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教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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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 第二节 申诉材料与审查处理 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第四节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任务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从设置审判监督程序的目的来讲,审判监督程序的任务:纠正确有错误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使案件得以正确处理,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做到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罚当其罪,最终实现刑事诉

2、讼的根本目的。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与第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比较,审判监督程序有如下特点:,三、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1、审判监督程序是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方针、准确适用刑罚的法律保证。 2、审判监督程序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依法实行监督的重要方式和有效措施。 3、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消除人民对审判机关的不良看法,维护审判机关的威严,有利于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有利于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最终有利于人民生活。,第二节 申诉材料与审查处理,一、申诉材料来源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是指申诉权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服,以书状或口头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3、提出该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并要求重新审判的行为。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是指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而提出有关证据及其资料等的渠道、来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这些材料来源主要有: (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议案 (三)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四)公安司法机关通过办案或者复查案件对错案的发现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等对生效裁判反映的意见,二、申诉的法律效力和申诉的理由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等提出申诉,不能停止对原裁判的执行。 申诉的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

4、4条的规定,有以下几种: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种类】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审查处理 处理刑事申诉,首先要解决申诉管辖问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申诉管辖接受申诉材料后,应进行申诉立案和审查。 立案是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的活动。,审查是办理申诉案件的一项重要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在立案后对刑事申诉进行全面审查。 审查刑事申诉必须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查清案件事实。二是审查适用法律、刑事政

5、策是否正确。,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我国采取提出再审请求人和有权正式提起再审人分开模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3条和第205条的规定,有权申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而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则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对提起审判监

6、督程序的理由作了原则性规定。,(一)认定事实确有错误 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主要是指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大情节不清楚或失实。 (二)适用法律有错误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主要表现为适用法律不当、定性定罪错误和量刑畸轻畸重。 ()适用法律不当是指错用了法律、法规,错引用了法律条款,或者定罪量刑违反了政策原则。,【接】()定性定罪错误是指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量刑畸轻畸重是指原判决刑罚超出了法定的量刑幅度。 (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影响判决、裁定的正确性,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1)再审,包括决定再审和指令再审,指原审人民法院

7、根据本院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对原审判决、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决定,或上级人民法院要求本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指令,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2)提审,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发现原审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直接组成合议庭,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对案件进行审理。,【方式】(3)抗诉,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已生效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提请同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予以纠正的一种审判监督行为。,第四节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一、重新审判的方式和程序 (一)重新审判的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

8、定,审判方式有两种: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在学理上可分为书面审理和调查讯问式审理。 (二)重新审判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06条,1、开庭审理,指审判人员直接调查核实案件和证据,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公诉人到庭,经法庭调查和辩论后进行评议和宣判。 2、不开庭审理:()书面审理,指再审法院不传唤原案当事人,不通知原案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到庭,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只根据原案卷材料及申诉材料和意见,由合议庭直接评议后作出裁判的审理方式。()调查讯问式审理,二、重新审判案件的审查 人民法院对重新审判案件进行审查与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侧重点不一样。 人民法院对重新审判的案件进行审查主要是就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诉讼程序三方面问题进行审查。 在审查案件事实时,注意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案内证据是否经查证属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足以证明案件事实;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是否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等。,在审查适用法律时注意审查案件定性是否准确;援引法律条文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数罪并罚是否正确等。 在审查诉讼程序时注意审查合议庭组成是否合法;是否非法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否刑讯逼供;是否符合回避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是否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 审查的目的是确认原判决、裁定是否确有错误,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三、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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