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资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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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经济法基础电子书word版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2第一节 法和经济法的概念3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15第三节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28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33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34第二节 会计核算39第三节 会计监督52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60第五节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73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77第一节 税收与税法概述77第二节 税收制度81第四章 流转税法律制度87第一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88第二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114第三节 营业税法律制度126第四节 关税法律制度137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144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144第二

2、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157第六章 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170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171第二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175第三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177第四节 契税法律制度182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185第六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律制度188第七节 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189第八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192第九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197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202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203第二节 税务管理206第三节 税款征收239第四节 税务检查250第五节 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250第八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257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257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259第三节

3、 票据结算271第四节 银行卡结算297第五节 结算方式301第六节 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311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本章知识点简介本章介绍了法学中一些基本的概念与知识。本章主要容包括:一是法和经济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体系。法律规,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容三要素组成。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

4、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通常划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二是经济纠纷的解决逾径。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仲裁适用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采取协议仲裁和一裁终局制度。行政复议适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舍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围的行政纠纷。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提起民事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5、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诉讼有管辖和时效的限制。三是违反经济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关系主体发生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需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责任性质不同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类。第一节 法和经济法的概念一、法和法律(一)法的本质与特征中华人民国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建设法治国家,就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必究。作为公民,应当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地学法、用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本章对最基本的法律概念和经济法律知识作简要介绍,便于考生学习和理解以后各章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识。1法与法律

6、的概念一般来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体系。这一意志的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律一词可分别从广义、狭义两方面进行理解。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的总和。在一般情况下,“法”和广义的“法律”同义;但在某些场合,“法”又和狭义的法律同义,如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等。在我国历史上有很长一段时问,把法称为律,如“律”、“汉

7、律”、“隋律”、“唐律”、“明律”、“大清律”等;近代才把法与律连用,称法律。在法学上,法和法律有时有严加区分的必要,法指前面所讲的特殊的规体系;而法律则指法的渊源之一或泛指法的表现形式。本书对此不加以严格地区分。2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不是超阶级的产物,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都能体现为法,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而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它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法体现的也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

8、家意志。所以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例11】会计小王在学了法律课程后感到疑惑:噢,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是不是说统治阶级想制定什么样的法律就制定什么样的法律,被统治阶级在法律的制定上是无能为力的?分析小王的认识是否正确。【解析】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不是说统治阶级的所有意志都能上升为法,统治阶级中任何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地制定法,这一意志的容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例如,奴隶制法确认奴隶主对奴隶的人身占有,封建制法确认对农奴的半占有,资本主义法确认人身自由、契约自由等,都不是由任何人的主观好恶所决定的,而是统治阶级赖以存在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客观要求。

9、统治阶级的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其形成和调节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所以,小王的认识是不正确的。【例12】法律课后,小对小王说:法既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统治阶级犯了法,是否就不用受到法律的制裁了?分析小的观点是否正确。【解析】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但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的个人意志都能上升为法。这是因为,统治阶级的每个成员除有其共同利益外,还有各自的特殊利益,要使法就统治阶级每个成员的特殊利益作出规定是不可能的,法反映的只能是统治阶级的共同的、根本的利益,所以法对统治阶级的每个成员来说也是必须遵守的,他们的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行为都是对统治阶级整体利益

10、和根本利益的侵害。所以,小的观点是不正确的。3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能直接形成为法,它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和程序,即通过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形成为法。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也是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的两条途径。法是通过国家制定和发布的,但并不是国家发布的任何文件都是法。首先,法是国家发布的规性文件;其次,法是按照法定的职权和方式制定和发布的,有确定的表现形式。也就是说,法需要通过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特定

11、的方式、表现为特定的法律文件形式,才能成立。(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规。法的强制性是由国家提供和保证的,因而与一般社会规的强制性不同。其他社会规虽然也有一定的强制性,如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强制,习惯受到巨大习惯势力的强制,这些强制都不同于国家的强制。国家强制力是以国家的强制机构(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为后盾,和国家制裁相联系,表现为对者采取国家强制措施。法是最具有强制力的规。(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法的主要容是由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文构成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来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

12、持社会秩序。(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法具有明确的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围、期限,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二)法的形式和分类1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的,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法的形式的种类,主要是依据创制法的国家机关不同、创制方式的不同而进行划分的。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具有更为严

13、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后四次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现行宪法作了修改和补充。【例13】下列法的形式中,属于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A中华人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B中华人民国立法法C中华人民国宪法D中华人民国刑法【解析】正确选项为C。中华人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各种法的等级和效力是不同的,在学习时应加以注意:(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规性文件。法律通常规定和调整

14、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是制定其他规性文件的依据。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基本法律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基本问题,如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国刑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基本问题,其调整面相对较窄,容较具体,如中华人民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15、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性文件。它通常冠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是一种重要的法的形式。(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规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围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性文件,也属于地方性法规。如2001年11月14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4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修改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2年9月6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的市招标投标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效力不超出本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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