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学基础与法学综合(含617法学基础、864法学综合1等)历年考研真题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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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 2013年北京理工大学617法学基础(法理学、宪法学)考研试题(回忆 版) 2012年北京理工大学617法学基础(法理学、宪法学)考研试题(回忆 版) 2011年北京理工大学617法学基础(法理学、宪法学)考研试题(回忆 版) 2008年北京理工大学617法学基础(法理学、宪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1年北京理工大学864法学综合1(刑法学、民法学)考研试题(回忆 版) 2008年北京理工大学864法学综合1(刑法学、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北京理工大学866法学综合2(民法学、商法学)考研试题(回忆 版) 2008年北京理工大学866法学综合2(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

2、题 及详解 2013年北京理工大学867法学综合3(国际经济法学、国际法学)考研试 题(回忆版) 2008年北京理工大学867法学综合3(国际经济法学、国际法学)考研真 题及详解 2013年北京理工大学617法学基础(法理 学、宪法学)考研试题(回忆版) 北京理工大学 2013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法学基础(法理学、宪法学) 1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15分) 2法律继承的原因。(15分) 3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障及意义。(15分) 4议会的主要职权。(15分) 5结合我国法治现状,论述宪法基本原则。(30分) 6归责原则。(30分) 7守法的根据和理由。(30分) 2012年北

3、京理工大学617法学基础(法理 学、宪法学)考研试题(回忆版) 北京理工大学 2012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法学基础(法理学、宪法学) 一、简述 1法律行为 2法律责任 3特别行政区特点 4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 二、论述 1我国宪政实现的条件。 2两大法系。 3结合我国法律体系形成的历史,论述我国的法律体系。 2011年北京理工大学617法学基础(法理 学、宪法学)考研试题(回忆版) 北京理工大学 2011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法学基础(法理学、宪法学) 1简述中西方封建制法的主要差别。(15分) 2概述形式推理。(15分) 3概述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15分

4、) 4简述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15分) 5试论述法律规则。(30分) 6法律应当从哪些方面尊重市场经济的内在法则?(30分) 7试述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30分) 2008年北京理工大学617法学基础(法理 学、宪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北京理工大学 2008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法学基础(法理学、宪法学) 1简述法律原则的作用或功能(15分) 2概述法律移植的必要性(15分) 3简述法在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方面的作用(15分) 4简述宪法修改的方式(15分) 5试论述立法过程的三个阶段(30分) 6结合我国实际,试分析法与道德冲突的原因(30分) 7试述

5、宪法与宪政的联系与区别(30分) 参考答案 北京理工大学 2008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法学基础(法理学、宪法学) 1简述法律原则的作用或功能(15分) 答:(1)法律原则的含义 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 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法律原则按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 可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按原则的覆盖面不同,可分为基本法 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按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性原则和 程序性原则。 (2)法律原则的作用或功能 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 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例如,无罪推定原则成为众

6、多诉讼 规则的出发点和基础。 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许多法律原则可直接作为断案依据,这些 原则的作用与规则无异。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首 先,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 其次,法律原则的适用有个分量问题,法律原则可以“部分”地适用,当 两个法律原则发生碰撞,可以将两个法律原则不同程度地适用。 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 可能带来的不公。当某一案件的特殊事实导致适用原有规则不公正时, 法律原则则可作为断案依据。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排斥规则的适用,这 是在法律规则与个案相连接产生与法的精神不一致的结果,即发生个案 不公正的时

7、候。 2概述法律移植的必要性(15分) 答:(1)法律移植的概念 “法律移植”是指同时代(共时性)的国家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律这 种实践的术语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因的法律,二是国际法律和惯 例,通称国外法 (2)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同一 时期不同国家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它们或者处于不同的社会形态,或者 处于同一社会形态的不同发展阶段。在这种情况下,比较落后的或后发 达国家为了赶上先进国家,就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以保障 和促进社会发展。世界法律的发展史也早已经表明,法律移植是落后国 家加速发展其法律的必由之路。 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

8、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当今 世界,市场机制成为统合世界经济的最主要的机制。尽管在不同的社会 制度下市场经济会有一些不同的特点,但它运行的基本规律,如价值规 律、供求规律、优胜劣汰规律却是相同的,资源配置的效率原则、公正 原则、诚信原则等也是相同的。 法律移植也就是法律方面的对外开放,这是整个社会对外开放的 应有内容。对外开放反映了世界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全 方位的对外开放不仅使经济国际化而且也使其他的社会事务和国家事 务,越来越带有跨国性质,从而使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越来越具有涉外性 和外向性,法律在处理涉外问题和跨国问题的过程中,必须逐步与国际 社会通行的法律和惯例接轨,这种接轨

9、的基本方式就是法律移植。 法律移植还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在当今世界,法律制度之 间的差异,不只是方法和技术上的差异,也是法的时代精神和价值理念 的差异。正是根据时代精神和价值理念的差异,各种法律制度中间有传 统与现代、先进与落后的区分。对于其法律制度仍处于传统型和落后状 态的国家来说,要加速法制现代化进程,必须适量移植发达国家的法 律,尤其是对于发达国家法律制度中反映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共同的客 观规律和时代精神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要大胆吸纳。 3简述法在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方面的作用(15分) 答:(1)法与诉讼正义的含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 条件所

