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同城票据交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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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同城票据交换业务 作者: 日期: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市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保障资金安全,维护清算秩序,提高清算效率,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等法规,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江阴、宜兴三地参加无锡市同城票据交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条 无锡市同城票据交换(以下简称“同城交换”),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准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的资金清算和票据传递。第四条 同城交换的资金清算不分区域,均通过无锡市同城清算系统(以下简称“同城清算系统”)进行,并执行无锡市同城清算系统业务处理规定,参加对象包括同城清算中心、清算行和开户行。同城清算

2、中心是指负责处理同城交换范围内的提出、提入资金,并清算资金差额的机构。清算行是指在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开立账户,核算同城清算资金差额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户行是指经有权部门批准可以办理对公业务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交换行和一般开户行。其中交换行具有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批准的同城交换号(即在同城清算系统中末位号码为“0”),并参加票据传递;一般开户行不参加票据传递。第五条 同城交换的票据传递分无锡、江阴、宜兴三个区域。其中无锡交换区域的票据传递执行无锡市同城票据传递业务处理规定;江阴和宜兴交换区域的票据传递方式和规则分别由当地人民银行制定。第六条 参加同城交换资金清算的凭证按是否需

3、要传递分为截留凭证和不截留凭证。截留凭证的种类及实施日期由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另行规定。第七条 同城交换实行“星型结构,纵向往来;随收随发,差额清算;场终对账,当场结平;分区传递,隔场退票”的基本原则。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八条 同城交换采用会员制组织形式,各清算行为会员行。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统一组织、领导和管理同城交换业务,包括制定、修改同城交换各项制度、办法,组织召开会员行会议,协调、处理同城交换中出现的问题,定期通报同城交换情况,以及处理其他需要人民银行解决的事项。第十条 无锡市同城票据交换所(以下简称“票据交换所”) 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的领导和管理,负责组

4、织同城资金清算和票据传递的日常业务,对清算行及所辖机构进行日常考核,办理一般开户行和交换行的准入和退出,管理交换凭证和印章,并完成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交办的事项。票据交换所下设同城清算中心和票据交换场。同城清算中心负责实时监控通过同城清算系统的各类业务,统计与轧算同城清算资金,转发查询、查复业务,并将有关信息准确、及时转发到各清算行前置机;票据交换场是定时、集中清分无锡交换区域内各类不截留凭证的场所。第十一条 各会员行负责辖内机构同城交换的业务管理工作,包括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业务监督管理以及开户行变动的申报等,并合理承担同城票据交换的各项费用。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5、和各会员行委托第三方办理无锡交换区域内不截留凭证的传递和清分。受托的第三方负责票据传递专用锁片、票据包和邮袋的提供及管理,并负责配备充足的车辆和人员、合理安排线路,确保不截留凭证及时传递。第三章 准入与退出第十三条 申请一般开户行或交换行资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二)具有办理存、贷款和结算业务资格。(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新增、变更或撤销一般开户行或交换行时,应由其所属会员行提前书面申请并提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相关批文。申请新增时还应一并提供该机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并填写无锡市同城票据交换席位申请表一式三联;申请撤销时应确保原机构的账户

6、均已撤销或转移。其中,一般开户行应提前5天、交换行应提前2周提交申请;提交的书面申请必须加盖会员行公章。第十五条 申请的交换行或申请一般开户行所属的交换行只参加江阴或宜兴区域票据传递的,应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申请,由当地人民银行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票据交换所;参加无锡区域票据传递的,应向票据交换所提交申请。第四章 清算与传递原则第十六条 资金清算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先付后收、收妥抵用、银行不垫款。(二)截留凭证“谁提出谁负责”,不截留凭证“谁审核付款谁负责”。(三)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支付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

7、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的,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四)经同城清算中心确认的交易不可撤销,并均应纳入开户行账务核算范围。清算差额必须当日进行账务处理,挂账资金必须于次场交换转出。(五)清算行在人民银行资金不足并受到余额控制的情况下,清算行及所辖各开户行的提出贷记业务停止清算,但不影响提出借记和提入业务的清算;以上控制在清算行余额恢复后撤销。(六)场终对账后,清算行及开户行均以对账数据为准结平当场账务;如与对账数据不符,应根据对账数据进行账务调整。第十七条 无锡交换区域的票据传递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参加票据传递的凭证必须经过同城资金清算,并且使用本交换

8、区域专用票据包或专用邮袋。(二)票据传递采用“封包加锁,专人传递”的形式,遵循“人等邮车,邮车不等人”的原则。(三)票据交接必须在交换行营业场所内办理,并严格执行双方签收手续;票据清分必须在票据交换场内进行,清分人员不得接触原始凭证。第五章 账户管理第十八条 除个人结算账户外,参加资金清算的账户应事先在同城清算系统账户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账户子系统”)中进行登记。第十九条 除特殊情况外,账户子系统将检查收、付款人账号的合法性。特殊情况是指:信、电汇业务中的收款人账号,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全国汇票、来账代转、托收承付(划回)业务中的付款人账号,退票业务、国库业务中的收、付款人账号,以及各类业务中

