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整理)西南政法大学西方法哲学课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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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方法哲学导论 一、法学及其研习的相关事项 (一)法学专业的困境与我们的出路 1、招生数量 截止到2005年底的最新统计数字表明,我国现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559所(注:经与教育部核实,这一数字还不包括独立院校以及各类法学专科院 校),法学专业在校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达30万人,其中本科生为20多万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2万多人,法学硕士研究生6万多人,法学博士研究生 6000多人。 2、法学毕业生就业 就业前景不再是国家公务员为主 市场竞争白日化 3、西南政法大学 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就业 4、出路 学校的出路:师资力量与重庆市的支持 教育模式:专业教育与通识教育并举 关键在于学生的出

2、路(促进师资的良性发展)通过知识积累与能力培养使自己强大危机意识,努力(努力与能力、受尊重之间的关系) (二)一个不得不说的问题个人情绪与大学学习 部分人没有目标,焦虑空虚。 斯特朗:人总得向往着点什么,让希望总燃起光明,心怎么经得起失去了憧憬。 反省:我们是什么样的人?处在什么样的地位? 个体:一个人面对整个世界。 没有退路,没有逃避,没有自己可怜自己的余地。 制定计划,脚踏实地 (三)中国法科学生应该注意的思维问题 思维的开放性:对自己的反思,对自己所处的地位的反思,否则可能出现位置决定观点的谬误。站着与坐着引发的观点差异 情感与思维:中国文化的认识,对自己的文化的珍视情有可原,人类对世界

3、的认识就是首先从自己出发,但是这是一个简单的初级层次。 生活体验与知识的把握:逻辑演绎与真实世界之间的互补,纯粹的逻辑会陷入空洞,而仅仅注重客观世界则流于简单。 (四)低年级法科学生的任务 上课的熏陶 新知识、观点的冲击,思维处于活跃状态,思考的方向与素材。 课外时间的利用 课外的阅读;同学之间的讨论;观察社会,不断抽象自己的所见所闻。 二、为什么要学习西方法哲学? (一)中国问题、思考问题的方式与西方法哲学 中国近代的变迁:从传统向现代。艰难曲折 民主与法治似乎依然遥不可及。个人生活的现代意识与公共领域的前现代状态。为什么? 技术、制度、文化的全盘反思,但是迄今为止却仍然无法自拔。 技术?已

4、经发达。传统文化?看看台湾。法律制度也层出不穷,为何无济于事? 现实社会力量的格局是一个根本原因。但是我们同样缺乏良性的社会共识。 缺乏思考公共问题的恰当方式与知识体系,短视、封闭、自私。 西方法哲学可以在一定程度奠定法律人思考问题的理论背景,进而达成共识,然后通过法律人的实践影响整个社会。 (二)扩展分析社会法律问题的视野 柏拉图的洞穴比喻 分析问题与知识积累,不同的境界不同的结论。 西方法哲学课程将展现各种法学流派,提供多元化的知识背景,引领进入分析问题的新境界 (三)改变既有的可能被扭曲的思维模式,提升思维的能力 我们的思想教育,小学大学 革命(人为的阶级对立、仇恨、反社会) 唯物主义(

5、物质至上、信仰虚无、欲望横行、社会危机) 集体主义 唯一正确的答案(培养脑瘫?统一?稳定?) 应然模式:通过接受反思批判(应用)的过程,自由选择确立自己的立场,而不是被强制灌输。 西方法哲学是思想的战场,而且是经过时间检验的重大思想的战场。 通过自由的学习、比较、反思、批判各种法哲学思想,形成追问的习惯,无形中脱离被灌输的思维模式与单一的思考方向。思维能力因而得到提高。 三、西方法哲学的主要内容 (一)自然法学派 1、古希腊与古罗马时期的自然法学说 赫拉克里特 柏拉图 亚里士多德 智者派 西塞罗(斯多葛主义)(卡尔尼亚德斯木板) 2、中世纪的自然法学说 阿奎那 3、近代自然法学说 霍布斯 洛克

6、 卢梭 普芬道夫 4、当代自然法理论 德沃金 罗尔斯 菲尼斯 总结 (二)法律实证主义 兴起的背景:科学、自然法遭遇的困境(事实与价值分离命题的责难)、现代法治国家 奥斯丁 凯尔森 哈特 拉兹 科尔曼 (三)法社会学 庞德 (四)实用主义法学 霍尔姆斯 卡多佐 罗蒂与新实用主义法学 波斯纳(经济分析法学) 特征: Contexualism:情境主义; antifoundationalism:反基础主义 Instrumentalism:工具主义 Perspectivism:个别主义 (五)历史法学派 萨维尼 梅因 中国语境 (六)马克思主义级意志第一讲 自然法学派 一、古希腊与古罗马时(普罗泰戈

7、拉:人是万物的尺度)(多种法律之比较)两种法律秩序的冲突(安提戈涅)(自然的提戈涅片段 安提戈涅:是的,那个命令不是上帝的命令。与上帝同在的正义并不知道如此的法律。我认为你的法令不足以推翻上帝和天堂不成文的、永恒的法律,你只不过是一个普通人。它们既不是昨天的,也不是今天的,而是永恒的法律,尽管没有人知道它们来自何方。我不能在上帝面前犯罪,所有人都这样。 克瑞翁: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得到遵守,不管事情的大小,不管是对还是错。毫无疑问,统治者将是最贤明的君王,或者,为此他是最坚定的国民。在战争时期,他是一个可以依靠的人没有比不服从命令更危险的事情:城邦将毁于此,家园将成为废墟,军队溃不成军,胜利成为

