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据书信 有暴力要求多分财产上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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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暴力要求多分财产上诉书有暴力要求多分财产上诉书上诉书xx县人民政府:我们是xx乡xx社区组全体村民人员,我们于xx年8月上诉AA社区,AA乡政府、AA县政府,关于石径街对面,龙穿井上面集体森林被AAA(原大队支书AA(已故)之子)AA(原大队支书,任多年的大队会计)将集体部份森林占为私有后,至今AA乡政府对这件事仍然没有一个处理结果。现我们全体村民再次向县政府上诉,强烈要求县政府成立专案小组,对他们凭自己大队支书,大队会计的身份以权谋私,擅自将集体的森林填写为私人所有,侵占集体利益,这是我们邓家池村民组全体村民决不容忍和答应的。AA乡宏丰社区年龄在四十岁以上的村民都知道石径街对面、龙穿井上面

2、的全部森林都是属于AA集体所有,如不是这次建设“AAA生态养生公园”占地征用,AA全体村民根本不知道“国有林”不知何时被个人侵占了。当得知这件事后,我们都大吃一惊,这是最典型的凭自己特殊的身份将集体森林填写为自己所有。1、关于他们填写的边界,AA、AA之子就占了方位的一面,另一面写为“AA边界”(AAA原为解放前大地主黄兴德之子,解放后政府没收了大地主AA的森林归国有)。如果AA有一块森林,岂不是解放后政府又把已没收的森林还给地主了吗?AA哪有一块森林,他们的边界又何谈上?还有两面边界是AA拉关系填写的。2、八十年代改革开放时,当时任邓家池生产队队长多年的邓应德队长还健在,就连他是多年的队长都

3、不知道“国有林”一部分被邓正刚、邓余志占有。3、原大队支书兼大队会计的邓正刚有三个兄弟都不承认是邓正刚的。他们说如果是很早就有的老林,为什么是他们几兄弟不知道?为什么其他几兄弟没有一份呢?当时就连他们几兄弟知道此事后,个个都找到邓正刚吵闹,要求共同分配财产,最后的结果是邓正刚把得来的十几万元钱每兄弟分别给他们一万伍仟元(15000.00元)来堵塞几兄弟的嘴,这才平息了他们几兄弟的一场纷争。4、乡政府对邓正刚侵占集体森林一事,办事不作为,没把集体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忽视了邓家池村民坚决维护集体利益的决心,和上拆县政府,市政府的胆实。5、邓正刚在宏丰社区和石径乡政府有亲戚关系,宏丰社区主任是他的亲姐

4、姐的儿子任职,乡政府的领导张宗贵同样是他亲姐姐的女婿任职,这就是邓正刚的靠山。6、乡干部张宗贵等人对邓家池村民采取威吓、打击、压制的手段。如村民邓余扬正在修房屋(他的老房属危房,乡政府主动叫他搬迁修建),但乡政府有些领导就无故叫他停工不准修了;又如邓余江同邓正刚是堂兄弟,他反对邓正刚独自占有,乡政府领导就叫他来乡政府办公室,公然说他:“你参加这件事闹什么?”又如邓余贵,乡领导跑到他家去说他,“你老了多管事。”甚至乡领导对有些村民说:“你们今后有事要找社区和乡政府办事不?需不需要政府关心你们等等。”所以邓家池有一部份村民就害怕了,只好把一肚子的意见埋压在心里不敢说了。尊敬的县政府领导,我们相信党

5、,相信政府的英明伟大,邓家池全体村民都强烈要求集体的利益不可侵占。“国有林”同样是集体的,望政府相信人民群众,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和交待,我们期盼着。邓家池组长:邓家池议事会成员签字:邓家池所有村民签字:年月日篇三:上诉书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一审原告):吴江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曾祥,男,45岁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钱佳明,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现住苏州市吴江区xx道10号案由:贷款纠纷上诉人吴江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不服吴江区人民法院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吴江区人民法院xx字第xx号一审判决;二、判令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拖欠费款10万元人民币三、一、

