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实施办法(五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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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编辑 *至五皇山景区三级公路工程 (K7+550K15+464.609)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 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 农民工工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制止* 至五皇山景区三级公路工程 (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 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至五皇山景区三级公路工程 (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 工资。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为防止* 至五皇山景 区三级公路工程(K7+550K15+46

2、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 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由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定比例预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 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专项资金。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 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 主管部门,浦北县交通局和银行分支机构按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 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当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 - 可编辑 证金统一专。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 至五皇山景区三 级公路工程( 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下总承包

3、企 业分别建立单位账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 至五皇山景区三级公路工 程( 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 存入。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 * 至五皇山景区三级公路工程(K7+550K15+464.609)建 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 ,* 至五皇山景区三级公路工程(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 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登记。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 工资。使用农民工工

4、资保证金由* 至五皇山景区三级公路工程 (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填写农 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报表,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 署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 * 至五皇山景区三级公路工程(K7+550K15+464.609)建 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 监督。 第 十 条*至 五 皇 山 景 区 三 级 公 路 工 程 - 可编辑 (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存人农民 工工资保证金后,仍应按标准正常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已存入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由拖欠、克扣农

5、民工工资。在用工期间发生农 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至五皇山景区三 级公路工程( 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 业支付 。*至 五皇山 景 区三 级公路 工程 (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无力支付 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并批准后,方可使用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专户资金。 第十一条在工程建设期间 * 至五皇山景区三级公路工程 (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 工工资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实,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 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一)*至五皇山景区三级公

6、路工程 (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 工工资,经核查当事人双方确认的; (二)*至五皇山景区三级公路工程 (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人或 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的; (三)*至五皇山景区三级公路工程 (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农民工 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 - 可编辑 的; (四)工程分包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拖欠的; (五)其他情形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第 十 二 条*至 五 皇 山 景 区 三 级 公 路 工 程 (

7、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按下列标 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500 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 预存; (二)工程合同价款在500 万元以上至1000 万元的,按工程合 同价款的 3%预存; (三)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 万元以上至1000 万元的,按工程合 同价款的 2%预存; (四)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0 万元以上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 预存; (五)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第十三条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追加部分按第十二条规定比 例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 十 四 条*至 五

8、皇 山 景 区 三 级 公 路 工 程 (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入的农 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使用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责成* 至五皇山景区三级公路工程(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 或施工总承包企业追补。 - 可编辑 第 十 五 条*至 五 皇 山 景 区 三 级 公 路 工 程 (K7+550K15+464.609)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守法诚信, 经用工审核,近两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当年可不预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 十 六 条*至 五 皇 山 景 区 三 级 公 路 工 程 (K7+550K15+464.609)建

9、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每季度应 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农民工工资支 付情况报告表。 第十七条年终或工程项目竣工前,由* 至五皇山景区三 级公路工程( 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 业 在 农 民 工 居 住 地 或 *至 五 皇 山 景 区 三 级 公 路 工 程 (K7+550K15+464.609)工地醒目位置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公示 5 日, 5 日内无农民工欠薪投诉的,* 至五皇山景区三级 公路工程( 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 持工资支付 报告表和竣工备案报告,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提取农民工工资

10、 保证金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无拖欠后出具相关证明,银行 机构向*至五皇山景区三级公路工程 (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支 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划拨 职责,造成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的,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 - 可编辑 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企业或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 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并存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发生农民工工资 拖欠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第 二 十 条*至 五 皇 山 景 区 三 级 公 路

11、 工 程 (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施 工许可证手续时,应出具由银行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认定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未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的,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已开工的项目,责令其暂停施 工,在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方可批准复工。 第二十一条为严格履行职责,造成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 或引发工资群访事件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农民工工资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农民工工资实行按月发放并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 本人 ; (二)农民工用工不足一个月的,用工结束后应及时结付工资。 第 二 十

12、三 条*至 五 皇 山 景 区 三 级 公 路 工 程 (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采用 先发生活费,工程结算后再付工资的违法支付方式。 第 二 十 四 条*至 五 皇 山 景 区 三 级 公 路 工 程 (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不按期支 - 可编辑 付农民工工资、克扣和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依法查处。 第 二 十 五 条*至 五 皇 山 景 区 三 级 公 路 工 程 (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非因不可 抗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部门将其列人非诚信施工企业不 良名单,两年内不得再承包工程项目。 *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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