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法制司余明勤讲解D教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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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余明勤,惠及民生的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主要内容一、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二、社会保险制度基本框架及覆盖人群三、社会保险筹资方式与征缴手段四、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五、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与基金管理六、社会保险的社会监督与权利救济,为什么要立法?,1.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长期重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要求。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社会保障政策要统一,管理要法制化。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993年开始,第八、九、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将社会保险法列入立法规划。本届人大常委会要求2010年之内完成。 1991年国务院作出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来,一直通过下发政策文件,推进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为什么要立法?,2.社会各界对十多年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的迫切要求。 2000年2009年职工参保人数,城乡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009年国务院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文件,2010年参保人数达0.67亿。 近年

3、来,一些地方开始自行试点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有的与“新农保”合并实施)。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2003年国务院转发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2010年参加人数达8.3亿。 2007年国务院出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文件,2009年全面推开,2010年参保人数达1.86亿。,为什么要立法?,3.应对经济全球化、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供法律保障的客观要求。 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启示。 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反思。 依法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对于增强广大公民消费信心,扩大内需,构建和谐社会和巩固国家长治久安发挥着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为什么要立法?,4.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

4、化,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已经确定,许多问题需要及时通过立法来规范。 切实保障城乡所有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 社会保障的城乡统筹(各项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 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 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监管等,2020/8/11,10,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2020/8/11,11,什么是社会保险

5、?,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依法为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收入损失时所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障行为。 这种保障行为即:“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什么是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有三种说法: 其一,社会保障包括了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等,是各项社会生活保障制度的统称。 其二,社会保障就是社会保险。因为社会保险范围的扩大化就是社会保障。 其三,社会福利是最高层次、最为广泛的社会保障。它不仅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还包括住房福利、教育福利、医疗健康福利、公共娱乐福利、个人及家

6、庭服务福利等。,2020/8/11,13,什么是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是指社会保险当事人之间在参与社会保险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社会保险当事人就在本法中所指的: 公民(包括单位职工、个体从业人员以及城乡居民等) 用人单位(包括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组织) 国家(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相关的行政管理机构(政府有关职能管理部门) 社会保险征收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机构等就业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金融机构等,2020/8/11,14,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确立社会保险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

7、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 从而达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2020/8/11,15,参保人的义务和权利,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其他社会保险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政府(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第5条、第6条、第7条、第13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2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34条、第4

8、7条、第59条、第65条、第75条; 相关的行政管理机构(政府有关职能管理部门) :第28条、第29条、第34条、第57条、第63条、第71条、第77条、第78条、第79条、第81条、第82条、第83条、第84条、第86条、第87条、第88条、第89条、第90条、第91条; 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第60条、第61条、第62条、第63条、第81条、第82条、第83条、第86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4条、第41条、第50条、第57条、第58条;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第29条、第31条、第70条、第72条、第73条、第74条、第80条、第8

9、1条、第82条; 金融机构:第14条、第63条;,2020/8/11,17,二、社会保险制度基本框架及覆盖人群,2020/8/11,18,2020/8/11,19,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城镇职工,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流动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国办发200966号 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办理: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保

10、险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2.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3.原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11、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2009年国务院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文件,覆盖农村居民。目前参保人数达0.67亿。 一些地区在探索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人群为: 城镇从来没有从业人员; 灵活就业的不稳定人员; 不能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城镇化过程中转变为城镇居民的农民。,2020/8/11,2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镇所有职工,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

12、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国发199844号文 医保范围为城镇所有单位(行政机关、企事业)及其职工。 对于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3年1月,国务院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决定从2003年起,按照“财政支持、农民自愿、政府组织”的原则进行试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3、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2007年国务院决定试点,2009年全面推开。覆盖人群: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等。,2020/8/11,25,工伤保险制度覆盖城镇职工,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

14、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制度覆盖城镇职工,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目前覆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还没有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城镇企事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费,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在其失去工作时,根据工作时间长短,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登记,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

15、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生育保险制度覆盖城镇职工,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目前有一些地方规定,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职工纳入了生育保险。 有的地方将城镇居民纳入了生育保险。,2020/8/11,

16、29,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专门规定,第九十五条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六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要及时依法办理参保登记,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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