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对银行卡业务的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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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联邦法律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美国联邦一级鲜有专门针对消费信贷的法律。当时规范与消费信贷有关的商业活动除了各州自己制定的法律之外,只有联邦的通用的商业法和银行法。从1968年的诚实信贷法开始,联邦政府在大约10年内制定了一系列专门针对消费信贷的法律,初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系统,从联邦法律的高度来统一规范全国消费信贷市场中各方之间的关系。1、诚实信贷法(Truth In Lending Act,缩写为TILA)与美联储Z规则诚实信贷法是消费信贷法案中最早出台的法案。其监管执行主管部门包括美联储(Federal Reserve)和联邦贸易署(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2、FTC)。事实上,TILA是所有消费信贷法中最根本的法,因为它对贷方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披露(包括广告)的内容、格式、语言做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其目的是使消费者对信贷产品的成本和条款有真实可靠而且统一可比的了解,以便能在各家提供的各种信贷中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产品。对信用卡的专门规定有:消费者或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消费最多承担50美元的责任。法律做出这种规定的基础是相信绝大多数的消费者或持卡人是诚实的,不讲信用的持卡人只是少数。法律同时认为发卡银行在发行信用卡之前就应该意识到信用卡的风险,银行有义务在发卡之前对消费者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信用卡应该发给讲信用的人。可以说,TILA是美国消费信贷市场公信

3、度的法律基础。与TILA相关的法案包括“诚实储蓄法案”(Truth in Savings),“诚实广告法”(Truth in Advertising Act, TAA)等等。诚实信贷法本身十分复杂、技术性强,这使得在它颁布后的十年当中,80的银行无法完全执行该法案而产生大量诉讼,国会于1980年简化了该法案,颁布了诚实信贷简化及改革法。新法案的许多改变使得信贷提供者更容易执行。美联储不仅仅修改了其法规Z,官方的建议取代了过去超过1500条的解释,成为美联储目前唯一的解释。2、公平信贷结账法(Fair Credit Billing Act, FCBA)1960年代末信用卡大批量邮寄导致了许多盗窃

4、伪冒,使信用卡结账纠纷的问题进一步突出出来。1974年国会通过的FCBA就是由此应运而生的。FCBA对处理消费信贷结账纠纷在方式和时限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果借方发现账单上项目有错,在60天内写信给贷方,贷方必须在收到信后的30天之内做出答复。FCBA还对纠纷账目的处理方式有所规定。针对银行卡失窃或卡号被盗用的问题,FCBA包括了保护借款人的重要的债务责任上限规定:如果因卡失窃造成损失,信用卡卡户的责任上限为50美元,而其它卡则视卡户报失时间(分失卡两天内、两天至60天、60天以上报失)定出不同上限:$50,$500,无限;如果因卡号被盗造成损失,信用卡卡户不需承担责任,而借记卡持卡人只需

5、承担记录第一次盗卡号者用卡支出的账单寄给卡户60天之后的损失。FCBA确立了贷方与借方在信用卡信贷市场上的互动关系,对于信用卡来说,是继TILA之后最基本的法律基础。3、电子资金转账法(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 EFTA)与美联储E规则该项法案是电子银行迅速发展的结果,随着借记卡、ATM卡、储值卡等等电子付账工具的普及,在考虑对电子资金转移进行立法时,国会认识到电子银行已经超出了原有法律的监管范围,而由此带来的问题的核心是使用电子资金转移的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这个问题的解决十分急迫,因为各州制订的与支票交易有关的法律和联邦政府制订的与信用卡有关的法律均没有考虑

6、电子资金转移,没有规定消费者、金融机构和零售商的权利。于是,国会通过了涵盖新的银行卡产品和服务的法案电子资金转账法(EFT)。EFTA于1978年制订,与美联储制订的执行该项法案的E规则一起于1980年正式生效。EFT法案作为“金融机构规范和利率控制法”的修正案,于1978年10月被国会通过。该法通过规定对电子转账的收据、定期对账单、公开信息等的要求,对受款人给以安全保障,法律还包括了惩罚条例。在未授权的转账和提款卡丢失的情况下,对消费者的责任做出了规定。该法严禁金融机构将电子提款卡变相地变成信用卡,并不准向客户兜售电子提款卡。该法适用于所有提供电子转账服务的金融机构,执法单位是联邦储备银行。

