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竞争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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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的内涵与作用 竞争是一个内涵颇为丰富的概念:既有生物学意义上的竞争(如动物),也有涉及人类生活各个层面的社会学意义上的竞争(体育、文艺、科技、军事等许多社会领域),同时还有经济学意义上的竞争。 竞争法上研究的竞争,只限于经济领域竞争。由于竞争的表现的多样化和复杂性,除了列举一些在产品价格、产品质量、生产数量等各方面的竞争行为外,很难给竞争下一个圆满的定义。因此,各个国家的竞争法都没有关于竞争的法律概念。,经济竞争的特征,第一、经济竞争的主体主要是经营者,即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非法人团体或自然人。 第二、存在着一个竞争的场所,或者称为市场,这个市场不限于商店或者交易所,而

2、是指供求相遇的一切地方。 第三、竞争者之间存在着一种有意识或者无意识的敌对行为,即是说,每一个竞争者为了达到自己所追求的目的,在他投入使用某种竞争手段或者方法的时候,客观上都会给竞争对手造成一种不利的竞争条件。,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较量结果是市场经济 比计划经济更具有优越性。这种优越性表现在市 场经是建立在竞争基础之上。竞争功能如下: 第一、优化配置资源 第二、激励和发展功能 第三、保护消费者的作用 竞争有正当与不正当之分。正当竞争是建立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基础上的良性竞争。它 要求参加者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和相同的法律地 位,并在公平的环境中,遵循公平的竞争规则 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依

3、诚实信用的态 度,凭自己的实力进行自由的竞争。,竞争具有优越性,但也有缺陷,那就是在竞争压力下,企业会自觉或不自觉采用垄断的手段去排除竞争或者一些企业会搞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竞争的机制就必须制定竞争规则,这个规则就是竞争法律制度。 同时任何竞争也必须有裁判,那经济竞争的裁判就是政府。政府裁判的依据就是竞争法。,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定义 最早定义不正当竞争的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公约第10条规定:“凡在工业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为:“在营业中为竞争的目的采取违反“善良风俗”手段的行为。 我国1993年反不正

4、当竞争法“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尽管对不正当竞争理论界存在不同解释,但在内涵上有一点根本相同:即不正当竞争是相对于正当竞争而言的,其最本质的特征是采用违反商业道德、商业惯例的手段进行竞争。 在外延上有广、狭两种解释。广义的不正当竞争包括垄断;狭义的不正当竞争不包括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竞争立法来看,较为完整的现代经济竞争法体系应该包括反垄断、反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等内容。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范不正当竞

5、争行为。同时将部分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了自己的调整范围。这样规定对于有效地制止现实经济生活中已经存在的部分限制竞争行为是十分必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参与市场交易过程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其特征为: 1主体特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指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能作为竞争的主体。但是,如果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妨碍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也应视为不正

6、当行为。 ,2客体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整体上讲侵害的是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严重地损害了国家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具有违法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难以被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或者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一 欺骗

7、性的交易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将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归纳为下列几种: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认定:,1、主体一般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服务的提供者。 2、客观上采取了欺骗手段。欺骗手段很多,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冒用认证标志等。

8、 3、主观上存在使人误信的故意,欺骗性的行为足以造成用户、消费者的误认。 4、损害后果具有双重性。即损害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又损害相关经营者的利益。,表现形式:,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足以造成误认的。 (5)故意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

9、、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表现形式,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知名商品:一般认为是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并在一定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拥有一定信誉的商品。 特有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着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案例 甲欲购买“全聚德”牌的快餐包装烤鸭,临上火车前误购了商标不同而外包装十分近似的显著标明名称为“仝聚德”的烤鸭,遂向全聚德公司投诉。全聚德发现,仝聚德烤鸭的价格仅为全聚德的1/3。如果全聚德起诉仝聚德,其纠纷的性质应当是下列哪一种? A 诋毁商誉的侵权纠纷

10、B 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C 欺骗性交易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D企业名称侵权纠纷 C,案情: 四川飞亚企业公司自70年代开始生产“飞马”牌味精并投入市场。1979年,“飞马”牌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飞马”牌味精曾被四川省有关部门评定为省优质产品,并被四川省政府授予1993年度四川省名牌产品称号,主要市场为万县市及四川、湖北、云南、贵州等地区,享有较高知名度;“飞马”牌味精的系列包装也曾荣获四川省优质包装奖章。“飞马”牌味精包装袋正面设计采用钟楼、山、树呈左高右低排列的蓝色挖空剪影艺术表现形式,并配以左上角红色“飞马”牌注册商标及右上角红色“味精”二字;背面由绿色双线组成长方形,周

11、边内配以产品配料、标准代号、保存方法等绿色文字说明。,万县市酿造厂自1993年11月开始生产销售“万州”牌味精,主要销售地是万县市及省内其他部分地区,其包装袋设计正面采用流杯池亭阁、山、树呈左高右低排列的蓝色挖空剪影艺术表现形式,并配以左上角红色“万州”牌注册商标及右上角红色“味精”二字,从而构成正面总体形象;背面由绿色单线组成长方形,周边内配以产品配料成分、产品标准代号、保存方法等绿色文字说明。 四川飞亚公司认为万县酿造厂侵权,你认为是否侵权。,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企业对其名称享有专用权,他人不能侵犯;姓名具有特定含义。如“张小泉剪刀” 4、伪造或冒用

12、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法律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2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产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第2款:“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产品构

13、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 情 2000年11月21日,哈尔滨乐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泰公司)申请的乐泰牌“亮甲”杀菌液获卫生部批准,2001年3月,“亮甲”产品开始投放市场,截止到2003年2月,乐泰公司投入全国17个省市广告费累计达14408997.25元。亮甲”产品在黑龙江、辽宁、河北、山东、浙江等23个省、市、自治区的药品市场销售,并建立了2万余家销售点。2002年10月30日,中国质量认证标准协会为乐泰公司颁发了国家权威机构认证质量信得过的好产品证书。,2002年8月26日,河南省卫生厅批准了南阳市济生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济生公司)申请的济生堂牌“亮甲”擦剂并下

14、发了保健品备案凭证。同年9月8日,南阳济生公司生产“亮甲”产品,并使用了与乐泰公司同类产品相似的包装装潢。 乐泰公司认为南阳济生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100万 南阳公司认为“亮甲”为治疗灰指甲产品的通用名称,且乐泰公司是药品,而其是保健品,不存在竞争关系,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是那种不正当竞争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 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取交易机会给予交易对方相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

15、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只有“账外暗中”的回扣,才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对折扣和佣金作了明确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入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6条的规定,“销售退让、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账”,冲减当年营业收入。,(1)商业贿赂与回扣 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但不是唯一的表现形式;除了回扣外,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非回扣的商业贿赂。如提供免费旅游,房屋装修,解决子女、亲属入学、就业等。 (2)商业贿赂

16、与折扣 折扣也叫打折,指在市场交易中,卖方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一定比例的价格优惠的行为。折扣具有公开、明示、双方如实入帐等特征,属于符合商业惯例的正当竞争行为 (3)商业贿赂与佣金 佣金是指为双方介绍业务、提供服务、撮合成交而获得的报酬。佣金是付给独立的中间人或居间人的,且明示公开,具有劳务报酬的性质,佣金的支付符合财经制度。,商业贿赂的行为要点,1 主体是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即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 2 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3 采用帐外暗中的方式给予对方相关人员或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人员以财物或其它好处 4 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利,3 虚假宣传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发布必须严格遵守1995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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