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住户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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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公司住户档案管理规定为了做好园区业主(住户)的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以便及时、准确地查阅住户资料,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住户档案是指园区所有已收楼业主(住户)的档案资料。第二章 住户档案资料的归档第二条 业主凭入伙通知书到物业公司办理收楼手续,需填写住户资料,住户资料一般所包含的内容有:1)入住通知书、2)住户档案表、3)住户手册公共合约存根、4)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收楼的还需有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5)房屋交接验收表。第三条 办理完收楼手续后,由物业部物业助理负责将住户资料装入档案袋中,填写完毕交由客户服务部资料管理员做好其归档工作。归档时,应一一查明以上所应包

2、含的内容,发现遗漏的,应立即予以处理。第四条 存档工作必须及时,一周存档一次(除收楼时每天存档一次)。附则:存档工作不及时,造成有资料遗失或资料不齐全,扣罚责任人100元。第五条 住户档案由客户服务部资料管理员定时进行整理,确认无误后分期数交办公室档案室存档。第三章 住户档案的查阅和外借第六条 住户资料是业主(住户)的第一手资料,本着对业主(住户)认真负责的态度,应做好保密工作。第七条 公司领导(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可以直接查阅和借出住户资料;部门经理助理以上人员可以在档案室直接查阅资料,借出时应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后方可借出;公司其他人员需查阅和借出资料的,都必须有部门负责人或公

3、司领导人在档案借阅登记表签字审批后方可借阅。附则:档案管理员未经许可,不可将资料外借,如私自将资料外借或让人查阅 ,扣罚责任人100元。 第八条 一般情况下,外来人员不得查阅和借出住户资料,如有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等其它国家机关单位到我司调查业主(住户)有关情况,在经部门领导同意后可以进行查阅但不得借出。第九条 借阅人员在借出住户资料时,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私自转让他人查阅,借出当天必须予以归还。附则:如借阅人员造成资料泄密,引起投诉的,扣罚责任人300元。借出当天未归还的,扣罚借阅人100元。第四章 附 则第十条 本规定由金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第十二条 附档案借阅登记表。档案借阅审批表序号档案密级档案编号档案名称借阅人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借阅日期归还日期归还者(签名确认)资料管理员(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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