7、该法案定义的账户是指为个人、家人或家庭目的设立的账户,该法案和美联储的E规则规定的电子资金转移是指通过电子终端、电话、计算机或磁条等介质,命令、指示或授权金融机构借记或贷记账户的资金转移行为。主要包括POS终端交易、ATM交易、电话支付系统以及通过自动清算中心完成取现交易。1984年,电子资金转移的概念延伸到包含所有使用借记卡发生的交易,即使这些交易不是通过电子终端完成的,所以该法案的条款适用于所有借记卡交易。而通过支票、汇票等纸基支付工具完成的交易不属于电子资金转移,使用信用卡直接从ATM上取现也不认为是电子资金转移,因为没有涉及消费者的资产账户。该法案也不适用于支票担保和授权服务、有线转移

8、、购买证券或商品的资金转移、信托账户以及通过电话完成的非账单支付交易。这些资金的转移在EFTA之前即已经有法规对其予以约束。某些消费者账户同账户持有机构以及同一机构中同一个消费者不同账户之间的自助资金转移获得了有限的豁免。为了减轻小机构的压力,如果这些机构的资产少于2500万美元,预授权的电子资金转移将得到豁免,但这些机构必须遵守诸如ATM卡等其他EFT服务的法律要求。在EFTA法案中,国会重点规定了6个方面的问题:接入工具的主动发行、未经授权使用的各方责任、错误的解决、条款的披露、交易文件以及消费者对机构的自由选择等。其中:为防止接入工具的未经授权使用,金融机构在没有提供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不

9、得主动发行接入工具;对于未经授权的交易,该法案在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建立了风险分担机制。消费者可以通过及时通知金融机构接入工具的丢失或未经授权的交易来降低自己的风险,但必须承担最初50美元未经授权交易的损失,这样就形成了风险问题的快速解决机制;金融机构被允许45个工作日的时间来处理消费者的投诉,除非金融机构能够在10个工作日内解决上述问题,否则金融机构应先返还消费者相应的交易金额;为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得足够的关于EFT服务的信息,法案要求EFT服务条款和条件应首先提供给消费者,并且在消费者交易的同时应提供交易收据,还需要提供一段时间内所有交易清单。这些文件不仅是支付的证据,也是确认交易和发现错误

10、的一种方式;法案禁止金融机构要求消费者以使用预授权EFT交易作为获得信贷的条件,消费者也同样不得被要求以在某一金融机构建立接受EFT交易的账户作为雇佣或接受政府援助的条件。4、平等信贷机会法案(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 ECOA)与美联储B规则随着信用卡日益成为大众的必需,获得信用卡就逐渐从一种特权变成了一种基本权利。因此,如何保障这一权利的公平实施就提上了日程。1975年,国会通过了ECOA(USCongress,ECOA1994),禁止在审批信贷过程中基于种族、性别、国别、婚姻状况等等因素的歧视。可以说ECOA是当时民权运动的主张在消费信贷领域中最直接的体

11、现。该法适用于一切向消费者授信或安排消费者申请信用销售的政府机构、商家和个人。该法不是要求授信机构不顾事实地放贷,而是在对信用申请人进行调查和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做出合理的授信,但不得因申请人的性别、婚姻状态、种族、宗教信仰、年龄等因素做出歧视性的授信决定。在可执行的实施细则中,规则B由联邦储备董事会公布,其主要内容如下:(l)信用申请人不得因其性别、婚姻状态、种族、宗教信仰、年龄而受到授信人的歧视,尽管消费者必须达到合法的年龄才能签署合同。(2)在信用申请人处于领救济状态或处于根据“消费者信用保护条例”申诉自己的权利期间,授信人也不得歧视信用申请人。(3)授信人不得对处于上述条件的潜在申请人暗示

