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货流通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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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34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废止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 试行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旧货流通的管理,维护旧货流通秩序, 规范旧货交易行为,培育和发展旧货流通产业,保护交易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类旧货市场、经营旧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旧货,是指已进入生产消费和生活消 费领域,处于储备、使用和闲置状态,保持部分或者全部原 有使用价值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旧货市场,是指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 或者定期性的旧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评估、结算、加工 翻新、保管、

2、运输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 第四条旧货市场按其业务活动范围,可分为全国性旧货 市场和地方性旧货市场。 全国性旧货市场是指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 ) 招商、经营的 旧货市场。 地方性旧货市场是指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 ) 内招商、经营 的旧货市场。 第五条旧货流通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 共同发展的方针。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34 旧货流通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稳步发展,起步阶段 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旧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是旧货业的行业主管部 门。

3、县以上地方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旧货 业的行业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对旧货流通行业实施特种行业管理。 第七条旧货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旧 货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协助各级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开展 行业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设立旧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适应业务需要的注册资金; (二) 有与业务活动范围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执业人 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三)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营业设施和自动化管理设 备; (四) 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 (五) 有组织章程、交易规则、治安保卫制度和经营管理制 度; (六)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34 第九条设立旧货连锁店除了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连锁经营的基本条件。 旧货连锁店,是指经营旧货、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 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管理经营模式,或者授予特 许权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经营组织形式。 第十条设立旧货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执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 及资金、场地、配套服务设施和自动化管理设备; (二) 有组织章程、交易规则、治安保卫制度和经营管理制 度; (三) 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统一规划与布局; (四) 符合法律、行政

5、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开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旧货企业和 旧货连锁店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需经 企业总部、 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同意 后,报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开办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在市(地) 和市 ( 地) 所属县 ( 市) 内经营的旧货企业,按其业务活动范围不同 由当地市 ( 地) 和省级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建立全国性旧货市场需经当地省级( 含计划单 列市 ) 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 部门批准。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6、34 第十四条建立地方性旧货市场须经当地省级( 含计划单 列市 ) 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商品流通主 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中央部门的直属企业设立旧货市场,需经企业 主管部门同意, 并经当地省级 ( 含计划单列市 ) 政府商品流通 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报请审批设立旧货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报告 ;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组织章程、 交易规则、 治安保卫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 (四) 资金信用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及营业设施情况; (五) 法定代表人和专职执业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身份证 明、执业资格证明。 报请审批设立旧货

7、连锁店,除了前款规定提交的材料外, 还需提交具有若干个门店的证明和总部关于设立全资及控 股收购、加工翻新中心、门店的决定,或者总部与参股及无 资产联系门店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 第十七条报请审批设立旧货市场,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 一、二款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发起单位营业执照副 本有效复印件和市场领导、管理机构组成方案以及市场交易 规则。 第十八条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5 / 34 后,应当在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 对批准设立的旧货 企业颁发旧货经营资格证书,对批准设立的旧货市场颁 发旧货市

8、场批准证书。 旧货经营资格证书和旧货市场批准证书由国务院 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经批准设立的旧货企业和旧货市场,申请者应 当持批准文件和证书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登记手 续后,持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到同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旧货企业以及其分支机构登记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 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旧货连锁店登记按照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的规定办理 ; 旧货市场登记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 品经营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经营旧

9、货的个体工商业户直接到所在地县级 政府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登记手续后,持公安机关的批准 文件,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 照。 第二十二条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金及 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15 日内, 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依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工商管理部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6 / 34 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旧货企业、旧货连锁店和旧货市场因停办或 者破产而经营终止, 应当自终止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 日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清理债权债 务,并依照有关规定到

10、公安机关、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 记手续。 第三章业务经营范围 第二十四条旧货经营者可按照旧货的分类,实行综合性 或者专业化经营。 第二十五条旧货企业可以采用购销、代理(寄售、代购、 代销 ) 、租赁、易货或者与生产、流通企业联合收旧卖新等 方式开展业务,也可以对旧货进行加工修理、改制翻新和二 次包装。 第二十六条旧货市场可以对外招商、开展自营、组织民 间交易和捐赠,可以提供鉴定、评估、保管、储存、运输、 修理、翻新、包装、信息、咨询及代社会福利机构处理受赠 物品等配套服务。 第二十七条下列物品不得作为旧货经营: (一) 赃物、非法运输物品、 来历不明物品及抵押中的物品, 或者有赃物、非法运输

