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规宣贯定期检验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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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定期检验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缪春生 2009年10月2009年10月,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修订的几点原则: 与条例的要求保持一致 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关系 明晰使用单位、检验单位、监察机构的责任关系 简化部分程序(报检、延期、合于使用评价、耐压试验) 引入风险的概念 安全性与经济性的统一,科学监管、科学管理、科学施检的需要,突出本质安全 有限责任 新技术成果的采纳,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本章共8条。主要修改是: 统一规范了定期检验的内涵。 原则规定定期检验的方法和项目,取消那些已经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中规定的内容,如检验周期延长

2、或者缩短的特殊规定、耐压气密试验要求、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项目等内容。 强调检验人员应当根据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失效模式制定检验方案。 取消99版容规中关于定期检验时进行耐压试验的规定。只有在对压力容器进行了修理改造、改变使用条件、停用后复用、移装和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有怀疑的情况下才应当进行耐压试验。,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简化合于使用的评价(缺陷安全评定)程序:规定可以对安全状况等级定为4级并且监控期满的压力容器,或者定期检验发现严重缺陷可能导致停止使用的压力容器,参考GB/T 196242004在用含缺陷压力容器安全评定标准进行合于使用的评价(缺陷安全评定)。 不再需要省

3、级安全监察机构同意,改由国家局批准的检验机构负责实施。评定结果报使用登记机构备案。 规定对大型成套装置中的在用压力容器,可以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技术(RBI),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检验策略,确定检验周期。 基于风险的检验技术(RBI)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负责实施。RBI评价结果报使用登记机构备案。,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7.1 报检 使用单位应当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原第130条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

4、检验单位。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检验单位应负责完成检验任务。 主要变化: 与条例二十八条定期检验部分要求一致; 定期检验只需向检验机构报检,不需同时再向安全监察机构报检,安全监察机构可根据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督检查。 释义:1.根据条例二十八条修改,明确报检责任在使用单位,报检未检责任在检验单位,安全监察机构承担监管责任。 2.定期检验的有限责任。,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7.2 检验机构与人员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并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正

5、确性负责。 释义:原第129条和131条合并修订而成。将99版容规第129条的内容做适当调整,对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资质提出要求,内容与条例第四十一、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保持一致。 原第129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取得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和经资格鉴定考核合格并接受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监督,严格按照批准与授权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结果负责。,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原第131条在用压力容器,按照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评定安全状况和办理注册登记。 释义:删除此条,定期检验制度已经在

6、7.1中规定,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属于定期检验的内容之一,而注册登记制度应当在第6章使用环节规定。并且原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名称已经改为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原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将进行修订,转化为TSG安全技术规范。,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7.3 定期检验周期 定期检验是指在压力容器停机时进行的检验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下次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当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

7、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 (4)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5)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符合其规定条件的,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检验周期; (6)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压力容器,按照本规程7.8.3的要求确定检验周期。 原第132条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1外部检查:是指在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外部检查可由检验单位有资格的压力容器检验员进行,也可由经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使用单位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2内外部检验:是指在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内外部检验应由检验单位有资格的压力容

8、器检验员进行。其检验周期分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6年至少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每3年至少一次。3耐压试验:,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主要变化: 取消99版容规中定期检验分外部检查、内外部检验的提法,统一规范定期检验的涵义。 外部检查改为年度检查,其内容放入本规程第6章使用管理部分,落实为使用单位责任;内外部检验改为定期检验,同时取消原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中定期检验分为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的提法,只保留定期检验的概念,取消强制性耐压试验的规定,如果需要进行,耐压试验做为定期检验的一个项目。 释义:1.年度检查不属于法定检验,可以由使用单位(或者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本次容规

9、修订后,将陆续进行其他有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的修订,届时将把原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中关于年度检查的内容调整到使用管理规则中。 2. 定期检验的内容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基本一致,增加了对安全状况为5级的说明。将来修订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时,调整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等内容,与本次容规修订的内容保持一致。 3. 压力容器首检的时间规定并入此条,缩短或者延长检验周期的条件,已经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予以规定,本规程中不再重复。因为有缩短或者延长检验周期的情况,故在检验周期前加“一般”,表示为原则规定。 4. 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压力容器,其检验周期的确定是以风险分析为基础,不同于常规的