12、,阻止他们的信用或贷款申请。(4)授信人不得基于上述情况而拒绝考虑申请人的申请,而将信用或贷款给条件更好的、但排在后面的申请人。(5)在申请人申请不保密的独立账户时,授信人不得询问申请人的婚姻状态。(6)除特定的情况外,授信人不得询问配偶一方的情况。(7)不允许将性别和婚姻状态用于信用评级打分系统。信用打分系统必须经统计测试而卓著。任何名声卓著的信用打分系统都不得对年老的申请人因年龄因素而给予低分。(8)任何授信人不得向申请人提问关于生育打算、生育能力和节育的问题。授信人不得假设申请人在育龄期内会因为生育而失去工作,继而中断收人。(9)授信人不得因申请人的配偶或前配偶有坏的信用记录而歧视申请人

13、。(10)授信人不得对申请人处于非全时工作状态而降低其信用评价,但是可以核查申请人持续工作的时间。(11)授信人可以了解和考虑申请人获得的赡养费和定期生活费是否有保证。(12)授信人可以询问申请人支付多少比例的赡养费和定期取得的生活费,如果申请人不依靠赡养费和定期取得的生活费来支付,申请人可以拒绝回答。(l3)授信人如果拒绝一份申请,须在30日以内通知申请人。授信人必须向申请人解释拒绝的理由,申请人有权就此问题向授信人提问。(14)授信人必须向用户声明他们有权报告信用记录,双方的名字都写在报告上。(15)授信人在授信时要向申请人书面声明:联邦平等信用机会法禁止授信人对于申请人在性别和婚姻状态方

14、面进行歧视。另外,针对授信人所在的行业,政府监督部门的举报地址和电话必须写在声明的下面。(l6)在没有证据证明是用户自愿的情况下,授信人不得因用户的婚姻状态变化而中断用户的信用。作为保障ECOA基本原则得以实施的一个重要监控手段,是要求贷方在做出任何不利于消费者的决定时,比如拒绝贷款申请、关闭账户或降低信用额度,贷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方,向借方说明做出该项决定的根据。和TILA相似,ECOA的涉及面非常广,影响到消费信贷运营的方方面面。ECOA最重要的社会效应之一是帮助妇女摆脱了传统上在信贷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地位。在ECOA规定的基础上,美联储B规则还设定了特殊的禁止性要求。这些禁止性要求禁止

15、信贷提供者做出可能基于上述因素的信用决定,保障了消费者获得其信贷申请被拒绝的信息,信贷提供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拒绝向其提供信贷的理由。由于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将直接影响其收入和连带责任的承担,B规则单独规定了如何处理此种信息。如果申请人申请的是其个人使用的、非提供担保的信贷,金融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说明其婚姻状况;如果申请人申请的是共同使用的、担保的信贷,金融机构可以要求申请提供婚姻状况资料,而且如果申请人的配偶使用申请人的账户或在合同上承担一定的责任,金融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配偶的详细信息。当申请人申请的是个人信贷,并且符合个人信贷的要求,B规则禁止金融机构要求申请人提供共同签字人或担保人。有些州法规

16、定了配偶或财产共有人在某些文件的签字视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信贷申请人是以与他人共同拥有的财产担保,金融机构可以要求获得财产共有人的签字。上述规定是根据金融机构的一些信贷行为制订的。即使配偶并不是实际上的信贷申请人,金融机构经常要求申请人及配偶共同签署一些信贷文件为债务的偿还提供更进一步的担保,但这其中却包含了对申请人的歧视,这实际上剥夺了已婚申请人独立申请信贷的权利。B规则还规定信贷机构必须提供的已婚借贷人的信用信息。如果申请人的配偶共同使用信贷额度或者在合同上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信贷机构应将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信用信息一起反映在关于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信用账户历史的报告中。B规则还要求信贷机构向申请人提供其评估申请人申请所使用的评估报告的复印件,这就要求信贷机构只能依据合法的信用评估报告来决定申请人的信用情况,尤其是信贷机构应向申请人说明拒绝其申请的原因以及其自身的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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