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第三章 商行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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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商行为概述 第二节 一般商行为 第三节 特殊商行为,第三章 商行为,第一节 商行为概述,一、商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商行为规制方式 三、商行为的分类,一、商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大陆法系国家 主观主义原则:强调商人的经营方法在确定商事行为中的意义 德国:将商人作为商事法律行为的核心 客观主义原则:商事法律行为是任何主体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法国:以行为的客观性质确定商事法律行为 折中主义原则:一系列交易性活动的总称 日本: a)任何主体从事的“绝对商行为” b)商主体专为营利性营业目的从事的“营业的商行为” c)商人为其营业而进行的“附属性商行为”,商行为的概念: 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

2、目的的经营行为。 商行为的特征: 1、商行为一般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 2、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行为 3、商行为的表现形式为营业 4、商行为须体现特定形态的商业活动,二、商行为规制方式,(一)概括方式 又称主观主义或商主体法主义 以商人概念为标准,对商事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 (二)列举方式 又称客观主义或商行为法主义 列举的方式界定商事行为的范围 不强调商人概念在界定商事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折中方式 概括方式和列举方式相结合确定商事行为,三、商行为的分类 1、以行为的客观性质和是否附加条件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绝对商事行为和相对商事行为 绝对商行为又称:“客观商行为” 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

3、的规定,当然属于商行为的行为。 如:票据行为、证券上市交易行为、保险行为 通常由法律列举限定的,不能作推定解释。 相对商行为又称:“主观商行为” 依行为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事行为。 以行为主体是为商人、行为具有营利特征为认定要件 *意义:解决商行为的标准和条件问题,通过立法上的罗列明确商行为的范围,便于司法实践确认商行为及适用法律。,2、以商行为在同一营业活动中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不同划分,基本商行为和附属商行为 基本商行为: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事法律行为,具有“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属性,包括: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 附属商行为,又称“辅助商行为”:不具有直接营利性的内容、

4、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为实现营利目的的辅助行为,“间接媒介商品交易”。 *意义:理论和实践中确认具体商行为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但在社会分工越来越具体的现代社会,此分类将越来越模糊。 主营业务理解为基本商行为、兼营业务理解为附属商行为,3、以行为当事人是否均为商主体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双方商事行为和单方商事行为 双方商事行为:行为人双方是否具有商主体从事的营利性营业活动。 如:批发商与零售商的商品销售行为、制造商与销售企业的销售行为、商事代理行为、商业居间 单方商事行为:只有一方为商主体 (混合交易行为) 如:银行普通市民、零售商消费者 *意义:解决商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4、以商法规范对商事法

5、律行为的不同确认方式分类,固有商行为和推定商行为 固有商行为,又称“传统商行为”、“纯粹商行为”、“纯然商行为”:依法律规定、法律列举直接认定。 包括:绝对商行为、固有商人的营业行为 推定商行为,又称“准商行为”、“非完全商行为”、“非固有商行为”:事实推定、法律推定确认其行为性质 ,是拟制商事主体所实施的经营性行为。 *意义:将商法规定之外的行为纳入到商法的适用中,扩大了商法的适用范围。,第二节 一般商行为,一、一般商行为概述 二、商法上的债权行为 三、商法上的物权行为 四、商事交互计算,一、一般商行为概述 1、概述 从商法对商行为特别调整的共性、个性角度的分类。 一般商行为:商事活动中具有

6、共性并受商法规范所调整的行为 2、一般商行为的内容 商事债权行为 商事物权行为 商事交互计算,二、商法上的债权行为 债的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 商事债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基础 同时适用商法的特殊规定。 商事特殊规定法律效力上优先于民法规定 商事合同缔约过程中要约和承诺的特殊性 一般:缄默不具有意思表示效果。 例外:双方已有约定或法律有明确规定,则缄默可当作对要约的承诺,如我国合同法20条。,三、商法上的物权行为 商事留置权 双方商主体在双方商行为情况下 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留置债务人所有之物、或有价证券的权利 民事留置权:强调被担保债权和留置标的物的个别关联性 债权

7、人所留置的物应是同债权有直接关系的物 商事留置权:基于商事交易快捷安全要求 只要求二者之间有一般关联性的 不强调留置标的物与被担保债权个别关联性 债权人可以留置其因商事行为已经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而不要求该财产属于被担保债权本身的标的物。,四、商事交互计算 把在一定期间内由商事交易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进行一次性结算的特殊商事合同。 通过双方的约定,以结算结果和结算后所产生的余额的确定来实现债务了结。 是一种活期账务结算 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为商人 当事人双方之间必须有经常性、持续性的交易关系。 当事人随时可以就将来对交互计算合同的解约告知对方,第三节 特殊商行为,商事买卖、商事代理、商事行纪、商事居间、商事信托、商事信用、商事期货交易、商事融资租赁、商事仓储、商事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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