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五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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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民事权利主体合伙,第一节 合伙概述,合伙是一种古老的商业组织形态。欧洲中世纪,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合伙经营日益普遍,合伙形式也得到了新的突破,合伙的团体性质得到了增强。到了近现代,虽有公司这一萌生于合伙的营利性法人组织的出现,但合伙并未因此退出历史舞台。 合伙与自然人独资经营相比,可以集中较多的资金,解决人力、物力、财力的不足,以达到仅靠一家一户的经济力量无法达到的经济目的,便于发挥合伙人各自的优势,形成一种新的生产力; 与法人相比,合伙不受法人条件尤其是财产数额和独立责任的限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特别适于期限较短,经营项目较集中,参加单位较少的联营。,一合伙的概念与特征,个人合伙与

2、 合伙企业,个人合伙是一种民事行为,由民法通则来调整,而合伙企业由合伙企业法调整。 一般情况下个人合伙大都是临时性的,并且很多合伙形式非要式行为,不需要到工商局登记,这种合伙行为某一目的一成就那么合伙也随之结束,缺乏长期性和稳固性。 合伙企业需经过一定法定程序才能成立。在组织形式上比个人合伙更为严密,一般有自己的合伙协议、经营场所,营利性目的明显。 个人合伙可以看作是合伙的初级阶段。而合伙企业则是个人合伙发展的高级阶段,有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的法律特征是: 1、是两个以上自然人组成的集合体,对外

3、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2、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 3、合伙人共同出资,并形成合伙财产。 4、按合伙协议或者约定进行盈余分配和风险负担。 5、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单选-97卷二)张甲欲开一饭店,便与高级厨师李乙商量,欲请李乙加盟。并说:你无需投资,店面、餐具和资金由我负责,你只负责炒菜就行,利润三七分成。我得七,你得三。李乙应允。第一年,饭店获利颇丰,按三七分成,张甲获利21万元,李乙获利9万元。第二年饭店出现中毒事件,顾客索赔70万元。顾客应向谁索赔? A只能向张甲索赔 B应首先向张甲索赔,不足部分才向李乙索赔 C应向张甲索赔49万元,向李乙索赔21万元 D可向张甲、李乙共同

4、索赔70万元,甲、乙、丙订立一协议,约定:甲、乙、丙各出资10000元合伙开饭店,甲负责经营,乙负责财务,丙不参与经营;丙每年从饭店收入中提取1000元,其余由甲、乙分配,但丙不分担饭店的亏损。依该协议,则( )。 A甲、乙、丙为合伙人 B甲、乙为合伙人,而丙为甲、乙的债权人 C甲、乙、丙都不是合伙人 D乙、丙为合伙人,甲为乙、丙聘清的负责人,二合伙的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规定的关于成立个人合伙的法律要求是: 第一、合伙人应当订立书面协议。 如果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应当认定为合伙关系成立。 第二、个人合伙可以起

5、字号,依法办理登记.,第二节 合伙的内部规则,一、合伙事务的执行,(一)合伙事务执行人,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赵某与钱某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服装店。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2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与经营,只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后赵某独自决定进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问: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赵、钱、孙之间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故须连带承担还款义务 B.孙某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

6、,应当认定入伙无效,不承担还款义务 C.赵某一人执行合伙事务,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其行为后果由赵某一人承担 D.孙某入伙虽无效,但仍应以其所得收益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合伙事务执行与善意第三人,合伙协议或法律、法规中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限制或合伙人代表合伙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事务执行人在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便以合伙的名义将合伙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作为受让方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合伙的事务执行人未依法执行合伙事务,转让行为有效. 相反,执行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该合伙已经一致同意执行人执行此类事务。那么,合伙则不能以事务执行人的行为

7、属越权行为,而否认转让行为的效力。,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通达商场”,由甲、乙、丙合伙经营,其中甲出资40%,乙、丙各出资30。甲被推选为负责人。在与丁的诉讼中,甲放弃“通达商场”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的这一行为对丁的效力如何? A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无效,因为未取得乙、丙的同意 B甲放弃债权的行为部分无效,即对乙、丙的份额不发生效力 C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效力未定,即取得乙、丙的同意发生法律效力 D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二、合伙资产与合伙债务,(一)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1)出资形式 民法通则:资金、实物、技术 (2)合伙财产 范围:合伙人的出资;合伙经营积累取得的财产。 具体

8、包括物、权利、债权等“财产”,合伙人共同投入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人不得擅自取回其提供使用的财产。,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对这些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仍由合伙组织统一进行。,(二)合伙债务的承担,合伙债务是合伙设立后,以合伙的名义对外所欠的共同债务。 依据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债务应首先由合伙的财产负责清偿,其不足部分才由合伙人负连带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指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不以其出资额为限的责任。 连带责任,指每一个合伙人都有责任代替其

9、他合伙人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连带责任是对第三人而言的,是对外责任。 合伙人内部,各合伙人按份承担合伙的债务。 当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甲、乙各出资2000元,合伙开一商店,因经营不善欠债务5000元。对于该债务,甲、乙对债权人应当承担( )责任。A有限、连带 B有限、按份 C无限、连带 D无限、按份,甲、乙合伙经营鸭绒业务,甲提供厂房,乙提供鸭绒。双方请求丙以技术性劳务入伙,丙未予明确答复,但丙提供了技术性劳务,并参加了当年的分红,分红比例4:4:2。第二年因经营亏损,负债高达10万元。对该债务承担发生分歧,丙认为自己不是合伙人,拒

