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公司人事请假管理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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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假管理制度规范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请假制度,特制定此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制员工以及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分 则第三条 公司员工请假,需向相关领导和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条,并在综合部进行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员工假期满后,须到综合部销假,否则做旷工处理。第四条 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否则相关审批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后果。第五条 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因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联系告知部门主管,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第六条 员工请假2天以内经部门主管(车间

2、主任)批准同意;请假3天以上部门主管(车间主任)同意后,需经综合部批准;请假7天以上需经总经理批准。批准同意后,请假员工持请假条到综合部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经部门主管(车间主任)批准和综合部同意,否则做旷工处理。第八条 部门主管(车间主任)请假,须经总经理批准,包综合部备案。第九条 员工确因生病不能坚持工作,请病假3天以上的,应提交医院出具的病历本或病假证明,病假期限届满时,员工应返岗。第十条 女,年满20周岁;男,年满22周岁结婚的,给予婚假3天,请假超过3天的部门,工资不予计发;婚假到岗后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发证日期需是婚假前后一个月内。第十一条 直系亲属丧亡,可以按规定请丧假3天。第十二条 请病、事假1天扣除50元全勤奖,2天以上扣除当月全勤奖120元,婚假、丧假3天以内全勤奖照常计发。第十三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不到岗的,一律作旷工处理,旷工1天,当月全请奖不予计发,另扣发工资50元/天。第十四条 为统筹生产计划,公司不允许员工在一年之内请假超过15天(产假和工伤除外),对于请假超过15天的员工,公司可以按实际超过天数扣发15元/天工资。附 则第十五条 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第十六条 本规范制度的解释、修订权归综合部所有。第十七条 本规范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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