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工商发〔201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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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京工商发201211号 作者: 日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京工商发201211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产业优化升级加强业态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作意见文件的通知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产业优化升级加强业态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2号,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充分发挥市场准入的调控作用“十二五”时期,面对国内外产业变革和调整加快,首都面临发展动力转换、产业结构深度调整升级

2、的紧迫任务,工商部门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工作目标,充分发挥市场准入作为政府经济调节基础手段的职能作用,为调整产业结构、优化投资环境、发展地方经济和规范市场秩序服务。要充分认识到强化市场准入工作,是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服务科学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责任,是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市场监管水平的重要途径,深入挖掘各项服务功能,进一步拓展工商服务的方式和渠道,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提升服务首都产业优化升级的水平和效能,全面深入地开展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工作。二、贯彻落实工作意见提出的支持企业发展的工作措施1.支持属地街乡镇政府

3、在社区内确定一个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开展便民服务活动。该法人企业在当地政府规划的地点可以申请设置便民网点,从事与社区居民生活相关的经营活动。法人企业申请在设置的便民网点开展经营活动,应向当地工商所进行备案。备案时提交以下材料:(1)经营网点备案申请书(见附件2);(2)当地街乡镇政府网点设置批准文件;(3)涉及许可项目的应提交许可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街乡镇政府的批准文件应明确便民网点的地点、面积、已征求当地居委会同意的情况。经备案的便民网点在法人企业的经营范围内以法人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便民网点的日常管理工作。工商所应主动与当地政府沟通,详细了解便民网点的规划和经营情况。2

4、.扩大年检印章加盖页面,减少企业换照频次。营业执照“年度检验情况”栏内年检印章盖满后,可在营业执照“年度检验情况”栏下方空白处自左至右有序加盖年检印章。营业执照年检印章加盖页面空白处全部盖满的,要求企业更换营业执照。3.实行动产抵押登记电话预约制度,提供网上服务和指导。企业可通过电话预约登记时间,即时为其办理登记。利用网站将动产抵押登记的程序和登记表格向社会公开,供企业下载使用,方便企业及时顺利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4.开通动产抵押登记网上申请查询系统,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建立动产抵押登记“外网申请、内网审核、现场提交、一次办结”的工作模式,减少申请人往返次数,方便企业和社会公众及时查询动产抵押登

5、记情况,避免重复抵押引发的权益损失。5.积极搭建融资服务平台,为企业融资提供服务。组织企业与金融机构融资推介,强化企业运用动产抵押进行融资的意识。加强金融机构与企业间的沟通,了解企业融资需求,针对不同行业企业的金融需求,创新产品体系,完善产品组合,提高产品的适应性。主动做好咨询服务工作,为企业提供合同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企业顺利融资。三、严格审查投资人身份材料,全面开展身份信息核查工作6.使用企业登记注册自然人身份信息核查系统,对内、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申请材料中的国内自然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经理、监事)、被指定(委托)人、企业秘书(

6、联系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身份信息的有效性全面开展即时在线核查工作。对于经核查确认身份信息与核对信息不一致的,核查人员应将该企业或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建档留存,已经设立的企业归入登记档案副卷,新设企业参照登记档案的留存方式单独建档留存并建立台账(见附件3)。7.规范外地来京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身份证明材料。外地来京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除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文件证件外,还应符合我市有关居住证制度的相关规定,提交在本市居住的证明,登记机关根据居住证明记载期限核定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已经登记的外地来京人员开办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延期登记

7、的,经营者应按上述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经营者申请登记时提交的居住证明记载的有效期限不足30日的,应先办理居住证明的延期手续,再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30日内,经营者仍不能按要求提交延期后的居住证明的,不予办理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因居住证到期申请变更营业执照有效期的,在填写换照申请表,并提交延期后的居住证后,登记机关予以换发营业执照。四、严格审查住所(经营场所)材料,分类实施经营地址确认工作8.各分局应遵照执行工作意见第三条第(二)款对住所(经营场所)合法性审查的规定,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各分局确认并备案的属合法建设的房屋权属出证形式可继续执行,不溯及既往。除工作意见第三条第(二)

