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学教案01教材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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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一章 人身保险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一节 人身保险的经济学涵义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对象)的保险。,2,说明: 1、标的:生命和身体 2、保险责任:死亡、生存、疾病、伤残、衰老 3、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一般称之为给付。除医疗等伤害性保险,一般不存在重复保险、代位求偿等问题,3,2.人身保险与人身危险,保险是集合同类危险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财务转移机制。 人身保险是人身危险管理中转嫁危险的一种手段,5,可保人身危险,1、人身危险的发生是偶然的、意外的 2、人身危险损失必须是明确的 3、人身危险应当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

2、能性。 4、人身危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6,二、人身保险的种类,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及保险学概论,我国对全部保险业务的种类划分如下表:,7,8,一、按保障范围分类,人寿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9,二、按实施方式分类,强制保险 自愿保险 三、按投保方式分类 个人保险 团体保险 四、按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分类 一次性给付保险 年金式给付保险,10,三、人身保险的性质(一)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1、保险标的不同 2、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不同 3、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 4、保险责任期限不同 5、费率制定的因素不同,11,人身保险(商业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联系: 有大致相同的险种 社会保险

3、是人身保险进一步发展的产物 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相互补充,区别: 属性不同 保险对象和作用不同 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同 待遇水平不同 立法范畴不同,12,四、人身保险的价格,13,14,15,16,17,18,人身保险的价格,19,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作用,对个人和家庭的作用 经济保障 投资手段 对企业的作用 提高员工福利 稳定企业经营,对经济建设的作用 积聚大量可长期使用的建设资金 转消费资金为生产资金(资本),缓解通货膨胀。,家庭中谁最应该保险“生命价值”理论的现实意义,1997年10月的一天,投保人及其妻子乘坐朋友的小轿车外出,在拐弯时汽车右前胎突然爆裂,致使车辆撞上了路边的大树。投保人及其妻子

4、身受重伤,送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而双双过世留下不满7岁的女儿成为了孤儿。幸运的是投保人曾经为其女儿购买过20份少儿保险,但遗憾的是投保人和其妻子并没自己投保过任何保险,而且为其女儿投保的20份少儿保险也没有选择有“保险费豁免”条款的险种。这样被保险人在成为孤儿后,不仅要为今后的生活费担忧,而且还要为未来保险费的缴付而犯愁。最终可能落得个退保或者部分退保的结果,使投保人当初寻求保险保障的意愿落空。,人寿保险,一、人寿保险概念 人寿保险(life insurance),简称寿险,足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作为保险事故,并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依照保险合同给付一定保

5、险金额的一种人身保险形式。,人寿保险保险事故的涵义,人寿保险又可称为生命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作为保险事故。人的生死作为保险事故。所谓“生”,就是生存,生命得以延续。所谓“死”,就是死亡。 对“死亡”而言,原则上只问结果、不问发生的原因,一律视为保险事故的发生。但是也存在除外责任如故意自杀或者战争造成的死亡就属于除外责任。,案例1、非故意自杀保险金是否给付,某女工李某同本厂职工曹某恋爱,热恋中,曹某另有新欢,抛弃了李某,李某痛苦不堪。后来李某乘父母外出买菜之机悬梁自尽。三年前,李某投保了20年期简易人寿保险10份,保险金额为5000元。案发后,其父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

6、给付保险金。,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事故的发生应该是非本意的,人为的故意造成的事故列为除外责任。李某选择在其父母外出之机死亡,其死亡显然是本人人为造成的,即死亡系自杀所致。此案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只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费的现金价值。否则,难免不产生“变相鼓励道德危险”的副作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自杀行为发生在保险合同生效两年之后,李某自杀完全因情而起,其本人是爱情的牺牲者,对其家庭而言,也遭受了巨大的经济与精神损失。考虑到被保险人自杀没有欺骗保险金的道德危险,本案应予通融给付,即赔付全额保险金。,自杀有故意非故意之分。 人寿保险上的故意自杀是指通过自杀获得保险金的 行为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

7、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三、人寿保险特征(相对于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来讲),1危险特殊,经营稳定 2长期性业务为主体 3. 具有储蓄的性质,日渐成为投资手段的一种 4保险费确定的方式具有特殊性,1危险特殊,经营稳定,人寿保险所面对的人身危险是人的生存或死亡。 这种死亡或者生存概率随着年龄增长显现规律性的变化 2.长期性业务为主体 (1)“均衡保险费”方法的采用。 (2)大多数生存保险是被保险人用于年老时养老之用的,因此很多是年金,3.具有储蓄的性质,日渐成为投资手段的一种,人寿保险制度有着与储蓄相类似的

8、利息返还的情形。 4保险费确定的方式具有特殊性 人寿保险由于其所承保危险的特殊性质,形成的保险费的计算和责任准备金的确定上的一整套科学的、完备的体系,二、人寿保险分类,(一) 以保险事件分类 死亡保险(终身、定期),生存保险(普通、年金),两全保险 (二) 以保险金的给付方法分类 一次给付方式(趸缴),分期给付方式 (三) 以投保方式来分类 个体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死亡保险,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保险事件的人寿保险,可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 一、定期死亡保险(定期寿险) 1、概念:是一种当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发生死亡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 有确定的保险期间; 期内死

