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登记实务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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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登记实务问题的说明发布日期:2006 年 01 月 25 日 本文章被浏览 1727 次数 打印 大 中 小关闭一、关于如何认定投资公司的问题。新公司法确立了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制度,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在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到位。但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缴付期限与一般公司有所区别,即可以在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到位。在操作中就面临着如何认定投资公司的问题。按国家工商总局的意见,投资公司主要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公司名称中包含“投资”、“控股”字样;二是公司经营范围的主营业务是投资。省局认为,投资需要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做保障,在国家总局意见的基础上,投资公司还应具备较高的注册资本要求。从合理

2、性出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应掌握在 500万元以上,取冠省名的投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二、关于公司是否能向非公司企业法人投资的问题。新公司法明确了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且投资比例不受限制。但排除了需要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即公司不得向非法人组织投资。从对法条的理解上来看,公司可以向非公司企业法人投资。但是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意见,此类登记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核定其经济性质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在相关规定未出台前,暂不办理公司投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但是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允许公司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投资。

3、 三、关于股东出资方式的问题。新公司法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除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以外的可用货币评估并可依法转让的财产都可以作价出资。但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因此,对股东出资方式的问题应把握三点:一是股东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四种方式出资;二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三是其他可用货币评估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在国家

4、总局具体登记办法未出台前暂不办理。 四、关于公司设立时首期出资中非货币财产转移的问题。新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设立时首期出资有非货币财产的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新设的公司在设立前事实上无法办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产权转移手续。该条款实质上排除了以需要办理产权证明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情形,因此公司首期出资必须以货币、机器设备等无产权证的财产出资。 五、关于新版执照的问题。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对公司注册登记启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四种新版证照的通知,决定将于 2

5、006 年 1 月 1 日正式启用新版执照,1994 年 7 月 1 日制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将同时废止。1 月 1 日起,凡是领取新表格,按照新公司法的要求办理登记的公司应核发新版执照;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领取老表格,按照老公司法的要求办理登记的公司应倒签核准日期至 12 月 31 日,核发老版执照;对于存量部分,是否换发新执照以及在多长时间内完成换发工作,国家总局目前还没有规定,等规定出台后,按照规定的要求执行。 六、关于一人有限公司如何把关的问题。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省局认为,国家

6、总局已下发了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5第 199 号),一人有限公司设立时提交的材料按照规范执行。但是各级登记机关应履行审慎尽职的义务,特别是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应严格审查投资人资格,避免出现一个自然人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一人有限公司。 七、关于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的问题。根据老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但在实际操作中,法律、行政法规对具体经营项目是否属于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的表述不明确,给登记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新修订的公司登记管

7、理调例对前置审批的法律依据作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即由国家工商总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编制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目录。各级登记机关应不折不扣地、严格地按照国家总局目录执行。在该目录出台前,各地应按照实际工作中的操作规范进行,省局下发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参考目录也可以作为参考。 八、关于听证的问题。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9 号)没有规定听证是企业登记的程序,新修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章登记程序中也没有规定听证程序。因此,听证不是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程序。 九、关于公司住所的问题。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再次明确了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8、。住所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执行公司的业务活动、决定和处理公司事务的机构所在地,有别于公司生产场所或经营场地。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已明确了公司的住所使用证明是指产权证、租赁协议、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对住所的审查主要是根据以上材料确认公司对该房产是否具有使用权,至于房产的功能、性质等事项的审查,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已明确规定属于城市规划部门和土地部门的职权,公司登记机关不进行审查。 十、关于股东资格继承的问题。新公司法明确了自然人股东死亡后,除章程另有规定的外,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9、。但是,继承包括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赠等多种方式,情况相当复杂,各级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十一、关于未按期出资的公司是否可以变更经营范围、增设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的问题。省局认为,根据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按期出资的公司,可以增加经营范围、增设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未按期出资的公司,在依法接受处理后,才能增加经营范围、增设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 十二、关于撤销登记的问题。新公司法设置了因决议无效而申请撤销公司变更登记的制度,即股东会或董事会程序、内容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或宣告决议无效。公司根据该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撤销决议或宣告决议

10、无效后,公司应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这类登记是依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而不是依职权作出的行政处理行为。公司在申请撤销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等材料。登记机关经审查后,依法办理撤销变更登记。 十三、关于国有独资公司投资主体的问题。根据老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主体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需要履行政府审批手续,投资范围一般是生产特殊产品或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新修订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国有独资公司投资人主体资格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

11、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主体仅限于国务院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除此之外的其他部门或机构不得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十四、关于法人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主体的问题。新公司法规定法人可以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由于法人性质的不同,并不是所有的法人都可以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应主要把握三点:一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比照实行公务员管理制度或享有行政执法权力的事业法人,如防疫站、土地监察总队等以及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法人除外;二是机关法人不得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三是合伙组织、个人独资企

12、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因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十五、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首期出资的问题。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首期出资的条件做了区别。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二是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三是首次出资是非货币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前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期出资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公司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二是首次出资是非货币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前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 十六、关于公司类型变更的问题。公司

13、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材料。根据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公司类型变更登记时,不涉及其他变更事项的重复材料不需要提交。省局认为,法律法规目前明确了二十种公司类型变更的情形,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和国有独资公司等五种公司类型之间的双向变更。 十七、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比例的问题。新公司法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一个自然人或法人

14、可以拥有公司的全部股份。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有很大的区别,法律对其作了五个方面的限制:一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 10 万元;二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一次缴足全部出资;三是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四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五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股东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混同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出资比例仍然应当执行现行规定。根据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99

15、8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83 号)及当前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浙工商企200127 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规避法律,变相设立一人公司。最大股东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 90%。 十八、关于清算组备案的问题。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新增加了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将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条款。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中也明确了清算组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因此,清算组备案是公司注销的法定程序。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备案通知书、经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材料。对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公司登

16、记机关可以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应对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批问题。老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还需要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审批。新修订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批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取消了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程序。结合新修订的证券法,省局认为就此问题要做如下说明:一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两种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需要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审批;二是募集设立是指有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包括公开募集、向特定对象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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