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主体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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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hapter Two,Subjects of IEL,Chapter Two: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第一节、概 述 一、概念: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一、自然人,我国对个人“外贸经营权”的扩大 1994年对外贸易法第8条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第9条:“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 2004年对外贸易法第8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

2、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九条只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二、国家Nations,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 1、国家是国际经济法规则的创立者,与私人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两者是管理与被管理,规范与被规范的纵向关系。 2、国家也可以作为国际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双重身份。平等与豁免如何处理?,二、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国家的经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首先表现在国家有权在平等的基础上同其他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签订有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条约或协定。 2、其次表现为国家有权直接参与国际经济贸

3、易活动,成为国际经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政府采购、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协议、BOT等。 另,在过经济际交往中,注意区分国家与国有企业,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 国家豁免 国家财产豁免 1、绝对豁免原则 2、有限豁免原则,二、国家,国家行为原则与国家主权豁免原则不同,后者指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案件,所限制的是法院对外国国家行为和财产的管辖权问题;而前者则不涉及对外国国家的管辖权,而是法院在受理了案件后,对作为私人当事人或外国国家官员在该外国所作行为所依据的外国国家在其自己领土上的行为,或在外国国家为当事人的场合,其在本国领土内所作行为的合法性,是否有权进行司法审查的问题。,第二节、跨国公司

4、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联合国贸发会议2005年世界投资报告:全球约有6.4万多家跨国公司,分支机构约达87万家,平均每家跨国公司拥有14个国外分支机构。跨国公司的产值占世界生产总值的1/3,占据了世界直接投资总额的90%和世界技术转让的70% 截至2004年年底,在全球最大的100家跨国公司中,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只有5家,20 世纪末,跨国公司的大发展深刻地改变了生产要素主要在国内流动和资源主要在国内配置的状况。跨国公司立足于全球市场,面向全球的消费者,利用全球资源,谋求全球发展空间,建立起了前所未有的全球生产经营体系。它们依靠竞争优势,实施全球范围内的最佳资源配

5、置和生产要素组合。,一、概念: 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跨国公司是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与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跨国公司的概念和特点,概念: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通过一个决策中心经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且内部各个实体之间有相互联系的企业。 特点:,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内部实

6、体的相互联系性,第二节、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二、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一)国内法地位 1、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 不同国籍的独立法人 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受东道国法律调整 2、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 分公司不具法人地位,有外国国籍,母国对其有属人管辖权,当然也受东道国法律的管辖,可以通过合同调整与母公司的关系 (二)国际法地位不是国际法主体,但有专门针对它的国际协议。,(三)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1984年12月3日凌晨,印度中央邦的博帕尔市美国联合碳化物属下的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设于博帕尔贫民区附近一所农药厂发生氰化物泄漏事件。当时有二千多

7、名博帕尔贫民区居民即时丧命,最终直接致死:2.5万人,间接致死:55万人,永久残废:20多万人,受害面积40平方公里,数千头牲畜被毒死。,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采用“双重安全标准”,美国本土的这类工厂都设有先进的电脑报警装置,并大都远离人口稠密区。该公司为了追逐暴利,在博帕尔工厂的设计方面没有采用美国公司同类企业中安装的应急预警计算机系统和储存化学毒剂的安全可靠场所,周围还有成千上万的居民。 1989年2月,印度最高法院判令联合碳化物公司支付了4.7亿美元的赔偿金。2010年6月印度一家地方法院做出判决,美国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的7名印度籍高管当天被裁定因玩忽职守导致他人死亡,各自将面临最高

8、两年的有期徒刑。,1、有限责任说:由于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一般都是根据母国和东道国法律所设立的独立法人,根据法人的有限责任原则,在内部关系上,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对外则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这样,法人的责任与股东的责任严格相区别。因此,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不对其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节、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三)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 2、单一经济体说: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和子公司虽然在法律上是各自独立的,但是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重要经营事务有控制和决策权,使得子公司在决定其市场行为方面并不真正享有自主权,母公司和子

9、公司构成了一个单一的经济体,母公司应当对其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节、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单一经济实体原则是专门针对跨国公司垄断行为的规制原则,指将跨国公司中位于不同国家的母公司和子公司视为一个经济实体,当欧共体领域内的某一公司实施了垄断行为时,欧共体反垄断法不仅可以适用于该公司,而且还可以适用于其在境外的其他关联公司。这一原则是欧共体法院在1969年染料案中首次确立。,第二节、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在该案中,帝国化学公司(ICI)等三家在欧共体境外的染料制剂公司,通过他们所控制的位于欧共体领域内的分支机构或