8、款中已列明的几类特殊房产的出证规定外,其他几类情况的房产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 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原件。(2)使用武警部队房地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核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武警部队房产承租人转租房产的,新承租人应提交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核发给承租人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武警房屋出租管理部门的证明。(3)属于铁路系统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文件中应明确所用房屋不在铁路两侧100米范围内。(4)属于宗教系统的,应出具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宗教房产确

9、权通知书,或由该宗教团体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证明。(5)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6)房屋提供单位系已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出具的同意出租的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登记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第9条的规定审查其用途。(7)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页中“产权人证明”栏应由市邮政管理局盖章,并提交市或区县市政市容委出具

10、的备案证明复印件。(8)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9)使用人防工程或普通地下室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36号)的规定,并提交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文件或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9.各分局应遵照执行工作意见第三条第(三)款对住所(经营场所)经营用途审查的规定,对房屋的规划批准材料为2009年10月1日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

11、例)实施前取得的,其房产证记载的用途为“商业、金融、信息、科研、文化、娱乐、体育、办公、综合、交通、仓储”以及与上述用途在表述形式上类似的,在不改变产权权属的情况下,可按照互通适用的原则,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注册。对在条例实施后取得房屋的规划批准材料的,登记机关严格按照规定审查经营用途是否与规划用途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予办理登记注册。在对经营场所房屋用途加强审查的工作中,各分局应建立与规划、房屋管理部门、国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协商解决登记中出现的问题。10.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经营项目的,分为两种情况:(1)房屋为申请人自有房

12、产的,应提交加盖公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产证复印件;(2)房屋并非自有房产的,应提交产权单位(人)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及产权单位(人)盖章(签字)的委托租赁证明文件。对不能提交房产证的,应参照本通知第8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登记机关在认定其房产证记载用途符合本通知第9条规定的,可予核定“出租商业用房”或“出租办公用房”。11.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登记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房屋规划用途,申请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房屋用途已变更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以及按照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提交的文件、证件。12.各分局可以结合辖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有重点、分行业类型地开展对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设立

13、、变更登记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确认工作。地址确认工作应按以下程序办理:(1)申请人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时,应在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住所或地址”栏内填写拟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需要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地址确认的,登记部门在核发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时,应向申请人发放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确认告知书(见附件4),告知申请人应到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申请办理地址确认手续,并填写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确认材料存根(见附件5)备查。(2)工商所受理地址确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安排两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对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的确认工作。确认住所(经营场所

14、)地址应符合以下要求:实际地址与申报的地址一致;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是否符合工作意见第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本通知的规定;发现建筑物的墙体经过改建(“拆墙打洞”)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交区县以上房屋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材料;不能提交上述批准材料的,应告知申请人住所(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工商所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分局企业监督部门,企监部门定期向本辖区同级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通报。(3)地址确认工作完成后,工作人员应根据情况填写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确认审批表(见附件6)报主管所长批准并存档。经主管所长同意后,工商所出具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见附件7),申请人持通知书到登记

15、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4)登记部门根据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以及工商所出具的通知书,作出是否同意申报的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的决定,通知书一并归入登记档案。13.专业分局管辖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确认工作,由各专业分局按管辖权负责。五、有重点地开展到登记机关签字、签章工作14.各分局结合实际登记工作中因签字、签章出现的问题,可以有重点地开展内资企业有关人员到登记机关签署有关申请材料的工作。登记机关对有关人员签署的申请材料进行法定形式审查,签署材料的有关人员对所签材料的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做出有关的决定。对有关人员签署材料的审查,应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对其内容不作实质性核实。需要核实的,应按照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开展实质内容核实工作。15.内资企业申请登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有关股东(投资人)、董(理)事、监事、法定代表人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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