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预防用疫苗临床评价指导原则(试行)2020

上传人:木92****502 文档编号:142200939 上传时间:2020-08-17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37.8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型冠状病毒预防用疫苗临床评价指导原则(试行)2020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新型冠状病毒预防用疫苗临床评价指导原则(试行)2020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新型冠状病毒预防用疫苗临床评价指导原则(试行)2020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新型冠状病毒预防用疫苗临床评价指导原则(试行)2020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新型冠状病毒预防用疫苗临床评价指导原则(试行)2020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新型冠状病毒预防用疫苗临床评价指导原则(试行)2020》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型冠状病毒预防用疫苗临床评价指导原则(试行)2020(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附件5新型冠状病毒预防用疫苗临床评价指导原则(试行)药品审评中心2020年8月目录一、目的1二、疫苗上市的评价标准1(一)临床需求1(二)安全性2(三)有效性21.保护效力32.保护持久性33.免疫程序和接种途径3(四)上市评价4(五)关于境外临床试验数据4三、上市后要求42一、目的自2020年1月31日,新型冠状病毒(SARS-CoV-2)感染所致的疾病(COVID-19)被世界卫生组织(简称“世卫组织”)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来,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都在采取积极的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新型冠状病毒预防用疫苗(简称新冠疫苗)的研发。为加强对新冠疫苗临床评价的指导,推动新冠疫苗尽快上

2、市,参考世卫组织发布的目标产品特性(TPP),形成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代表了现阶段的观点和认知,随着相关研究和认识的深入、数据的积累,将不断修订和完善。二、疫苗上市的评价标准(一)临床需求目前对于SARS-CoV-2感染所致的COVID-19尚无可用的预防用疫苗。新冠疫苗作为创新型疫苗,在考虑批准上市临床评价标准时,需要结合当时的疾病流行状况、传播能力、预防和治疗手段、公共卫生需求等综合考虑。临床上所需要的新冠疫苗应可用于所有易感人群的主动免疫,可以预防COVID-19的发生或减轻疾病的严重程度,最好可以预防SARS-CoV-2的感染,并具有长期的保护性。在COVID-19疫情暴发时,新冠疫

3、苗可与其他防控措施一同使用,遏制或终止疫情暴发。目前资料显示,所有年龄段人群均对SARS-CoV-2病毒易感,需要大规模接种以形成群体免疫屏障和阻断传播。因此候选新冠疫苗最好能适用于所有年龄段,包括孕妇及哺乳期女性;至少应适用于成年人,包括老年人。(二)安全性疫苗是用于健康人群预防疾病的特殊药品,因此疫苗本身的安全性应该是最基本的底线,通常需要在大规模的临床试验中进行观察。疫苗的安全性风险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疫苗主要活性成分的安全性;(2)工艺相关的安全性:如载体/递送系统、佐剂、辅料等;(3)人体免疫反应带来的安全性问题:如抗体依赖增强效应(Antibody dependence

4、enhancement, ADE)/疫苗增强性疾病(Vaccine enhanced disease,VED)。疫苗接种可能带来的风险,除来源于上述疫苗本身的安全性外,还会因接种疫苗而导致受种者在疫情中行为模式发生改变,使之置于高暴露风险之中。无效的疫苗则会加大这一风险。在已观察到保护效力的前提下,疫苗的安全性结果应足够支持其具有较高的获益风险比,即疫苗的不良反应较轻、持续时间较短,无严重不良反应或发生率极低。新冠疫苗不应具有ADE风险。(三)有效性1.保护效力为确保上市广泛应用的新冠疫苗能产生预期的效果,有效性评价的主要终点应为预防COVID-19发病。以安慰剂为对照的试验,目标人群的保护效

5、力最好能达到70%以上(点估计值),至少应达到50%(点估计值),95%置信区间下限不低于30%。建议同时评价疫苗预防重症疾病的保护效力,也可从减少患者排毒或病毒传播能力的角度进行评价。2.保护持久性疫苗最好能提供1年及以上的保护,至少提供6个月的保护。保护持久性研究可通过上市后持续的人体试验或动物研究积累数据。3.免疫程序和接种途径免疫程序应经过充分研究(包括非临床研究、早期临床试验、确证性临床试验等)予以确认。为加快新冠疫苗研发和上市进程,允许在确定最适宜的免疫程序和剂量前进入期临床试验,可以考虑在期临床试验过程中变更免疫程序(如增加接种剂次),或在上市后再行优化。为了获得长期保护性,各种

6、免疫程序及接种途径均可接受。接种剂次少、接种间隔短即可快速发挥保护作用的疫苗以及给药途径便捷的疫苗,在疫情暴发期间更具有优势。对于需多剂次接种的疫苗,建议自首次免疫后即可开始观察终点事件,用于第一剂免疫后保护性的分析。考虑到世卫组织的预认证要求,鼓励申请人及早开展多人份规格的研究。(四)上市评价新冠疫苗的保护效力应通过期临床保护效力试验进行评价。同时,还应对疫苗产品自身的安全性风险和接种带来的风险进行评估。如果疫苗有足够的保护效力,且具有可以接受的安全性,则具备获准上市的条件。如期临床试验期中分析结果显示出试验疫苗相对于安慰剂在预防COVID-19发病(或SARS-CoV-2病毒感染、或重症/

7、死亡)具有明确可接受的保护效力,但由于临床试验并未结束,结果并不稳健,尚未达到可提前终止试验的标准时,经获益风险评估,可将数据用于申请附条件批准上市,同时继续完成临床试验。(五)关于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接受药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要求,用于疫苗评价的数据无论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临床试验,经评估数据来源、数据质量和试验结果均符合要求的,可考虑作为支持疫苗在境内上市的重要依据。三、上市后要求疫苗上市后,应继续观察在大范围接种情况下的安全性和临床保护效果,并对保护持久性继续进行研究。对于附条件批准上市的疫苗,上市后还应开展如下工作:1.对于使用临床试验期中分析数据的情形,上市后需继续完成期临床试验。2.对于使用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情形,需在上市后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必要的境内临床研究。6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