10、根据安全状况等级确定检验周期的方法,具体要求在本规程7.8条中另有规定。,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7.4 定期检验的内容 检验人员应当根据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失效模式制定检验方案。定期检验的方法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表面无损检测为主,必要时可以采用超声检测、射线检测、硬度测定、金相检验、材质分析、涡流检测、强度校核或者应力测定、耐压试验、声发射检测、气密性试验等。 释义:本条为新增条款。本条款的主要目的是要求检验人员要根据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和可能出现的失效模式有针对性地制定检验方案,逐步改变机械地使用检验规则规定的习惯做法。针对在用压力容器腐蚀、应力腐蚀、材质劣化、疲劳等主要失效模式,定期检

11、验的方法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表面无损检测为主可以解决绝大多数问题,必要时有针对性地补充采用超声检测、射线检测、硬度测定、金相检验、材质分析、涡流检测、强度校核或者应力测定、耐压试验、声发射检测、气密性试验等方法,可以更加准确、有效地判定缺陷的性质和产生原因,判断压力容器的安全性,合理评价其安全状况等级。,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7.5 定期检验中的耐压试验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时应当进行耐压试验: (1)用焊接方法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2)主要受压元件补焊深度大于二分之一厚度的; (3)改变使用条件,超过原设计参数并且经过强度校核合格的; (4)需要更换衬里的(耐压试验在更

12、换衬里前进行); (5)停止使用2年后重新复用的; (6)从外单位移装或者本单位移装的; (7)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认为应当进行耐压试验的。 原第132条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3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检验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对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到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每6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主要变化: 取消99版容规中关于定期检验时耐压试验的规定,耐压试验不要求必须进行,只有在对压力容器进行了修理改造、改变使用条件、停用后复用、移装和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有怀疑的情况下才应当进行,与美国N

13、B23和API510的思路基本一致。,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释义:1.耐压试验的目的 2.定期检验进行耐压试验存在的问题 耐压试验主要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超压(超过设计压力或者是工作压力) 的试验办法全面考核容器的宏观强度,二是检查压力容器焊接接头的致密性和密封元件的严密性。 而承压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影响其整体强度的主要是均匀腐蚀、材质劣化,而均匀腐蚀完全可以通过测厚,材质劣化可以通过测量硬度、检验金相、成分分析来检验评价,同时,因较大的安全系数的存在,致使耐压试验并不能准确反映这些缺陷的真实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许多容器存在内件或催化剂等;地基承载的限制使得压力试验的不可实施。

14、因此,对没有材质劣化、重大修理改造的设备,在定期检验时,没有进行耐压试验,采取测厚的方式进行强度校核即可。对有材质劣化、定期检验后需要重大修理改造的设备,则要求进行耐压试验。,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原第133条投用后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一般为3年。以后的内外部检验周期,由检验单位根据前次内外部检验情况与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后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周期应适当缩短:1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大于0.25mm/年,以及设计者所确定的腐蚀数据与实际不符的。2材料表面质量差或内部有缺陷、材料焊接性能不好、制造时曾多次返修的。3使用条件恶劣

15、或介质中硫化氢及硫元素含量较高的(一般指大于100mg /L时)。4使用已超过20年,经技术鉴定后或由检验员确认按正常检验周期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5停止使用时间超过两年的。6经缺陷安全评定合格后继续使用的。7经常改变使用介质的(如印染机)。8搪玻璃设备。9球形储罐(使用b540MPa材料制造的,投用一年后应开罐检验)。10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氢鼓包等应力腐蚀倾向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内外部检验。11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且无防腐措施的蒸球每年至少一次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缩短内外部检验周期。 释义:此条取消,相关内容已经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予以规定,本规程中不再重复。,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16、,原第134条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内外部检验周期可以适当延长:1非金属衬里层完好的,其检验周期可延长,但不超过9年。2介质对材料腐蚀速率低于0.1mm/年(实测数据)、有可靠的耐腐蚀金属衬里(复合钢板)或热喷涂金属(铝粉或不锈钢粉)涂层的压力容器,通过一至二次内外部检验确认腐蚀轻微或衬里完好的,检验周期可延长,但不超过12年。3装有触媒的反应压力容器以及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其检验周期根据设计图样和实际使用情况由使用单位、设计单位和检验单位协商确定,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释义:此条取消,相关内容已经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予以规定,本规程中不再重复。,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原第13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应进行耐压试验:1用焊接方法修理改造,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2改变使用条件,且超过原设计参数并经强度校核合格的。3需要更换衬里的(重新更换衬里前)。4停止使用两年后重新复用的。5使用单位从外单位拆来新安装的或本单位内部移装的。6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怀疑的。 释义:此条取消,前面条文7.5已有规定。,容规宣贯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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