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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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丰县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新政策 作者: 日期:东丰县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新政策为促进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关于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调整意见的通知(吉新农合医办发20093号)要求,结合我县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筹资标准2010年,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标准为150元/人 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60元/人年,地方财政补助标准为60元/人年,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30元/人年。二、补偿模式2010年,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模式为:门诊统筹+住院统筹。住院统筹包含大病二次补助,门诊统筹包括门诊慢病统筹。三、

2、基金分配(一)门诊基金。参合基金总额的25%用于门诊统筹。(二)住院基金。参合基金总额的75%用于住院统筹。(三)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从年底结余基金中提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上缴省新农合风险基金专户管理。风险基金总额为本年度筹资总额的10%。四、补偿封顶线参合农民年度内获得的各项补偿(包括住院补偿、门诊补偿、大病二次补助等累计)的封顶线为每人每年40000元。五、住院统筹补偿办法(一)进一步提高住院统筹补偿比例,2010年我县住院统筹补偿分为两段,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低比例补偿起付线。具体报销补偿办法如下:1、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办法:费用分段补偿比例0300元20%300元以上7

3、0%2、县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办法:费用分段补偿比例0400元20%400元以上60%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补偿办法:费用分段补偿比例0500元30%500元以上45%(二)继续实行大病二次补助,大病二次补助仍作为住院统筹的调整方案,按省补偿方案规定,年度内住院总基金结余超出15%的部分用于大病二次补助。2010年参合患者在获得住院统筹补偿后,个人承担医药费高的患者,可按比例给予再次补偿。但二次补偿的时间,起付线、补偿比例和封顶线,要在年底根据总基金结余情况另行制定。(三)关于外伤患者住院补偿办法,参合农民患者在农业生产、生活中发生符合报销范围内的外伤,按参予报销金额的20%报销,本年度内累计

4、3000元封顶,不享受大病二次补助政策。(四)在本县县级和乡镇卫生院正常产住院分娩一律定额补助300元;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正常产及非正常产住院分娩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办法执行。六、门诊统筹补偿办法:(一)一般疾病的门诊补偿。参合农民患常见病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按25%的比例报销,全年150元封顶(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只限于中药饮片)。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医院门诊部发生的医药费用按25%的比例报销,全年30元封顶。个人年度内累加报销封顶线为150元。(二)一般慢性病门诊补偿。参合农民患一般慢性病(1重症高血压、2冠心病、3糖尿病、4肝炎、5类风湿、6脑血管疾病后遗

5、症、7癫痫、8肺心症、9肾病、10精神病、11甲亢、12股骨头坏死、13腰间盘突出、14银屑病、15泌尿系结石),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费用按30%比例报销,全年封顶线为3000元。(三)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参合农民患特殊慢性病(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结核、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在不同级别医院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按该级别医院住院比例进行报销,全年封顶线为40000元。七、县以上医疗机构转诊补偿办法:(一)参合农民在县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以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二)参合农民患者转往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必须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未经批

6、准自行转往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可补偿医药费总额的20%给予报销,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一律不予报销。(三)参合农民外出务工、求学、居住人员发生急诊的患者可就近就医,在省内的必须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于住院3日内报告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于出院一个月之内将相关材料递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按县以上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给予报销,没有报告者按可补偿医药费总额的20%比例报销。(四)参合农民患者转往省外医疗机构就诊时,须由指定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同时报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备案。转诊后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按县以上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给予报销。 东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2009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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