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聚众索赔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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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中聚众索赔难题 作者: 日期:近2年,医疗纠纷发展的趋势是:数量增长明显;患方聚众索赔的方式出现频率增加,并且出现了帮助患方进行策划、操作的职业搞手。患方聚众索赔事件的发生给医疗机构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干扰正常的医院工作秩序,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本文试图分析患方聚众索赔的起因、特点,从中找出解决此类问题的对策。患方在聚众索赔活动中的特点分析 一、起因、发展和结束在患者病情发生事前无法预料的结果的情况下(多为患者重度伤残或死亡),患方一般是先与医疗机构交涉,在不能达到其要求的情况下,聚集众多人员到医疗机构与经办人员展开长时间、带有胁迫意思的谈判。最终结果一般是医疗机构出于多种考虑给予一定数

2、额的赔付,或者是患方偃旗息鼓。如果发生打砸现象,一般会以警察强制带离现场而结束或很快协商解决。二、患方心态分析无法接受患者重度伤残或死亡的诊疗结果。不少群众缺乏医学基本的常识的教育,以及医疗机构和媒体对医学技术发展进步的信息的单边宣传,导致群众对医疗的高风险性和对治疗结果不完全可控性认识不足。另外,因治病致贫甚至债台高筑抱有较高的期望值而在主观上抗拒人财两空的结果。对医疗机构的强烈的不信任。社会上对医疗机构普遍的不信任。就诊过程中由于对收费不满,对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的无明确根据的怀疑,在出现不良诊疗后果的情况下这种不信任变得非常强烈。对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的顾虑。该途径花费的时间很长,

3、需要支付不菲的诉讼费,同时对法院能否进行公正的审理持高度怀疑态度。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强烈的不信任。医疗纠纷的非诉讼解决途径之一是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由于公立医院与卫生行政部门存在天然的、体制上的联系,患方对卫生行政部门的立场是否公正持一种强烈的不信任。有些患方在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后发现往往会被建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于对该鉴定程序繁琐、鉴定结果的不信任而拒绝进行。同类事件的不良示范效应。不良效应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此前的聚众索赔案件多数都能得到一定的赔偿;更为主要的是有不少聚众索赔事件存在着明显违法犯罪的行为,但几乎没有得到任何法律的制裁。既然不用担心承担法律责任,又有很大的可能性得到赔偿,

4、何不试一试呢!上述五个原因是导致患方聚众索赔的最重要原因。患方情况及活动特点 患者情况患者一般为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外省人员和外地区人员。这类人的特点是亲戚、同乡居住在一起,亲缘关系、地缘关系紧密,从事相同行业或相近行业的工作,其工作多为体力劳动为主;个别人从事偏门生意。参与聚众索赔的人员:一般为患者的亲戚、同乡,参与人数一般为2030人至100200人。组织者一般为亲属、同乡中有见识、有号召力的、有威信的人;主要参与者为患者的近亲属和关系较好的同乡;其他参与者多为关系一般,碍于亲属、朋友关系而参加的人。核心成员一般为23人,主要参与者一般为10人左右。职业搞手参与:一般通过在医院门口散发宣传单