8、泡影。而简单的服从命令将拯救成千上万善良民众的生命。因此,我坚持法律,永不背叛。 自然法理论肇始于赫拉克里特 以弗所人,出生于最高贵的家族,反对专制暴政,反对民主政治,批判习俗、宗教观点离群索居,轻视他人,也为他人所轻视,痛恨家乡的人,思想深邃,表达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 万物的本质是火。火万物火。 相反相成,相互转变,对立统一。 在持续变动的现象中间有着不变的永恒规范与和谐观念。某种根本性的法律、神圣的逻各斯、普世的理性占据支配地位。自然发生的事情被确立秩序的某种理性所支配。 人的本质及其伦理目标就是让个人和社会的生活服从宇宙的一般法则。 所有的人法都以一个神法为基础,人法是实现这一神法的

9、努力。人民不应该抵制这些法律。 赫拉克里特认为,在多样的人法中,闪现着关于自然的永恒法则的观念,这些法则与分享着永恒的逻各斯的人的理性相对应。(好奇与追问) 赫拉克里特的现实目的:强调法律的价值及其约束力,以抵御智者的煽动,防范不具备判断力的群众的变化无常,维护法律与城邦。(“大多数人是坏的” ;对人的不信任与对法律的信任) 通过赫拉克里特,自然法作为一种自然不变的法则以及所有人法均由其获得力量的观念第一次出现在历史中。 (二)智者的自然法理论 智者的形象:演说家(诡辩?)、收费的教师(教育家)、具有煽动力、受年轻人欢迎、蔑视城邦法律、攻击城邦秩序、柏拉图的对手 智者认为,法律并不由于传统或者

10、其已经受了城邦生 法律并不具有内在的价值,只有自然正当的东西才具有这种价值。把城邦的现有秩序与他们所宣扬的自然法置于尖锐的对立之中。 统治者宣称他们的法律是自然正义的,这是错误地使用了真正的自然正义的观念,只是想让人民服从他们的阶级利益。(奴隶制问题) 智者提出三个观念作为自然法的组成部分:第一,既有的法律服务于阶级利益,是人为建构的。只有自然地合乎道德、自然正当的东西,才是名副其实地道德的、正当的;第二,所有人享有自然法上的自由与平等的观念;第三,人的权利观念与世界共同体的观念。 智者们的自然法思想颇具革命色彩而与亚里士多德等人针锋相对,倒是和启蒙时代的思想家颇有相合之处。 智者与亚里士多德

11、考虑问题的基点之别:城邦框架与无界的个体,我们考虑问题的基点是什么? 卡里克勒斯:实力造就正当,强者自然压倒弱者,自然法就是强者的力量。雅典的民主制度下的法律是不正义的,这是弱势的多数捆绑强势的少数。 (三)柏拉图与自然法相关的理论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面对的政治背景:城邦衰落、社会失序 柏拉图的理念论:理念与现象的二元。此岸的事物只有通过参与理念之存在,才存在。 法律应该在其自身中实现法律的理念之完满。 柏拉图认定自然法就是理念的法,对立法者和公民是规范,是判断实在法的尺度。实在法应该得到遵循。法律是金质的纽带(后期) 。 理想国:哲学王精英的无限信赖。他的形而上学与建立于其上的伦理学体系使自

12、然法成为可能,并提供了自然法的根基。 伯里克利在葬礼上的演讲(片段) 我们的制度是别人的模范,而不是我们模仿任何其他人。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是因为政权在全体公民手中,而 不是在少数人手中。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让一个人担任公职优先于他人的时候,所考虑的不是某一个特殊阶级的成员,而是他具有真 正的才能。任何人,只要他能够对国家有所贡献,就绝对不会因为贫穷而在政治上湮没无闻。正因为我们的政治生活是自由而公开的,我们彼此间的日常生活也是这 样。当我们隔壁邻人为所欲为的时候我们不致于因此而生气;我们也不会因此而给他以难看的颜色以伤他的情感,尽管这种颜色对他没有实际的

13、损害。在我们私人生 活中,我们是自由而宽容的;但是在公家的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这是因为这种法律使我们心悦诚服。 (四)亚里士多德及其自然法相关理论 百科全书式的哲学家、亚历山大(帮助收集资料)的老师。曾经一度被认为是自然法之父。法社会学的先驱(现实主义?) 目的论(培根的评价:就像献身于上帝的处女,虽然赏心悦目,但却不会生育) 六种政体:正态(君主制、贵族制、共和制)与变态(僭主制、寡头制、民主制)、僭主政体的维持 法治的两个方面;优势;为什么需要法治(如何可能?) 私有制的效果(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就意味着对而遇事能操持远见的,往往成为统治的主人;凡是具有体力而能担任由他人凭远见所安排的

14、劳务的,也就自然地成为被统治者,而处于奴隶从属的地位。(野蛮人与希腊人之分,与智者的观点之比较) 伦理的最高规范:实现你的本质形式、你的自然。自然的就是合乎道德的,这种本质是不变的。合乎自然的行动就是善的,有悖于自然的行动就是恶的。(自然法的主流脉络之一:关乎人类完满的实践原则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自然正义与法律正义。 他认为自然法存在于实在法之外的一个层面,并且相信自然法必得在实在法中实现,后者将普遍的正义理念运用于形态各异的生活,关于正义的不变理念存身于不断变化的实在法中。因而自然法是实在法的目的,是作为其伦理基础的规范。 (五)西塞罗的自然法理论 西塞罗:演说家、政治家、作家 从骑士到执政官、拯救罗马共和国(卡提林的阴谋)、西塞罗之死 西塞罗受到斯多葛主义的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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