10、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 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 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社会正义是指一种特殊的正义:社会体制的正义,或社会基本结构 的正义。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社会各种资源、利益 以及负担之分配上的正义,二是社会利益冲突之解决上的正义。前者可 谓“实体正义”,后者可谓“形式正义”或“诉讼正义”。 (2)法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的规定和程序 司法独立,即司法机关和法官个人在行使司法职能时有不受组织 和任何长官的干涉的自由(如果没有这种独立和自由,就不可能有公正 的司法);法官在其任期内行使权力时,不应有不利于他的调动

11、。 同避制度,即任何人不应审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换言 之,法律纠纷应由超然于当事人的第三方来审理。 审判公开,即案件的审理必须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法律监 督,但不受舆论所左右。审判公开隐含“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应当昭 示天下”的格言。为了让人们信赖法律,司法机关必须公开执法并让所 有当事人看到法律机构是如何工作的。如果秘密审判,就难以保证当事 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当然,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并由法律规定的可以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外。 权利平等,即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权。冲突和纠纷双方均应得到 有关程序的公平通告,并有公平的机会去出示证据,进行抗辩。 合乎情理,即判决的内容应当有事实根据和法律

12、依据,并为公认 的正义观所支持。 案件的审理应当及时高效,不得延误。 应有上诉和申诉制度,容许对初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把初审法院 的法官置于“被告”的地位,由上级法院审查下级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合 法性。 律师自由,即律师能够没有顾虑地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咨询、代理、辩护等 (3)法在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方面的作用 以法律规定各种社会资源的分配与社会负担之承担,提高它的确 定性与规范性程度,以防止权力对资源的垄断,防止权力对负担的无理 分配。 以法律保障公民公平地参与竞争的社会环境。 ,为公民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特别是保障 公民平等地享有教育资源的权利;为各种处于社会劣势

13、地位的公民提供 必要的社会保障,以使他们能过有尊严的生活。 4简述宪法修改的方式(15分) 答:(1)宪法修改的概念 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 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删 除、增加、变更宪法内容的活动。 (2)宪法修改的方式 全面修改 宪法的全面修改,又称整体修改,是指在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根 源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依法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包 括宪法的结构)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颁布的活 动。全面修改有以下基本特征:a.宪法修改活动依据原宪法所规定的宪 法修改程序进行,这是宪法全面修改与制定宪

14、法的主要区别;b.宪法修 改机关通过或者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这是宪法全面修改与部 分修改的主要区别。 宪法全面修改的基本原因是原宪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或者 绝大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社会实际,无法调整社会现实。全面修改方式 的优点在于,当社会实际发生较大变化,宪法规范的绝大部分内容,已 经无法适应变化了的社会实际时,及时对宪法进行全面修改,能够促使 宪法保持真实性和权威性,否则,宪法规范就可能形同虚设。全面修改 的弊端在于,由于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宪法的稳定, 因而如果宪法的修改频率过高,在政治心理上不能起到稳定作用,在法 律角度上有朝令夕改之嫌,那么必然会降低其严肃性

15、。 部分修改 宪法的部分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 宪法修正案等方式,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部分 修改有两个基本特征:a.宪法修改机关的修改活动依据宪法修改程序进 行,这是部分修改与制定宪法的主要区别;b.宪法修改机关并不重新通 过或者批准整部宪法,而只是以通过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形式,修改 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这是部分修改与全面修改的主要区别。 宪法部分修改的原因是宪法在总体上仍然适应社会实际,只是其中 的部分内容落后于社会实际。宪法的部分修改主要有以下三种具体方 式: 以决议的方式直接在宪法条文中以新内容代替旧内容,修改之 后,重新公布宪法。 以决议的

16、方式直接废除宪法条文中的某些规定, 修改之后,也需要重新公布宪法。 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增删宪法的内 容。宪法修正案主要有以下三种功能:a.废除宪法原来的条款或者内 容;b.二是变动宪法中的规定;c.三是增补宪法的条款或者内容。 无形修改 宪法的无形修改是指在宪法条文未作变动(包括修改、解释或者由 宪法惯例加以补充)的情况下,由于社会的发展、国家权力的运作等, 使宪法条文本来的含义发生了变化。宪法的无形修改不是宪法修改机关 依据宪法规定的程序而进行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所以不包含在上述宪 法修改的含义之中。但是,它可以使宪法条文的本来含义在事实上发生 一定的变化,达到与修改宪法基本相同的效果,因而属于广义的宪法修 改。 无形修改是社会现实发展变化的产物,具有其存在基础,但无形修 改使原有宪法条文的含义无形中发生了演变,而这种演变表面上仍然是 在宪法原有条文的框架之内。因此,从树立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角度来看,宪法的无形修改应予避免,应当及时通过 决议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社会发展的要求反映到宪法中来,从而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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