5、、名片或凭借其人脉关系等方式,联系患方,为其与医疗机构协商中出谋划策甚至出动人马(据说参加者每人每天能得到几十元报酬);待患方得到赔偿后从中分成。职业搞手参与的情况并不普遍,但由于这些人以此为收入来源,经常参与医疗纠纷的协商,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往往会对医疗机构带来更多的麻烦。协商过程中不打、不砸为其活动特点:患方在进行聚众索赔前一般进行过策划,研究索赔理由、人员组织和安排、各种情况的对策。考虑到医疗机构一般会报警,患方的组织者一般会强调不打人、不砸东西。警察到场后,多会因为没有发生治安案件,不会将患方强制带离现场,只是口头警告患方不要乱来,在现场维持秩序并劝导患方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6、。也正是由于患方不打不砸,警察不会强制带离现场,在一定上鼓舞了患方的士气,导致问题更加不易解决。聚众索赔的成本收益分析 这是患方考虑的重点问题。患方的成本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维持聚众索赔的每天支出:食:最低标准为早餐3元/人,午餐5元/人,晚餐5元/人,饮水1.5元/人天,略计为15元/天。宿:由于多数居住在附近,住宿费用一般不多;如果患者死亡,其家乡的亲戚会来处理后事,一般不超过10人,多数为5人左右,一般借宿亲友处。经常会在附近的酒店开1、2个房间,100元/天房间。该项支出以150元/天计算。行:一般为乘出租车或包车。如果患者死亡,由于交通不便、赶时间,其家乡亲戚大多会包车、乘飞机,其费用

7、一般不超过3、4千元。办理后事的费用:如果患者死亡,估计应该有2、3万元的相关支出。其他费用:抽烟喝酒等不可预知费用的支出。如果聘请律师,还会有数额不低的律师费。如果聘请职业搞手,相信也会有费用支出。上述食宿费用属于基本支出,交通费用不易确定。据上所述,患方进行聚众索赔前一般已经有数千至1、2万元的支出;聚众索赔过程中每天的支出不低于900元(按50人计算饮食15元/天人*50人=750元,住宿150元/天),相信每天支出1500元左右可能性更大。患方可能的收益患方考虑的因素:一是按照法律规定可能获得的赔偿,二是聚众索赔而产生的费用,三是后期治疗或者是办理后事的支出。一般而言,患方考虑的赔偿底

8、线是弥补聚众索赔、办理后事的费用,如果赔偿数额低于此,则感觉“亏了”。患方提出的索赔数额一般远远超过医疗机构的心理承受范围。其原因可能为:患者本人或家属无法接受现实而导致的患方群体情绪激动;存在漫天要价、等待医院就地还钱的心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无明文规定。医疗机构在认为自身无过错的情况下不愿意当冤大头。在认为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计算赔偿数额;而该条例对于患者死亡的情况规定没有死亡赔偿金,这一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差别很大,导致患者认为医院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同时,在确定医疗行为与患者原发疾病在导致患者死亡或重

9、度伤残中的参与程度很难有一个明确的依据,患方由于不具备医学、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同时对于医院的解释极度不信任,认为全部是医院的过错,这也是增加解决问题难度的一个因素。对于条件简陋的小型合法医疗机构(门诊),其老板一般不会逃跑、消失,其原因可能在于:现在门诊的执业许可证为稀缺资源,为避免卫生行政部门吊销许可证的考虑,往往老板会出面解决。如果放开办理门诊的执业许可证,则很可能发生由于其老板不愿意承担较大数额的赔偿而选择逃跑,重新办理许可证开业。政府部门的做法分析 如果医院无法自行解决或造成了较大影响,医院才会选择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报告;卫生部门会向司法部门、同级政府党委相关部门报告,请求指导

10、、协调和处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心态:不愿意参与、又不能不管 对此类处理难度较大的“麻烦事”,各相关政府部门一般不愿意参与解决;但同时出于职责考虑,出于党委政府对于稳定的要求,又不能不管。所以,医疗机构报告后政府部门一般会及时到场,甚至是高层部门的领导到场。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要求,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矛盾尚未激化、可以化解的群体性行为,公安机关不得动用警力直接处理,不得使用警械和强制措施。因此,公安部门在没有发生打人、砸物的危险的情况下,一般不会主动将患方强制带离现场。安抚患方,强压医院出钱,尽快平息事件由于医疗纠纷的专业性极强,医患双方各执一词,鉴定机构很难短时间内拿出鉴定意见(即

