲她的进书渠道出了问题,请求张峰帮助。张峰就讲:“来烟台啦!你可以先住在我家。于是李红艳就在张峰家住下,

12、帮张峰执头执尾,两人开始同居。1990年张峰就提出结婚,李红艳怕张峰知道她的实际年龄后会和她分手,就说迟些吧!两人一样好像所有新婚夫妇那样出外渡蜜月,同进同出,张峰带李红艳出席各种场合,并向人介绍是老婆,李红艳也经常帮张峰打理生意。1990年,李红艳在张峰的要求下卖掉济南的房产,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1991年1月两人登记结婚时,张峰意外知道李红艳足以以自己大了10岁!当日,两人大吵一场,感情出现裂痕。之后李红艳求过张峰,张峰无答应,并1991年12月出国做生意,又识了一俄罗斯妹,1992年5月回国准备结婚。12月,俄罗斯妹以不适应中国生活为由回国了,这段婚姻无疾而终。1993年3月,张峰

13、再次在火车站见回李红艳,不久,两人又开始耐不住寂寞,又开始同居。12月,李红艳将自己的女儿带来,并叫女儿叫张峰“爸爸”,三个就好比一家三口那样生活。此后好几年,李红艳催张峰结婚,但张峰就时间越长,对李红艳的感情就越淡,1997年元旦,张峰对李红艳说:“我们长期在一起,外面的朋友问起我都无法解释。为了影响,你和女儿到青岛生活啦,那里风景好,两地又近,我每个月都过来。”李红艳搬去青岛之后,张峰常以业务繁忙为由减少去青岛和李见面的次数,1998年8月张峰干脆宣布和李断绝关系。10月李找到张,说我们在一起八年,你总不会就让我空手走吧?张说我们仅是朋友关系,你想分我财产?叫李死心。1999年8月31日,

14、李向烟台市某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两人的事实婚姻并分割共同财产。听了这一个故事,大家有什么感想,我就会这样想:一是这对男女打了八年官司,耗时大长。二是我认为大多数人会这样想,这个女的断断续续的才跟了男的八年,男的就要分给女的一半身家,而且被官司所累,身心疲累、生意受损,太不值,太便宜了这个女人。三是这场官司法院一共下了四次判决、判决结果甚至出现完全相反,容易会令人质疑法院判决“乌笼”。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是由于本案中关于这对男女同居行为的性质是同居关系还是事实婚姻关系客观上难以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年月日)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

15、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以上的定性不同,处理结果完全不同。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即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如果有约定份额,按约定;未约定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至于事实婚姻,就按合法婚姻对待,夫妻财产分割,适用婚姻法关于离婚夫妻财产的分割原则予以对半分。本人从华南师范大学应届毕业后就进入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十多年,审理了较多的婚姻案件,就我个人来看,这场官司任何一份判决,都有其合理性,关键在于大家的观点看法不同。无论如何判,总有一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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