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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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摘要伴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侵害公共利益的问题变得愈加的严重,成为各国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关注的重点。外国对于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己经十分成熟,都建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经过社会各界多年的努力,我国也建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是,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并不健全,还有诸多方面鱼待进一步完善。针对于此对于该课题进行了相关的研究。本文通过讨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分析我国民事公益制度的不足之处,从我国现实需要出发,借鉴外国成熟做法,从多个方面阐述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应该完善的地方。希望笔者的一些意见和建议能弥补现行法律制度的一些缺陷,有助于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的完善。关键词:

2、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On the perfection of Chinas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AbstractWith the progress of social economy, the infringement of public interests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serious, becoming the focus of theoretical research and judicial practice in various countries. The judicial prot

3、ection of public interest in foreign countries has been very mature, and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has been established. After years of efforts from all walks of life, China has also established a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However, Chinas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4、 system is not perfect, there are many aspects to be further improved. In view of this, relevant research has been done on this subject. By discussing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of the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hortcomings of Chinas civil public interest system,

5、starting from the practical needs of our country, drawing on the mature practices of foreign countries, and elaborating the areas that should be improved in Chinas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from multiple aspects. It is hoped that some opinions and Suggestions of the author can make up for som

6、e defects of the current legal system and contribute to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ystem of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China.Key words: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perfect目录1引言11.1研究背景11.2研究意义12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概述12.1公益与公益诉讼概述12.2民事公益诉讼的概述23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23.1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现状23.2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现状34我

7、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不足44.1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过窄44.2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不适格44.3民事公益诉讼具体程序不健全54.4既判力严格限制于原告55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建议55.1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扩大55.2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65.2.1检察机关65.2.2社会公益组织75.3民事公益具体程序制度完善8参考文献10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1引言1.1研究背景民事公益诉讼的研究热是现实公益救济的迫切呼唤,自年中国第一起公益诉讼案件(即所谓的“一毛二官司”)开启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历史进程至今,己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但是中国的公益诉讼立法却远远滞后于现实公共利益保护的需

8、要,众多公共利益保护案件,或因主体资格不适,或因案件不受法院管辖,被法院拒之门外,许多社会公益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公共利益受到极大损害。在理论研究呼声和司法实践需求的双重压力下,在年,我国立法机关终于进行了民事诉讼法修改。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才算真正建立起来1。然而,与国外相对成熟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相比,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法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比如,原告适格、案件范围规定过窄,相应的程序没有规定。这样粗漏的立法难以保证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发挥

9、其应有的功能作用,难以为公益诉讼司法实践提供指导,难以为公共利益提供有力的司法救济。针对于此对于该课题进行了相关的研究。1.2研究意义本文通过讨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分析我国民事公益制度的不足之处,从我国现实需要出发,借鉴外国成熟做法,从多个方面阐述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应该完善的地方。希望笔者的一些意见和建议能弥补现行法律制度的一些缺陷,有助于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的完善。2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概述2.1公益与公益诉讼概述对于公共利益的思考,某些学者提出否定的观点,他们认为社会生活中不存在公共利益。比如布坎南的观点,他认为公共利益无法被国家所代表,因为公共利益实在非常的模糊和抽象,根本不存在2

10、。公共利益确实无法给出确切的定义,我们只能够对其进行描述。但我们不能无视公共利益的存在,否则公益诉讼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在笔者看来,作为公益诉讼客体的公共利益应作一个历史的、社会的阐述。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的论述中能给我们一些公共利益的认识,在古希腊城邦时代,城民们共有的公共领域和个人私有领域区分显明,公共领域用讨论或诉讼的方式进行,或决定是否对敌国发动战争,或判断是否实施国内的某项活动等。此时,公共利益与政治精密相连,城邦自由民们与城邦领主一起决定事关国家、城民的措施和行动,公共利益就是城邦利益、国家利益。随着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到古罗马时代,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出现分离,私人利益和国家

11、利益也慢慢区别开来,市民社会关注私人利益,而国家关注政府利益,但是公共利益仍然难以得到严格区分3。经文艺复兴到资本主义的兴起与发展,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这些范畴逐渐得到区分并以法律加以规范,公共利益在社会中也以不同形式展现,比如宗教自由、民众权益、社会秩序等,而且往往表现为群体性问题。当公共领域出现问题危及公众时,就由国家、社会组织或有力量的个人利用各种方式救护。2.2民事公益诉讼的概述由于古罗马时期程序法和实体法没有严格区分,更别说程序法自身的分化了。到了近现代才有了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化,诉讼法从单一的刑事诉讼发展到现代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并行。在对公益诉讼自身认识上存在

12、诸多分歧,国内学术界对公益诉讼的有着不同论述,大致分为三种观点。持经济公益诉讼论者认为,我国的诉讼制度不足以满足现代公益诉讼的要求,只有变革诉讼体系,构建全新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经济审判庭,才能应对诉讼现状。正如颜运秋教授所言,“当这类纠纷进入诉讼领域,就会表现出极强烈的公益性色彩,因而势必会出现适用传统诉讼模式难以解决,而必须通过新型诉讼途径加以解决的情形,在解决经济纠纷方面是诉讼,即为经济诉讼4。”可是他们立论的目的在于实现经济法规范的独立审判,以此维护经济法的独立性及学科的必要性,在他们眼里公益诉讼即是经济诉讼,不说这种说法给我带来的误区,就社会中存在的公益性问题仅用经济诉讼制度是不

13、可能都予以救济的,它的覆盖范围过小。3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3.1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现状我国现行法律有保护公共利益的规定,但并不存在真正的公益诉讼制度。如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团的财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受到物质损失的,有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机关也有权就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因犯罪行为受到的损失,在公诉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5。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支持受害的单位或个人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有关代表人诉

14、讼制度规定,诉讼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其中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诉讼请求,或者进行和解的,须经推选人的同意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对参加诉讼的所有权利人发生效力。然而,该法第108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却严格限制了起诉人的范围,没有具体受害人的公共利益受侵案件得不到法院的受理,代表人诉讼完全只能对涉及具体个体的群体性利益给予救济,对那些没有具体主体的公共利益无法给予司法保护。另外,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

15、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我国法律制度并无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要说有也只能算作公益性质的诉讼6。面对公共利益保护的窘境和设立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呼声,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最终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我国才真正意义上创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最新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的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提出公益诉讼的概念,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改变了司法机关只能使用民事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的零散规定

16、,应对公共利益保护诉求无从作为的局面7。从最初的检察院组织法到如今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创立经历了艰难曲折的过程,经过六十多年的努力最终修得正果。但民事诉讼法的这一简单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发挥保护公益是效用。3.2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现状自1996年邱建东开启民事公益诉讼以来,公益诉讼案件己屡见不鲜。但是,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现状并不乐观,许多案件要么胎死腹中,得不到法院的受理,要么受到各种批判,判决不尽人意。在现有立法规定下,民事公益诉讼举步维艰。具体而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面临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起诉困难、立案而不判决、诉外方式解决。清华大学研究生李燕诉国土资源部、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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