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讲 城市道路交通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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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讲 城市道路交通服务设施,道路工程,10.1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一、一般规定,1、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的设计应确保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低公害”。各项设施应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并结合城市路网的建设情况等逐步补充、完善。 2、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设计应与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应与当地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部门相协调和配合。 3、新建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应与现有设施协调和匹配,必要时应对现有设施进行调整和完善。 4、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级分为A、B、C、D 四级,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级与适用范围应符合表10.1的规定。,一、一般规定,表10.1 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级与适用范围,二、交

2、通安全设施,1、A级交通安全设施 当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级为A级时,应配置系统完善的标志、标线、隔离和防护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间带必须连续设置中央分隔护栏和必需的防眩设施。 (2)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 (3)互通式立交及其周边路网应连续设置预告、指路、禁令等标志。 (4)分合流路段宜连续设置反光突起路标。 (5)进出口分流三角端应有醒目的提示和防撞设施。,二、交通安全设施,2、B级交通安全设施 当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级为B级时,应配置完善的标志、标线、隔离和防护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主干路无中间带时,应连续设置中间分隔设施;当无两侧带时,两侧应连续设置机

3、非分隔设施。 (2)当次干路无中间带时,宜连续设置中间分隔设施;当无两侧带时,两侧宜连续设置机非分隔设施。 (3)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 (4)互通式立交及其周边地区路网应设置指路、禁令等标志。 (5)隔离设施的端头应有明显的提示。 (6)平面交叉口应进行交通渠化、人车隔离和设置交通信号灯;支路接入应有限制措施。,二、交通安全设施,3、C级交通安全设施 当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级为C级时,应配置较完善的标志、标线、隔离和防护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干路宜连续设置中间分隔设施。 (2)主、次干路无分隔设施的路段必须施划路面中心线。 (3)桥梁与高路堤应设置路侧护栏。 (4)平

4、面交叉口应进行交通渠化,并应设置交通信号灯;宜设置行人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分隔设施。,二、交通安全设施,4、D级交通安全设施 当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级为D级时,应配置较完善的标志、标线;宜设置分隔和防护设施;平面交叉口宜进行交通渠化,并宜设置行人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分隔设施。 5、道路两侧和隔离带上的绿化、广告牌、管线等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二、交通安全设施,6、其他情况的交通安全设施: (1)在冰、雪、风、沙、坠石、有雾路段等危及运行安全处,应设置警告、禁令标志、视线诱导标柱、反光突起路标等交通安全设施。 (2)对窄路、急弯、陡坡、视线不良、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应设置视线诱导、

5、警告、禁令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3)当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附近的道路过街设施应设置提示标志,并应施划人行横道线,必要时应设置交通信号灯。,二、交通安全设施,6、其他情况的交通安全设施: (4)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设置警示灯、警告和禁令标志以及安全防护设施。对无人值守的铁路道口,应在距道口一定距离设置警告和禁令标志。 (5)道路上跨铁路时,应按铁路的要求设置相应防护设施。 (6)快速路、主干路两侧的交通噪声超过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规定时,应有消减噪声措施。,三、交通管理设施,1、当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级为A级时,应配置完善的信息采集、交通异常自动判断

6、、交通监视、诱导、主线及匝道控制、信息处理及发布等设施。 2、当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级为B级时,宜配置基本的信息采集、交通监视、简易信息处理及发布等监控设施。平面交叉口信号灯形成路网的区域,可采用线控和区域控制。 3、当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级为C级时,在交通繁杂路段、交叉口应设置交通监视装置和信号控制设施。 4、当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级为D级时,可视交通状况设置信号灯等设施。,四、配套管网设施,1、交通信号机、视频监视器、交通信息诱导装置以及交通信息检测器等电器设备应有可靠的防雷和接地措施。 2、交通信号及监控设施的供电线路宜就近采用公用变压器。 3、对设置交通监控和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和人行横

7、道路段,应预埋相应的过街管道(一般采用镀锌预制管)。 4、在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上的交通监控设施管线应预留交通监控专用管孔。在次干路上宜预留交通监控专用管孔。,10.2道路照明设施,一、照明设施的一般要求,1、道路照明应采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维修方便的设施。 2、道路照明应满足平均亮度(照度)、亮度(照度)均匀度和眩光限制指标的要求。此外,道路照明设施还应有良好的诱导性。 3、曲线路段、平面交叉、立体交叉、铁路道口、广场、停车场、桥梁、坡道等特殊地点应比平直路段连续照明的亮度(照度)高、眩光限制严、诱导性好。 4、道路照明布灯方式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形式、宽度、照明要求等进行布

8、置;对有特殊要求的机场、航道、铁路、天文台等附近区域,道路照明还应满足相关专业的要求。 5、道路照明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地理位置和季节变化合理确定开关灯时间,并应根据天空亮度变化进行必要修正。宜采用光控和时控相结合的智能控制方式,有条件时宜采用集中遥控系统。,一、照明设施的一般要求,6、照明光源应选择高光效、长寿命、节能及环保的产品。 7、道路照明设施应满足白天的路容景观要求;灯杆灯具的色彩和造型应与道路景观相协调。 8、除居住区和少数有特殊要求的道路以外,深夜宜有降低路面亮度(照度)的节能措施。 9、道路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 的规定。,10.3公共交通设施,一