9、涉及个人结算账户的账号。合法性检查包括:该账号是否已在账户子系统中进行登记,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收款人账户是否取得办理权限。第二十条 开户行修改已在账户子系统中登记的账户记录时,分别按以下要求操作:(一)修改存款人账号以外的账户要素时,直接在账户子系统中进行修改。(二)修改存款人账号时,在账户子系统中将原账户销户后重新开户。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再参加资金清算的账户,开户行应及时在账户子系统中进行销户处理。第二十二条 开户行或清算行需批量变更存款人账号时,应由其会员行提前2周向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其统一处理。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第二十三条 同城交换各参加对象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0、:(一)参加资金清算的各机构应遵守结算纪律,不得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压单、压票,不得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二)清算行应合理调度资金,并督促前置机严格遵守同城交换时间规定,以确保资金清算正常进行。(三)各开户行应严格按照合法的原始凭证和同城清算系统业务处理规定办理资金清算业务,确保查询、查复书的内容真实、正确,并在账户子系统中及时登记、变更或撤销账户信息。(四)票据传递各方在交接、传递、清分等各环节均应严格执行当地人民银行制定的票据传递规定,确保不截留凭证及时、安全传递。第二十四条 各会员行业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所辖机构的同城交换资金挂账情况、同城交换岗位分工情况、

11、交换印章和补充凭证保管情况进行检查,防止资金风险。第二十五条 对于各同城交换参加对象违反资金清算和票据传递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将按无锡市同城票据交换业务考核实施细则进行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以前颁布的无锡市同城票据交换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附件:无锡市同城清算系统业务处理规定壹 业务时间一、同城交换资金清算一天两场,第一场8:30-11:00,第二场11:15-16:15。二场间隔时间内,开户行无法向同城清算中心提出交易,但可以办理查询、查复业务。以上场次和时间可由中国人民

12、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批量发送方式时间为8:3012:00,并一律在当日第二场进行资金清算和票据传递。贰 业务范围一、同城交换业务范围包括:转账支票、银行本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全国银行汇票、委托收款(同城)、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国债、进账单(包括网上支付补充凭证)、来账代转、托收承付(划回)、特种转账贷方凭证、退税、缴税、拨款、信(电)汇、退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规定的其他业务。江阴、宜兴的本地支票可在当地交换区域内使用,但不得跨区域受理和清算。二、同城资金清算范围与同城票据传递范围一致,只参加无锡(或江阴、宜兴)一个票据传递区域的交换行(

13、包括其所代理的一般开户行)不能向本区域以外的开户行提出交易。三、交换行可以在本交换区域提出、提入纳入同城交换范围的全部凭证,包括截留凭证和不截留凭证;一般开户行仅能在本交换区域内提出、提入截留凭证业务。叁 凭证与表单一、同城交换业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补充凭证。(一)原始凭证指纳入同城交换范围的各类业务所使用的凭证。(二)补充凭证指提入行根据截留凭证电子信息打印的同城提入补充凭证。凡清算行业务系统未与同城清算系统直接接口的开户行,必须以打印的同城提入补充凭证作为提入截留凭证的记账凭证。二、无锡市同城票据交换业务表单包括:(一)同城清算中心业务表单1、同城清算资金差额凭证。由同城清算中心根据各开户

14、行提出成功清算的借方、贷方数据和生成的提入借方、贷方数据,按清算行汇总并轧记借方、贷方差额产生,作为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和各清算行记账的依据。2、同城清算资金汇总表。由同城清算中心根据各开户行提出成功清算的借方、贷方数据和生成的提入借方、贷方数据按清算行汇总产生,供核对清算结果。本表由票据交换所根据需要打印。3、同城清算资金明细表。由同城清算中心根据各开户行提出成功清算的借方、贷方数据和生成的提入借方、贷方数据按清算行归集产生。本表由票据交换所根据需要打印,供同城清算中心与各清算行及开户行对账。4、提出、提入票据包平衡表。由同城清算中心根据所有成功清算的提出、提入不截留凭证,根据不同交换区域按交换

15、行进行汇总。(二)交换行(开户行)业务表单1、提出票据汇总单。由交换行根据同城清算中心成功清算的不截留借方、贷方凭证,并按提入交换行分别汇总产生,用以作为提出行封包、交换场清分投递以及提入行拆包核对的依据。2、提出票据交接清单。由交换行根据同城清算中心提出成功清算的不截留借方、贷方凭证,并分不同交换区域按提入交换行汇总产生,用于提出行在凭证传递时的核对、交接。本清单一式两份,一联提出行留存,一联随票据包至交换场备查。3、提入票据交接清单。由交换行根据同城清算中心提出成功清算的不截留借方、贷方凭证,并分不同交换区域按提出交换行汇总产生,用于提入行在凭证传递后的核对、交接。本清单一式两份,一联提入行留存,一联随当场提出票据包至交换场备查。4、提出数据明细表。由开户行根据同城清算中心提出成功清算的所有借方、贷方数据(包括截留和不截留凭证数据),按提入开户行,分凭证种类逐笔产生,用于提出行的核对。5、提入数据明细表。由开户行根据同城清算中心提出成功清算的所有借方、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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