10、绝承担该债务。为此,诉至法院。该债务应当如何承担?( ) A甲、乙、丙对该债务承担按份责任 B甲、乙、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甲、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甲、乙对该债务承担按份责任,甲、乙、丙三人各自出资10 万元、6 万元、4 万元合伙从事汽车零配件经营,其间因经营管理不善,对丁负债10 万元,丙遂退出合伙,并拿出1 万元由甲、乙代为偿还对于债务。现在丁应如何追偿其债权? A可以分别向甲、乙、丙二人要求偿还5 万元、3 万元、2 万元 B只能要求丙偿还1 万元,其余部分向甲、乙追偿 C可以只向甲或只向乙要求偿还全部10 万元,但不能要求丙单独偿还10 万元 D可以向甲、乙、丙中任何一人要

11、求偿10 万元 答案:AD,如果合伙人既要依法对到期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又要对到期个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此应如何处理呢?,甘某、秦某和杨某于1995年10月订立一份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三人合作成立一个“图书批发部”,分别出资30万、20万和15万元。盈余与亏损比例也按出资份额来分配。随后甘某出面办妥了有关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于1995年12月正式营业。1996年8月,三人决定向朱某借款30万元资金,以扩大经营规模。 甘某除开办合伙外,又向徐某借款12万元,连同自己的资金,投入股市。1996年12月,股市大跌,甘某损失40多万元。这样,甘某欠下徐某12万元债务无力偿付。甘某承诺在其与秦

12、、杨二人合办的合乎盈余后,即以其所得来还债。不料,1997年4月,三人购进的大批图书发生严重滞销,经削价处理后,剩余资产仅20余万元。,在此情形下,三人不得不关闭了该图书批发部。朱某数次催讨债务,均未获清偿。同时徐某也多次向甘某索债未果。朱某向法院起诉,并请求财产保全措施。审判前先行扣押原图书批发部的财产。徐某立即提出异议,声称甘某曾许诺以其在合伙中所占份额来偿还债务。所以,法院不能只考虑朱某的要求。,1、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剩余部分可用来清偿合伙人个人债务。 2、合伙人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其个人债务,剩余部分可用来清偿合伙债务。,甲、乙、丙三人约定各出资1000元,成立名为“便民油

13、漆队”的合伙,各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和承担亏损。合伙成立后,一日,三人在为某厂油漆楼房的外墙时,甲不慎将油漆桶撞落,恰巧砸在楼下行走的丁某的头部,致使丁某受伤。丁为治伤支出医疗费500元。丁要求甲赔偿遭拒绝。问:丁某的医疗费损失应由谁赔偿?,第四节 入伙、退伙、合伙的解散,一、入伙,1、条件 (1)愿受合伙合同的约束 (2) 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2、后果 (1)对内成为合伙人 (2)对外,对入伙前发生、现未清偿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退伙,1、分类,1)法定退伙(1)死亡或宣告死亡 (2)丧失行为能力 (3)丧失偿债能力 (4)合伙中份额被执行,2)自愿退伙,合伙合同存在退伙的期限限制

14、 (1)合伙合同约定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协议 (3)发生难以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合同,合伙合同不存在退伙的期限限制 (1)不会对合伙造成不利的前提下 (2)提前30日通知,3)强制退伙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合伙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当行为 (4)合伙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2、退伙的后果,(1)丧失合伙人资格 (2)财产结算 (3)继承人是否加入合伙,按照入伙规则确定 (3)合伙人不足2人的,合伙终止 (4)对退伙前存在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

15、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 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D丙退伙后仍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1997年4月,高亚光出资2万元购买二手汽车一辆,与邻居杨仲成商定,由高亚光负责联系业务,杨仲成负责开车,两人合伙从事货运,所得收入则按5:1的比例在高和杨之间分配。 1997年8月4日,杨仲成出车途中由于没有将货物盖好,导致大雨将货物淋湿,造成损失1.2万元,货主李文鸣向两人索赔。在与高亚光发生争吵之后,杨仲成于8月10日退伙,并向高亚光交纳了2000元赔

16、偿费。三天后,高亚光又与程志见达成协议,由程负责开车,仍按照5:1的比例在两人之间分配收入。8月15日,李文鸣和弟弟李武鸣在与高亚光交涉时,高亚光将李武鸣打成重伤,随后潜逃。 李文鸣兄弟找到杨仲成和程志建,要他们负责赔偿货物损失1.2万元以及医药费7000元。杨仲成、程志建说他们只是替高亚光打工的,不能负责偿还高亚光的债务。李文鸣兄弟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合伙债务不等同于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它是指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由合伙对第三人的合同行为、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行为所引起的债务。 合伙债务是无限责任,这是指合伙人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责任是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合伙债权人有权向任何合伙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合伙人不得拒绝。 合伙人退伙的,对退伙之前发生的合伙债务,仍负有清偿责任,即使退伙人退伙前已经向其他合伙人提前支付了自己所应承担的债务份额,也不得以此对抗债权人,而只能向债权人清偿后再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本案中,杨仲成退伙时尽管已向高光亚交纳了自己应承担的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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