9、、一般规定,1、道路设计中应包括与道路相关的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和车站的设计。 2、公交专用车道的设计应与城市道路功能相匹配,合理使用道路资源。 3、公交车站应与周边行人、非机动车系统统一设计;并根据需求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区域。,二、公共交通专用车道,1、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可分为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和常规公交专用车道。 2、快速公交专用车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可布置在道路中央或道路两侧,中央专用车道按上下行有无物体隔离又可分为分离式和整体式,应优先选用中央整体式专用车道。 (2)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当单独布置时,设计速度可采用40km/h60km/h;当与其他车道同断面布置时应与道路

10、的设计速度协调统一。 (3)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 (4)快速公交专用车道与其他车道应采用物体或标线分隔,分离式单车道物体隔离连续长度不应大于300m。,二、公共交通专用车道,2、快速公交专用车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快速公交系统应优先通过平交路口。 (6)快速公交专用车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设计规范CJJ 136 的有关规定。,二、公共交通专用车道,3、常规公交专用车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次干路每条车道交通量大于500pcu/h 及公交车辆大于90 辆/h 时,宜设置常规公交专用车道。 (2)常规公交专用车道宜设置在最外侧车

11、道上。 (3)常规公交专用车道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 (4)常规公交专用车道在平交路口宜连续设置。,三、公共交通车站,1、快速公交车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站应结合快速公交规划设置,同时应与常规公交及城市轨道交通等其他交通系统合理衔接。 (2)车站可分为单侧停靠车站和双侧停靠车站,双侧停靠的站台宽度不应小于5m,单侧停靠的站台宽度不应小于3m。 (3)车站宜设置为港湾式停车道,停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m。 (4)站台长度应满足车辆停靠、人流集散及相关设施布设的要求。 (5)车辆停靠长度应根据车辆停靠数量和车型确定,最小长度应满足两辆车同时停靠的要求,车辆长度应根据选择的车型确定。

12、,三、公共交通车站,1、快速公交车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乘客过街可采用平面或立体过街方式。 (7)车站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设计规范CJJ 136 的有关规定。,三、公共交通车站,2、常规公交车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站应结合常规公交规划、沿线交通需求及城市轨道交通等其他交通站点设置。城区停靠站间距宜为400m800m,郊区停靠站间距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车站可为直接式和港湾式,城市主、次干路和交通量较大的支路上的车站,宜采用港湾式。 (3)道路交叉口附近的车站宜安排在交叉口出口道一侧,距交叉口出口缘石转弯半径终点宜为80m150m。 (4)站台长

13、度最短应按同时停靠两辆车布置,最长不应超过同时停靠4 辆车的长度,否则应分开设置。 (5)站台高度宜采用0.15m0.20m,站台宽度不宜小于2m;当条件受限时,站台宽度不得小于1.5m。,三、公共交通车站,3、出租车停靠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交通繁忙、行人流量大、禁止随意停车的地段,应设置出租车停靠站。 (2)停靠站应结合人行系统设置,方便上落,同时应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干扰。 (3)停靠站应根据道路交通条件宜采用直接式或港湾式。 4、公共交通车站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 的规定。,10.4公共停车场与城市广场,公共停车场与城市广

14、场的位置、规模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布置。 公共停车场与城市广场的内部交通组织及竖向设计应与周边的交通组织和竖向条件相适应。 公共停车场与城市广场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 的规定。,一、公共停车场,1、在大型公共建筑、交通枢纽、人流车流量大的广场等处均应布置适当容量的公共停车场。 2、公共停车场的规模应按服务对象、交通特征等因素确定。 3、停车场平面设计应有效地利用场地,合理安排停车区及通道,应满足消防要求,并留出辅助设施的位置。 4、按停放车辆类型,公共停车场可分为机动车停车场与非机动车停车场。,一、公共停车场,5、

15、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动车停车场设计应根据使用要求分区、分车型设计。如有特殊车型,应按实际车辆外廓尺寸进行设计。 (2)机动车停车场内车位布置可按纵向或横向排列分组安排,每组停车不应超过50veh。当各组之间无通道时,应留出大于或等于6m 的防火通道。 (3)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并应远离交叉口;不得设在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及桥隧引道处。出入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铁路道口的最外侧钢轨外缘不应小于30m。距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梯道口不应小于50m。,一、公共停车场,5、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停车场出入口位置及数量

16、应根据停车容量及交通组织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其净距宜大于30m;条件困难或停车容量小于50veh 时,可设一个出入口,但其进出口应满足双向行驶的要求。 (5)停车场进出口净宽,单向通行的不应小于5m,双向通行的不应小于7m。 (6)停车场出入口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视距三角形范围内的障碍物应清除。 (7)停车场的竖向设计应与排水相结合,坡度宜为0.3%3.0%。 (8)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及停车场内应设置指明通道和停车位的交通标志、标线。,一、公共停车场,6、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不宜少于2 个。出入口宽度宜为2.5m3.5m。场内停车区应分组安排,每组场地长度宜为15m20m。 (2)非机动车停车场坡度宜为0.3%4.0%。停车区宜有车棚、存车支架等设施。,二、城市广场,1、城市广场按其性质、用途可分为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交通广场、纪念性广场与商业广场等。 2、广场设计应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性质、功能和用地范围,结合交通特征、地形、自然环境等进行,应处理好与毗连道路及主要建筑物出入口的衔接,以及和四周建筑物协调,并应体现广场的艺术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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