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三讲、经济法学的地位和和体系(2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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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讲 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第一节 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 经济法的独立地位不仅取得了法学界的广泛认同,同时也获得了我国宪法、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确认。 首先,在学者层面,在我国法学界,一些曾经并不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者(主要是一些民法学者)现在大都转而承认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其他法律部门难以替代的独立法律部门。,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其次,从宪法层面,宪法第15条在确认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候,明确指出了国家要“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这里所指的经济立法既包含属于民法性质的经济立法,又包括了属于经济法性质

2、的经济立法。,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第三,从立法层面来看,在2001年召开的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上,李鹏委员长在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又明确了我指出了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社会法等法律部门所构成。这表明经济法的地位也得到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确认。,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第四,从行政执法层面来说,中央和地方政府在事实上颁布了许多属于经济法性质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第五,从法院机构的设置来看,1979年施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肯定了经济审判庭的设置。但是,在2000年8月,经济法的地位又因最高人民法院撤销经济审判庭而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的改革受到

3、了动摇。 这使相当一部分人误认为,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已经不复存在了,甚至有的法院在接收大学毕业生时也不将经济法专业的学生列入选择的范围,这给经济法专业的研究生进入司法系统带来了负面的影响,但是,这并没有对经济法的地位产生实质性的动摇。,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可喜的是,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同志在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上,重新肯定了经济法的地位。他在阐明我国法律体系时将经济法定位为是 “国家通过适度干预经济维护和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 肖扬院长的这一宣称,无疑是从最高司法机关这个层面,重申了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与民商法等部门法并行不悖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因此

4、,我们已无必要再对经济法的地位进行永无休止的争论。事实上,对于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也没有什么争论了。,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二、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客观依据 (一)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上去考察 公法私法二元体系崩溃的的产物,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二)从调整对象上去考察 主张或者不主张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者都一致认为,一个法律部门有无存在的理由,最主要是要看这个法律部门有无自己特殊的调整对象,但在调整对象的具体认定上却分道扬镳了。非独立法律部门的主张者认为: 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必须具备“同类性”或者“单一性”,而经济法现在所调整的具体经济过程和经济现象,往往包含着许多不同种类的社会关

5、系,而这些关系实际上又是行政法、民法等基本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就行政法来讲,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质的规定性是“隶属性”, 就民法来讲是“平等性”。这就决定了不能用背离法律部门固有本质的办法去容纳不断出现的新的社会关系,既不能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注入隶属性的关系,也不能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注入平等性的关系。 在我们看来,任何一个法律部门,无论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有多么广泛,只要这种关系具有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性质,那么这类关系仍然具有同类性,经济法就属于这种情况。事实上行政法与民法也是如此,它们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具有广泛性,但同时也具有同类性,因此,它们都是法的独立部门。,经济法的地位

6、和体系,(三)从法律专业化分工上去考察 我们主张把行政关系“一分为二”,分别由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这是不是用肢解行政法的办法来主观臆造地建立一个根本不存在的法律部门呢?不是的。 我们认为:法律部门的建立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是紧密相连的。各个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事实上,行政法的调整范围,自来就存在着争论,如有人主张,财政法就不应当包括在行政法之内。,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总之,我们一个总的想法是,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宜太宽,而宜按照法律专业化分工的要求,把那些虽然是同类的,但又有一定特征的社会关系划分出来,寻求建立一个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来调整,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我们才主

7、张把我国社会中那种具有经济性质的行政管理关系从传统的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内划分出来,由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来进行调整。,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四)从法律部门的协调发展上去考察 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立法目的都是为了巩固和发展有利于全体人民利益的社会秩序。 这就决定了有时候它们需要运用自己的独特功能单独作战,有时候又需要它们从不同的方面协同作战。如前所述,有一些同类社会关系,是单独的一个法律部门所调整不了的。 比如像所有权关系、经营管理关系、不正当竞争关系、消费者保护关系、产品质量关系及工业产权关系等,不是哪一个法律部门所能完全调整的,而必须由民法和经济法共同调整。 这就

8、决定了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承包权、租赁权等,不仅是民法的范畴,同时,也是经济法的范畴。对于上述权利,民法和经济法都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研究,以便完善上述法律制度。,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三、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与互动 (一)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区别 1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主体不同。 一是主体的范围不同。民法主体只限于法人与自然人;经济法主体除公民、法人之外,还包括企业法人的内部机构和既不是自然人又不是法人的其他经济实体以及国家主体。 二是主体的地位不同。民法主体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经济法主体在参加经济管理关系时,国家主体与相对人的地

9、位是不平等的。,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2)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当事人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发生的不具有权力从属性质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是国家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 (3)调整方法不同。 民法是采取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调整经济关系; 而经济法则通过公权介入与私权介入两种方法进行调整。 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以公权者的身份,依法对各种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措施或手段的总和; 而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则是指国家使用非权力的、私法的手段直接地介入经济生活的一种干预方式。其中,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又可划分为强制性调整方法和指导性调整方法。,经济法的地

