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上传人:1598****930 文档编号:142182965 上传时间:2020-08-17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2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范文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合同范文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合同范文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合同范文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合同范文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同范文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范文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详解社平工资全称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与劳动者有着切身利益关系。一、社平工资标准决定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基数的上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可见,经济补偿基数的上限受制于社平工资标准的3倍,社平工资决定着高薪入群的经济补偿上限,超过社平工资3倍的,劳动者工资再高,对经济补偿已经无任何意义。举例,同样月薪3万的高管,同样的工作年限

2、,在不同城市获得的经济补偿数额是不同的。全国社平工资最高地区和最低地区标准相差近一半,即使拿的工资一样多,但经济补偿可能会相差一半。二、社平工资标准决定了经济补偿征税的起点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xx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xx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某地区上年职

3、工年平均工资为30000元,则劳动者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在90000元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而非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一字之差,结果截然不同。三、社平工资标准决定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上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xx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xx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

4、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四、社平工资标准决定了工伤待遇中“本人工资”的下限和上限工伤待遇中很多项目均是以“本人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的,比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

5、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五、社平工资标准决定了工伤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可见,丧葬补助金的计算基数是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社平工资标准决定了非因公死亡待遇(视地方规定而定)关于非因工死亡待遇,各地有不同的计算依据,比如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

6、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七、社平工资标准决定了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实践中,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般不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不得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地方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篇二: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通知关于xx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

7、用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近日,四川省统计局关于xx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告公布了xx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3110元(以下简称“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成都市统计局关于xx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告公布了xx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38221元(以下简称“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现就我市xx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用人单位及职工。用人单位申报职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涉及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从xx年1月起按43110元执行,其中下限为2156元/月,上限为10778元/月(见附件

8、1)。用人单位及职工1至5月期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须重新核定或申报并足额缴纳。11至5月期间未变更参保单位的职工(包括已办理退休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并统一生成,用人单位和职工在9月30日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缴费工资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在9月30日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申报并足额缴纳。21至5月期间变更参保单位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按上述第1项规定重新核定或申报,分别由变更前后的用人单位和职工足额缴纳。其中变更前的用人单位应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

9、费部分后,由变更前用人单位在9月30日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申报并足额缴纳。(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申报缴费档次涉及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从xx年1月起按43110元执行(见附件2)。1至5月期间已申报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申报的缴费档次与公布数据对应缴费档次之间的差额部分,本人应当在12月24日前足额缴纳(见附件3)。(三)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涉及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从xx年1月起按43110元执行。(四)基本养老金和死亡待遇计发。xx年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城镇企业职工(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涉及到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使用43

10、110元(3592.50元/月)。1月至6月已使用xx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预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重新计发基本养老金并补发差额部分。xx年度死亡的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和个体领取养老金人员(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死亡待遇涉及到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使用43110元(3592.50元/月)。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xx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档次和金额,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xx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的通知(成人社发xx204号)规定执行(见附件4);xx年度符合领取养老金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

11、构计发基本养老金涉及到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使用43110元。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申报编制内职工缴费工资下限标准涉及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从xx年6月起按38221元执行。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一)用人单位及职工。用人单位申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涉及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从xx年6月起按38221元执行,其中下限为1911元/月,上限为9555元/月(见附件1)。(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申报职工基本医疗保

12、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涉及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从xx年6月起按38221元执行,其中:按统账结合9.5%比例(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的,以2548元(月平均工资的80%)为月缴费基数;按住院统筹4%比例缴费的,以3185元为月缴费基数;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6%,以3185元为月缴费基数(见附件2)。(三)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涉及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从xx年1月起按38221元执行。附件:1.xx年度用人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2.xx年度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3.xx年度1-5月个体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差额标准4.

13、xx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五个缴费档次的缴费金额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xx年6月9日附件1xx年度用人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篇三:河北省xx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河北省xx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注:xx年以后,“全省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改为“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xx年开始,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再单独公布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省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所需数据按省人力资源保障厅、省统计局公报发布的数据执行。附: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xx年以后退休的实施“新办法”)计算条件:1、视同缴费月数月(参加工作

14、月份xx年12月)2、建立个人账户前实际缴费月数36月(xx年1月个人首缴xx年12月)3、建立个人账户后实际缴费月数月(xx年1月个人账户至今)4、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0、过渡性养老金核加比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增发待遇,增发比例最高6.9%)11、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2、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60岁为139个月,55岁为170个月,50岁为195个月,45岁为216个月。13、工龄(月份/12,保留两位小数)计算公式:一、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

15、)1%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三、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X1.3%X1+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X过渡性养老金核加比例四、一定比例补贴和调节金调节金基数为130元,计发比例xx年为90%,以后每年递减10%,xx年取消。备注:视同缴费月数:是指参保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录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个体工商户主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增发待遇必须符合下列文件要求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xx67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基本养老金计发中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冀劳社xx30号)关于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增发待遇问题。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并在特殊工种岗位退休人员,其xx年10月底前从事有毒有害和高温井下工种工作合计满9年以上,可按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工种工作每满1年增发0.3%过渡性养老金。增发最高比例不超过7%。篇四:天津市x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合同/协议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