6、二申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负担上诉理由: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钱加明没有递交贷款申请书,贷款合同上只有签字但没有印章,认定合同不成立,坚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一、一审判决认为钱佳明没有借款申请书借贷合同不成立。我方认为借款申请书有无并不影响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人可以口头提出借款申请而无需填写书面借款申请,借款人可以口头答复。二、一审判决认为借款合同上没有印章,认定贷款合同不成立。借款合同上印章是否存在并不影响该签字的效力。三、现上诉人在提供原证据的基础上,有补充新证据,被告辩称没有在付款凭证上签字,根本

7、没有收到借款,但付款凭证的借款借据第2联借款方经办人处“钱佳明”的签字与借款合同上“钱佳明”的签字很显然是一个人的笔迹。钱佳明对借款借据签字提出质疑,但并未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签字字迹进行鉴定,因此钱佳明的辩称完全是想逃避信用社债务。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被上诉人拖欠借款的事无法抵赖,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被上述人应立即归还借款。此致苏州市人民法院附:1.上诉状副本一份。2.贷款凭证一份上诉人:吴江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曾祥xx年6月10日篇四:1上诉书上诉书一、审定原告的企业是否经过年检,如没有年检合格,则合同无效。审定原告方是否有道路建设资质和建筑资质,如无资

8、质,则根本无权取得企业资质取费。二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几个问题:1司法鉴定意见书第2页第三条鉴定依据第4项竣工图纸根本不存在,不知道法院提供的什么图纸。2司法鉴定意见书第2页第三条鉴定依据第6项明确指出:“原告方提供的修整路面工程量清单”。原告方单方面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法院依据什么理由采用。并且据此进行判决。被告方不予认可。3司法鉴定意见书第2页第四条鉴定意见明确指出:“针对原告方提出的基础开挖争议,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补出委托,要求对塔基基坑按图纸设计的独立柱基础开挖和塔基基坑大开挖两种情况作出造价鉴定,采用那种情况下的结果最终由法院判定。”合同明确规定“按图纸设计工程量计算”。法院为什

9、么提出补充委托,要求补充基坑大开挖造价鉴定。并且依据此进行判决。所做判决明显与合同不符。法院在补充委托中已经认定图纸设计为独立柱基础开挖(小开挖),合同签订的是按照图纸计算工程量。法院却抛弃合同,按照大开挖进行判决,明显违反合同法。三关于判决书的几点问题:1违约责任xx年1月12日,原告方工人因为原告方挪用被告方提供的劳务费,被告方提供的八十多万元劳务费被原告方指定的实际施工人达德胜(合同签订人)挪用不发工资,罢工到建设方中广核中宁项目部围堵,被告会同原告指定人张红兵与xx年12月15日,对农民工工资进行核实,由原告方提供资金24万元,双方共同进行了农民工工资发放。(有农民工工资发放记录为证)

10、。此后,原告完全停工。要求法院传唤建设方中广核及当事农民工到庭质证。工资发放之后,被告多次催促原告继续施工,原告以没有工人为理由,推辞不干。并且扣押被告部分施工材料(地脚螺栓、基础钢筋等)不予返还,致使被告无法继续施工。xx年3月5日。被告方花费51000元,从原告方赎回被扣押的施工材料。(达德胜赎回材料收据)。xx年5月4日,被告重新安排马洪宝施工队进行施工。期间达德胜带领张红兵及社会闲散人员阻挡工地施工,打伤被告方项目部人员金玉贵等人,此事被告方通知法院薛鹏飞法官,法院没有予以阻止。以上证据明确证明,是原告方拒不施工。法院判决颠倒黑白,反而说被告通知原告停工。请中卫市中院提供被告方通知原告