10、位和体系,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主体不同。 行政法主体的一方是政府及其非经济主管部门,另一方则是下属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 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还包括法人、社会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除此之外,企业内部的管理机构和生产组织不能作为行政法的主体,但可以作为经济法的主体。 (2)调整对象不同。 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所体现的是一种权力从属关系,同时这种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关系,即使具有经济内容,也不具备等价有偿的性质. 而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正好相反。,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3)

11、调整的方法不同。 行政法是采取单纯的强制性的办法调整社会关系, 而经济法则是采取公权与私权介入的方法来调整经济关系。 (4)作用不同。 行政法着重巩固与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为政治体制改革服务; 而经济法则主要是巩固与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 (5)调整程序不同。 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内的行政纠纷,纯由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而由经济法调整范围内的经济和行政纠纷,则视问题的不同,分别由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将来可能由单独的经济诉讼程序解决。,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二)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区别 当下学界对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的认识非常混乱,对二者究竟是包容关系还是等同关系,或是差

12、别关系,存在着各不相同的看法。 我们认为,经济法与社会法是同属于第三法域下的两个并行的法律部门,二者是有区别的。,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1经济法与社会法存在着经济性与社会性的区别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经济法调整的范围是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经济性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的特征。 而“在社会法理论和实践相对发达的德国,一般理论认为,社会法的产生是福利国家推行政策,保护社会中处于弱者地位的社会主体的结果。” 我国有学者将社会法的调整范围归纳为:社会保障关系、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关系、公益事业举办社会关系和教育权利保障社会关系,并明确指出这种性质社会关系不能由经济法来调整。 我们认为:经济法与

13、社会法的特征是不同的,前者具有经济性,而后者具有社会性。,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1)经济法的经济性。经济性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特征与显著特征。经济法的经济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经济法直接作用于市场经济,直接调整经济领域中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在于将这些生产要素在政府与私人间、国家与市场间以权利义务的关系形式配置得合理与和谐、公平与有效。 第二,法益目标的经济性。 经济法的法益目标在于促进经济快速、公平、安全的发展。 例如,在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方面,经济法一方面从制度补给上排除市场障碍,界定财产经营收益的归属和成本的分配,合理分配企业的增量利益分配权及相应的企业控制

14、权,保障竞争机制的功能主导性;另一方面又从制度能动上直接诱导经济增长,发挥政府在资源与信息上的能力优势,通过将宏观调控政策置换为法律而发挥功效。,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第三,运行机制的经济性。 经济法是克服市场失灵而对经济进行干预之法,经济法的运行仍然是为了使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而在市场机制中,最核心的又是竞争机制与企业机制。 第四,效果评价的经济性。 经济法制度的实施效果是以经济效益是否得到提升来评价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调整可以节约交易成本、节约资源消耗、节约权力配置的费用,而这些成本、费用的节约都有助于提高市场经济运行的效率,体现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的要求。因此经济效益是经济法运

15、作所追求的目的。,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2)社会法的社会性。社会法的社会政策目标与社会法的社会效益指标决定了社会法具有鲜明的社会性。 第一,社会法的社会政策目标。 社会法的产生直接导源于社会问题,在社会差异基础上所形成的社会分化与失衡现象在资本化与工业化的双重作用下,已形成为带有普遍性并具有社会危机性的社会问题。为解决这些社会问题,社会法方式被普遍采用。 社会法的社会政策目标主要有: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安全,实现社会保障,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公益。当然,这些社会目标也并非由社会法所能全部满足,它只能满足其中的一些部分,有的还需其他法律部门包括经济法部门的合作,才能形成完善的对社会关系的法律

16、调整机制。在经济法的理论框架中,之所以也涉及到一些具体的社会法关系,也正是基于这种考虑。,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第二,社会法的社会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通常是作为与经济效益相对的一个概念而存在的,“社会效益的外延十分广泛。就法律的效益价值来说,至少包括着权力运作效率的提高和社会公正的维护等。” 社会效益越高,表明社会公众分享社会成果的机会越多。 我们认为就社会法这一特定语境而言,社会效益至少表现为四个方面: 即受教育水平、医疗卫生水平、社会保障水平和社会福利水平。 这些指标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发展状况的重要标准,也是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数量与质量水平的评价尺度,经济法所指向的经济效益目标在许多情况下并不是应当由社会法所追求的目标。,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二)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互动机制 1.建立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目的是要在三个部门法之间形成促进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合力”。 形成合力的途径和方式多种多样,重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第一,立法上的互动。 目前三个部门法在立法上存在诸多矛盾和冲突,既有法律规范上的不相容,又有法律结构上的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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