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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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主要内容,什么是实验室生物安全? 为何要关注实验室生物安全? 如何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实验室生物安全(laboratory biosafety),是指在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中避免病原微生物对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危害,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公众的伤害,为了保证试验研究的科学性还要保护被试验因子免受污染。,实验室生物安全定义 biosafety 和 biosecurity,生物安全(biosafety)是指防止发生病原体或毒素无意中暴露或外泄的防护原则、技术及操作。 生物安保(biosecurity)是指防止病原体或毒素丢失、被盗、移出或误用造成疾病或死亡的危险而实施的方

2、法和措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目的,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生物安全的内容,转基因生物、外来入侵物种、环境污染 病原微生物(感染性疾病、人畜共患疾病、动物疾病、食源性疾病、医院感染) 实验室泄漏 生物武器、生物恐怖 遗传资源保护 合成生物技术 转基因及其它新型生物技术,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涉及的主要内容,一、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采集 二、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运输 三、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保藏 四、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五、实验活动的管理 六、实验室感染的控制及应急处理 七、监督管理,为何要关注实验室生物安全?,实验室内存在潜在危险,生物危险 理化危险 失火 爆炸 水、电失控

3、,9,事故引发的生物危害,是由进行病原体研究、教学、诊断、治疗、生物制品研发和生产等机构的事故导致病原体泄漏,引发了传染病暴发的生物灾害。这类生物灾害往往影响较大,危害范围小,造成局部灾害大,持续短 1979年,苏联国防微生物与病毒研究所炭疽芽孢干粉制剂车间的加压系统爆炸,约10公斤芽孢粉剂泄漏,造成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城数百人伤亡。 2003年9月新加坡国立卫生研究院BSL3实验室发生研究人员感染SRAS病毒的事故。 2003年12月我国台湾省一实验室也发生了研究人员感染SRAS病毒的事故, 2004年4月我国国家CDC的专业实验室发生了SARS的实验室人员感染。,Pike等对3921例实验室相

4、关感染统计分析结果发现,已知原因的实验室感染只占全部感染的18,不明原因的实验室感染却高达82 对不明原因的实验室感染的研究表明,大多数可能是病原微生物形成的感染性气溶胶在空气扩散,实验室内工作人员吸入了污染的空气感染发病的,如何实现实验室生物安全?,加强管理,规范行为,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如何管? 依法、规范管理 管那些?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 风险评估、实验活动、实验 装备、废弃物、人员,管理的依据-法律、法规及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2006.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2004.12.1 突发公共卫生

5、事件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2003.5.9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04.11.12,管理的依据-法律、法规及标准,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5号)2006.2.1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文件(卫科教发200615号)2006.1.11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0号)2006.8.1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2006.5.1 人

6、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8号)2009.7.16,管理的依据-法律、法规及标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6.6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2003.10.15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2004.6.1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环境保护总局(卫医发2003287号)2003.10.10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3188号)2003.11.20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

7、术规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3206号)2003.12.26,管理的依据-法律、法规及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489-2004)2004.10.1 (GB19489-2008)2009.7.1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46-2004)2004.9.1 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2332002)2003.8.1 生物安全柜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YY0569-2005)2006.6.1 生物安全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JG1702005)2005.6

8、.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9、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 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条款 第二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

10、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于2004年11月5日国

11、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2日由温家宝总理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24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定下了基本原则,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共七章,72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三章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四章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职责: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

12、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规定了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的要求,对病原微生物的危害程度进行了分类,对病原微生物的采集、运输、保藏等活动进行了规定,病原微生物分类管理,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

13、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我国2006年公布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共90种 病毒分类名录 共收录160种病毒 第一类病毒:29种 第二类病毒:51种 第三类病毒:74种 第四类病毒:6种 细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

14、、立克次体、螺旋体分类名录 共收录155种 第二类病原:10种 第三类病原:145 真菌分类名录 共收录59种: 第二类:4种 第三类:55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条件 1.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2.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3.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4.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15、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具备下列条件: 1、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2、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3、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保藏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

16、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发生意外报告制度(一)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发生意外报告制度(二)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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