11、停工的相关证据。2开挖及回填合同规定,按照图纸进行工程量计算,图纸规定小开挖模式,法院给鉴定机构的委托书有明确说明,被告给原告的技术交底也明确说明(见技术交底记录)。但法院无视合同约定,强行进行大开挖委托与判定。合同约定的开挖与回填价格,原告对73#到93#并没有进行回填,(见中宁公证书),(此公证书提供给法院,法院拒绝接收)。被告对此提出费用扣款说明,法院为什么不对此进行判定,并且在判决书中对此事实规避。用意何在。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地质名词:土砂石:挖掘机直接可以挖取岩石:挖掘机不能挖取,用破碎锤或爆破合同明确约定,“挖掘机直接可以挖取的,按图纸开挖及回填每立方米20元;挖掘机不能挖取,用破

12、碎锤或爆破的坚硬岩石,按图纸开挖及回填每立方米95元”。原告施工部分,全部采用挖掘机直接挖取。爆破需要公安部门在场见证及相关手续,请法院和原告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也没有向原告提交用破碎锤施工的施工方案,也没有向法院提供用破碎锤施工的相关证据。应认定为用挖掘机直接挖取。按照每立方米20元计算93#-126#,原告明显回填不符合施工要求(110-500kV架空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被告整理需要花费费用,法院对此问题进行了规避。请进行补充审理。73#-92#段,原告只进行了开挖施工,被告回填需要花费费用,法院对此问题进行了规避。请进行补充审理。3.关于证据:原告原告没有提供任何直接的书证。原告方合

13、同签订人,工程实际实施人,工程款收款人为达德胜。居然判决达德胜没有关联性,对证据不予认可。原告方证人张红兵,系原告方聘请的厂长,施工代工队长(委托书和工资证明)。所做证言居然被法院采信。徐明仓不是关系厉害人,并且是原告请来出庭作证的。证言按图纸设计施工(见判决书),法院对证言予以认可,应该予以认可。对于徐明仓的证言,明显是有利于原告的,法庭予以认可,不利于原告的,法庭不予认可。被告关于xx年5月4日前的工程现状公证书,法院居然不予接纳。几分证据材料,法院全部以各种理由不予认可。提供新的证据xx年10月5日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表,明确规定按照图纸施工。要求对修路工程量进行第三方鉴定。要求法院明确判决

14、,图纸设计究竟是小开挖还是大开挖,不要规避。4.关于修路:修路不是工程的一部分,不是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报告方没有委托原告修路。并且所修便道大部分都是废道,与工程无关,要求法院界定如下:修路是否属于本合同内容,是否属于本合同诉讼范围。所修道路哪部分是工程施工必须的。判定与工程有关的道路是否由被告负责费用。对工程施工必须的修路工程量进行第三方鉴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没有道路施工资质,并且没有提供年检证明,只能以劳务费形式收取直接费用,法院判决的修路费是按照三级资质取费的,根本缺乏依据,根本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明显属于违法判决。5.冬季施工:合同约定xx年11月30日完工,原告施工能力不足,造

15、成冬季还没有完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是原告造成的,应当由原告负责。并且,合同约定的是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已包含为完成此项工程所需要的所有要素。所以,不能判决由被告增加冬季施工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并且没有提供年检证明,只能以劳务费形式收取费用,法院判决的冬季施工费是按照三级资质取费的,根本缺乏依据,根本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明显属于违法判决。6.关于螺栓:预埋螺栓属于合同综合单价内,根本不能另外计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并且没有提供年检证明,只能以劳务费形式收取直接费用,法院判决的螺栓费是按照三级资质取费的,根本缺乏依据,根本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明显属于违法判决。7.关于质量鉴定的补充:xx年10月5日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表,明确规定按照图纸及技术要求施工。技术要求规定,岩石回填必须将岩石粉碎,混合三分之一的黄土回填(110-500kV架空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原告方直接将大块的岩石填入,造成严重后果,要求对此回填委托质检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并判决原告按照施工规范进行返工。原告浇筑的混凝土,未按照冬季施工规范进行操作,未提供试块等相关试验报告,要求提供试块等相关试验报告并委托质检部门进行回弹试验,对混凝土的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有暴力要求多分财产上诉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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