11、使可以拿出鉴定意见也相信出于不沾惹麻烦的心理而不愿意参与),即使马上做出了医疗机构没有过错的鉴定意见患方也绝对不会接受。此时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往往采取安抚患方、避免矛盾激化的做法,在医院可能存在轻微过错、甚至是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强压医院出钱了事。医疗机构由于隶属关系、级别的原因,参与处理的政府有关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其心态亦有不同。如果是个体、私营医疗机构,情况又有所不同。医疗机构的情况分析 医疗机构的隶属关系、级别、声誉各不相同,对待医疗纠纷的态度也各不相同,做法上差别较大。发生纠纷后,医疗机构的领导、医务部门、当事科室和人员都承受较大的压力,想法和心态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大型公立医疗机

12、构的领导面对医疗纠纷的态度是:有错就依法赔偿,没错一般不赔。医务部门作为处理机构承受了来自两方面的压力:来自患方的压力,来自医疗机构内部的压力(其中又可以分为来自领导要求妥善处理的压力和来自同事无形的压力)。当事医务人员(一般多为医生)考虑到个人声誉、职称晋升、赔款数额、收入等问题,一般倾向于否认存在过错。同时由于事关科室利益,使得其没有退路。解决聚众索赔问题的对策 立法、司法层次 立法层次目前有关医疗纠纷的立法状况是:比以前有很大进步,但远远不够科学、完善;法律层级相对科学、公平,但不够完善(如果明年3月份侵权责任法能够通过,则法律层级的规定则相对科学、公平、完善);由于种种原因,行政立法层

13、级更多地是体现出倾向于保护医疗机构,并且现行行政法律规定实际上构成了医疗纠纷诉讼中法律适用的“双轨制”,也是目前诉讼实践中法律适用混乱的主要根源。微观上,表现为医患双方都不满意,法官也很难办;鉴定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制定公平、科学、完善的民事侵权法律规定,厘清目前混乱的司法鉴定制度(全国人大的相关决定和说明并没有解决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鉴定问题),同时那些排除立法技术存在缺陷的规定,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医疗纠纷,尤其是减少聚众索赔现象的发生。理由是:立法、司法的现状和个人生活经验,导致少数患方对目前的诉讼途径没有信心,他们更相信、更愿意进行自力救济,而聚众索赔正是自力救济比较极

14、端的表现形式(最为极端的是爆炸、绑架、伤害等行为)。制定公平、科学、完善的民事侵权法律规定和鉴定法律制度,在短时间内可能会发生较多医疗机构支付大额赔偿的情况。对于患方来说,如果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发生聚众索赔的现象相信会大大较少,暴力侵害医务人员将成为个别现象。从长期来看,法院判决高额赔偿可能会导致少数医疗机构的经营困难甚至无以为继,但同时也肯定会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医患关系,也肯定会促进医生提高技术、加强责任心,促进医疗责任保险事业的发展(国外的经验来看,高额的保费甚至可以将经常发生事故的医生排除这个行业)。医疗机构通过“游说”机构,积极推动、影响相关立法进程,建立公平合理

15、的法律环境,最终有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片面维护医疗机构的利益的后果必然是患方不愿意选择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而更愿意选择自力救济。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生效后聚众索赔、暴力索赔事件的比较频繁地发生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这一点;这是医疗机构在影响立法时应当特别注意的。司法方面各地区差别极大,各地区的诉讼实践基本不具备可比性,判例差别极大,宛如联邦制国家。究其根源,笔者认为在于目前的立法状况。关于侵权责任法明年3月,全国人大将会审议侵权责任法,其中有“医疗侵权”一节。根据目前的专家建议稿来看,未来的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可能会发生以下的变化:法律适用的统一。侵权行为法一旦生效,在民事诉讼方面将有法可依,目前法律适用上的双轨制局面将不复存在。医疗事故的鉴定将由医学会一统天下。赔偿标准方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赔偿标准的部分将不再适用。总的来讲,赔偿数额将增大。医疗机构的内部管理 树立新的医学伦理观念,建立患者即客户的思维。该问题较为复杂,本文暂不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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