11、嫌疑的物品; (二) 严重损坏且无法修复的物品; (三) 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经营和特许经营的其他物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7 / 34 品。 第二十八条经营国家文物监管物品,必须经所在地文物 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章交易活动 第二十九条旧货经营者和旧货市场开展旧货经营、加工 翻新等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第三十条旧货经营者开展定时定点收购、电话预约上门 收购等流动性收购业务,其业务人员和旧货企业的委托收购 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取得上岗执业资格,并佩戴统一标识。 第三十一条旧货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和受他人委托

12、代销、 寄卖的旧货进行查验。 对价值超过100 元的旧货应当详细记录其基本特征、来源 和去向。 第三十二条旧货经营者应当登记出售、寄卖及受他人委 托出售、寄卖旧货的单位名称和个人的居民身份证; 对委托 处理旧货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严格查验委托单位的授权委 托书及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三条旧货经营者接受委托代理销售或者代为保管 旧货的,应当建立严格的物品交接、保管及偿付制度,明确 有关责任,避免发生纠纷。 第三十四条旧货经营者应当对销售的旧日用品、旧家具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8 / 34 进行必要的清洗、除尘和整理,保证所售物品清洁、

13、卫生和 安全。 销售旧服装必须按卫生部门有关标准进行严格消毒。 第三十五条旧货经营者出售旧办公设备、旧大件家用电 器( 不含拆件商品 ) ,应当进行必要的检修,出具有关证明。 保修期不得少于3 个月。 第三十六条同时开展经销、寄售、代理、租赁等服务业 务的旧货企业以及兼营新货的旧货企业,应当分别核算营业 额,分别申报纳税。 第三十七条旧货市场、旧货经营者发现可疑人员、可疑 物品及公安机关要求协查的物品、非法运输物品,有义务及 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隐瞒包庇。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对赃物、 非法运输物品或者有赃物、 非法运输嫌疑的物品,应当及时予以扣留,并开具收据。 经查明不是赃物、非法运输物

14、品的,应当及时退还; 确属 赃物、非法运输物品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旧货交易实行归行纳市,经营者必须在旧货 市场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交易场所销售旧货。 第四十条旧货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经营者 档案,其管理人员有权监督旧货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其经 营劣绩作如实记载,并按有关章程、细则对违反规定的经营 者实行警告或者提请原批准部门取消其从业资格。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9 / 34 第四十一条旧货市场应当建立相应的结算系统,旧货成 交后由市场委派的专职人员开具销售货款票。 销售货款票应当包括旧货品名、数量、单价、

15、货款总额、 供货人、买货人等项内容。 第四十二条旧货成交后,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的,应 当持购买发票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未取得旧货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或者被 取消旧货经营资格未满五年的旧货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旧 货经营业务。 第四十四条跨省运输旧货,凭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 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出具统一 的准运证明和有效票据,公安机关检查后予以放行。 第四十五条旧货经营网点拆迁需征求所在地县级以上政 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意见。 同意拆迁的,要按有关规定在条件相当的地点予以补建。 第四十六条组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旧货交易会, 需经省

16、、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 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批准; 组织地方性旧货交易会,需 经省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旧货行业执业 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及执业资格认定工作。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0 / 34 公安机关对旧货行业执业人员进行治安业务培训。 第四十八条旧货业的主要执业人员( 估价师、估价员) 必 须参加培训。 经考核合格的,发给旧货行业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四十九条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其批准的旧 货企业、旧货市场及旧货经营者进行年检( 具体年检办法另 行规定 )。 第五十条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 取得旧货市场批准证书或旧货经营资格证书, 办理有关证照后,6 个月内仍不开展业务的; (二) 旧货市场、旧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 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不及时办理变更手 续的 ; (四) 不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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