10、子公司,就三家公司在欧共体内的产品销售价格达成了一致的协议。欧共体委员会在查处这一限制竞争协议时,对三家母公司及其位于欧共体境内的子公司分别作了罚款处罚。被罚公司不服欧共体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即向欧共体法院提出起诉。欧共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家外国公司在欧共体境内的子公司,是实施前述价格卡特尔行为的主体,但三家外国公司作为母公司,与其下属的设在欧共体境内的子公司实际上是一个经济实体,属于一体化企业,同样应受欧共体反垄断法的约束。因此,法院裁定三家外国公司滥用其在共同体市场内的支配地位,违反了罗马条约第86条的规定,维持了欧共体委员会的处罚决定。,第二节、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

11、porations,“公司的面纱”(The veil of Incorporation)即公司与其成员相区别的制度,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法院在实践中逐渐意识到公司的面纱常常被公司的股东利用来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它经常掩盖了股东的个人行为,并保护股东免受债权人的追索,因此在特别情况下应揭开公司的面纱。,第二节、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揭开公司的面纱就是指司法审判人员在特殊情况下对公司的股东特别是董事在管理公司的事务中,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造成公司的债权人的损害,应不考虑公司的独立人格,而要求公司的股东向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母公司就是子公司的股东。,Trans

12、national Corporations,按照英美学者的理解,揭开公司面纱主要有两项内容,即确认某个公司与其成员、董事为同一人格,确认某个集团公司为一个单纯的商业实体。 实践中,各国用的比较审慎。 往往根据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实际控制程度决定其承担的责任大小。,第二节、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四)跨国公司的管辖冲突 1、管辖冲突的原因 各国法律规定的不一致,如确定公司国籍采用不同标准,导致跨国公司的某一实体可能具有几个国籍,产生多重管辖问题。 国内法域外适用:效果原则、单一实体原则 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的交叉,第二节、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

13、rporations,2、冲突解决的原则与方法 基本原则:平等互利 方法: 属地管辖优先 域外管辖要有合理的依据 双边或多边途径协调,五、对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 跨国公司对东道国及其母国的作用具有双重性 对于东道国:积极影响(引进最雄厚的资本、最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消极影响(成为跨国公司全球战略的牺牲品,打击民族工业、通过各种逃避税行为,影响东道国经济发展); 对于母国:积极(海外经济扩张,更丰厚的利润等);消极(尖端技术外流、国际逃避税的增多等),1972年成立的跨国公司专门委员会,1982年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 因为存在众多分歧,因此至今没有正式讨论通过 此外还有一些双边协定(母国

14、和东道国之间),就某一方面的问题达成管制协议 如双边税收协定(管制逃避税问题),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一、国际经济组织概述 1、含义: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通过国际条约建立的具有常设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国家联合。 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包括政府组织之间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狭义只限于政府组织之间不包括非政府组织之间。,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2、特征: 第一,明确的目的或宗旨; 第二,以条约为基础; 第三,是国家间的联合,而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 第四,

15、在各成员国内享有特权和豁免。 第五,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一般是国家,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非主权的政治实体也取得了一些国际经济组织的正式成员或准成员资格。如香港目前是亚洲开发银行、WTO等国际经济组织的正式成员。 第六、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各成员国无论大小、强弱,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3、分类: 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WTO IMF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EU 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 OPEC,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

16、ions,二、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和权利能力 1、法律人格的来源: 法律人格来源于成员国的授权,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取决于取决于其特定的宗旨和职能,取决于其基本文件的规定。 2、权利能力的表现: 缔结合同的能力 取得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的能力 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3、国际经济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理论依据:职能必要说、代表性说 内容: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因其性质和职能的不同而异。一般包括:财产和资产免受搜查、征用、没收或其他形式的扣押,档案不受侵犯等。 工作人员的特权与豁免限于独立执行任务的范围。,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三、国际经济组织成员 1、资格的获得:创始会员国和接纳会员国。此外,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还可能通过国家继承的方式而自动取得。 观察员不是国际经济组织的任何一类成员,因此,虽然一些国际经济组织设立观察员,但极少规定其权利义务。作为观察员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代表在国际经济组织中一般是以受到承认和外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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