9、亡; 合同期满仍然生存,不给付保险金;,2 、特点: (1)保险期限一定 (2)费用低廉 (3)纯保障性,没有储蓄性质; (4)保障他人利益,3、种类: 普通定期寿险; 可转换定期寿险; 递增或者递减定期寿险;,险种举例:国寿祥运定期保险,推出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承保年龄 16-65周岁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按基本保额给付,本合同终止。 保险期限:满期年龄分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周岁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满期年龄。,该保险可转换条款,在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合同生效满二年后任一年的生效对应日将本合同转换为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两全或年金保险合同而无需核保

10、,但其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且被保险人年满四十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项权益。 转换后的新合同将于转换日开始生效,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原核保等级、转换之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新合同的费率计算保险费。,终生死亡保险(终身寿险),1、概念:其保险期限从签单之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止,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2、特点: 给付的必然性; 费率较高(比定期寿险) ; 利他性; 含有储蓄性;,险种举例:国寿祥瑞终身保险,险种名称:国寿祥瑞还本终身保险 所属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险种介绍: 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具有还本、保障双重功能。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

11、趸交、年交和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投保示例 某人20周岁,为自己投保本保险,选择20年的交费期,年交保费380元,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不幸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并给付1万元的保险金。,生存保险,(一)概念: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为条件,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二)特点 1、死亡视为未发生保险事故 2、满足未来生存需要 3、与储蓄具有相似性,两全保险,(一)概念,又称为生死合险,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内生存或死亡,都可以领取约定的保险金。 (二)特点 1、储蓄功能 2、必定给付 3、费率较高,险种举例

12、:泰康福寿两全保险,险种名称:泰康福寿两全保险 所属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险种介绍: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保险期限为三年、五年、八年、十年、二十年和三十年,一、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创新型寿险,1、简易人寿保险 2、变额人身保险 3、综合人寿保险,年金保险,一、年金保险概念 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

13、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地、定期地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年金保险同样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但生存保险金的给付通常采取的是按年度周期给付定金额的方式,因此,称为年金保险。,二、年金保险的特征,1. 与寿险中其它险种的“保险事故”相反。 2. 其它寿险一般必须体检,而年金保险一般无须体检。 3. 其它寿险计算保险费率生命表中的依据死亡率,年金保险则依据生命表中的生存率。,年金保险的分类,按给付期限的不同 定期年金 终身年金 按照给付开始期分类:即期年金 (即期年金往往采用趸缴方式缴纳保费) 延期年金,按被保险人人数的不同,个人年金 联合及生存者年金(又称为“联合及最后生存者年

14、金” )联合及生存者年金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中,在约定的给付开始日,至少有一个人生存即给付保险年金,直至最后一个生存者死亡为止的年金。 联合年金(又称联生年金,按缴费方式分 趸缴年金 年缴年金 按年金金额是否变动分 定额年金 变额年金,最低保证年金,最低保证年金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过早死亡而丧失领取年金的权利而产生的年金类形。它具有两种给付方式:第一种是按给付年度数来保证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的利益,该种最低保证年金形式确定有给付的最少年数,若在规定期内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将继续领取年金直到期限结束;第二种是按给付的金额来保证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的利益,该种以最低保证金形式确定有

15、给付的最低金额,若当被保险人领取的年金总额低于最低保证金额时,保险人以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期退还其差额。前者称之为确定给付年金,后者为退还年金。,中意安裕行年金保险(分红型),险种名称:中意安裕行年金保险(分红型) 所属公司: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险种介绍: 30天-60周岁,年金给付 从缴费期满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趸缴单从第10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被保险人每年可领取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百分之五的生存现金直至88周岁。 满期金 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时,可获得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满期金。 可分红 ,可享受保单贷款(保单贷款又称保单抵押贷款,它是保单所有者以保单作抵押,向保险公司取得的贷款。),最低

16、保证原则,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幸身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可获得以下两者中较大值的保险金: 1、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这个相当于最低保证金);2、已缴付的保险费减去已领取的生存现金。 注: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不足一周岁,受益人可获得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30%的赔偿金或已缴保险费总额(以两者中较大者为准);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届满一周岁但不足两周岁,受益人可获得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60%的赔偿金或已缴保险费总额(以两者中较大者为准)。,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60周岁前不幸发生合同约定的残废,则从确认残废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在残废持续期内可获豁免中意安裕行年金保险(分红型)的保险费。 现金红利 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决定红利的分配。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红利领取人为投保人。,人寿保险公司的三大利润来源,来自死亡率方面的死差 来自利率(投资收益)方面的利差 来自费用率方面的费差 这三方面的变化也构成了保单红利的来源。,创新型人寿保险,创新型人寿保险,又称非传统型寿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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