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上传人:876****10 文档编号:141480640 上传时间:2020-08-08 格式:PPT 页数:13 大小:1.28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三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第三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第三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第三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第三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三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三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三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秦朝立法指导思想及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法家“垂法而治”的法治理论 二、立法活动与法律形式 历史渊源:原商鞅所立秦国法律推行于秦朝全国;秦始皇“明 法度,定律令”。秦二世“更为法律”。 云梦秦简的发现及意义。 法律形式: (一)律基本稳定的成文法典。侧重规定犯罪和刑罚。 (二)令秦汉时为皇帝的诏令;其后指政府法令。皇帝 诏令改而称“敕”、“旨”等。 (三)程、课标准、额度。手工业为程;农畜业为课。 (四)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文书格式。 (五)法律答问司法解释。(或为墓主喜的工作笔记。) (六)廷行式廷尉审理审批过的案件,即判例。律无明 文以廷行式比附类推。,

2、第二节 行政立法,谭嗣同仁学:两千年中国古代社会制度的秘密“秦制” (皇帝制度);思想的秘密荀学(外儒内法)。 一、创立皇帝制度 皇帝集国家权力于一身,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天下之事无 小大,皆决于上”,所有臣民是皇帝奴仆;并以廷议、朝贺、符 玺、宗庙祭祀、宫殿陵寝、皇位继承、宗室外戚、后宫嫔妃、内 侍宦官等相关制度来维护皇帝的专制地位和集权统治。 二、建立统一的官僚机关体系 中央。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掌行政、军事、监 察等职。九卿:中央政府的九个主要部门分掌具体政务。 地方。郡县制。郡置守、丞、尉、监负责行政、司法、军事、 监察等。郡下为县,县设令、丞、尉分管行政、司法、军事等。

3、县下辖乡,乡下置里,里下为伍。百姓互相监督连保。,三、新设监察机构御史大夫 西周及各诸侯国中央司法机关只有审判系统,秦统一后,审 判系统为廷尉。另增加一个新的中央监察系统,即御史大夫。 问题思考:为什么秦朝要增加御史大夫监察系统? 根本原因:中央集权制的官僚政治,取代了西周以来的诸 侯分封宗法政治。官吏不再家族世袭世卿世禄,而由中央根据 政治态度、功劳大小、能力强弱等统一任命。 六国统一,地域庞大,官吏众多,皇帝需要专门机构管理 监督官吏。 中央集权官僚政治下官吏竞争上岗在岗,政绩如何需要专 门机构经常性地考核,以决定免职、降职、留任和升迁。 隋唐以后又出现了一个复核系统刑部。 四、官吏管理制

4、度 (说明:凡教材内容不讲的一般不在考试的范围之内。但要 求全面阅读学习。),第三节 经济立法,第四节 刑事立法,一、定罪量刑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 法律答问:甲年小,身高不满六尺,有马一匹,自 己放牧,现马被人惊吓 ,吃了别人的禾稼,问应否论处? 不应论处,也不应赔偿禾稼。甲偷牛,偷牛时身高六尺, 囚禁一年,再加度量,身高六尺七寸,问甲应如何论处?应 完城旦。 问题思考:为什么惟有秦朝刑事责任能力以身高为标准? 推测:秦兼并六国统一天下,长期战争户籍散失,或 者根本没有。无法确定人们准确年龄,户籍管理又难以很快 建立。但征税赋出徭役以及定罪量刑却不能没有一个标准, 于是作为权宜之计,便以身高

5、为标准。 讨论:以身高或年龄为刑事责任能力标准各有何利弊?,2、区分故意和过失 法律答问甲控告乙方盗牛或杀伤人,现在乙没有盗牛、 没有伤人,问甲应如何论处?如系故意,作为诬告他人;不是 故意,作为控告不实。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 判,称为不直。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减轻案情,故意 使犯人够不判罪标准,于是判他无罪,称为“纵囚”。士伍甲 盗窃,如在捕获时估其赃物价值,所值应超过六百六十钱,但 吏当时没有估价,到审讯时才估,赃值一百一十钱,因而判处 耐刑,问甲和吏如何论处?甲应黥为城旦;吏以用刑不当论 罪,如系故意这样做的,以不公论罪。 3、从重从轻原则 4、集团犯罪从重 5、累犯加重

6、 6、预谋犯加重,7、自首从轻 8、诬告反坐 如甲控告说同伍的乙杀害了人,因而将乙拘捕,经审讯 乙并未杀人,甲所言不实,应以告不实论处,还是以所加的 罪名论处?应以所加的罪名论处。上造(爵位名称)甲盗 了一只羊,案子尚未判决,又诬告他人盗窃了一只猪,应如 何论处?应完城旦。甲盗羊,乙方知道,而故意控告说甲 盗牛,问乙应作为诬告人,还是作为控告不实?应作为控告 盗窃而增多赃数。 关于“计赃定罪”问题。 9、数罪从一重处 10、惩罚犯罪未遂 11、考察犯罪意识,二、罪名 “犯令”和“废令”是秦律中关于官吏犯罪的主要罪名,性 质上看属于官员渎职罪。“犯令”是“令曰勿为,而为之,是谓 犯令”;即 “作

7、为犯罪”;“废令”是“令曰为之,弗为,是谓废 令”,即“不作为犯罪”。 问题思考:诽谤妖言罪;以古非今罪;挟书罪;非所宜言 罪;妄言罪等的共同特点是什么?体现了中国古代刑法的什么 特点? 三、刑罚 特点:种类繁多庞杂混乱。 原因:天下一统,但原各国刑罚未及合并规整统一而仍然 在各地适用;崇尚法治,犯罪大小与刑罚轻重力求明确适当 相应,同罪但情节不同量刑就有不同,因此需要更多的刑罚种 类和等级。存在大量的法外之刑。,(一)死刑 戮 磔 弃市 腰斩。中国历史上最后一次腰斩:清朝雍正年间河南学政俞鸿图科举考试舞弊案。 枭首 定杀 坑 具五刑。在理论上是最残酷的死刑处罚方式。 族诛 车裂 ,第五节 司

8、法制度,一、司法机关 中央:廷尉(审判);御史大夫(监察) 地方:郡守县令等行政兼理司法 二、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公室告司法机关可以受理的案件; 非公室告司法机关不能受理的家庭内部犯罪。 三、司法官吏的责任 效率的责任。初审阶段一般要求20天到一个月之内结案。 出入人罪的责任。出罪是减:有判无,重判轻;入罪是加, 无判有,轻判重。出入人罪又分为故意和过失,处罚前重后轻。 秦朝出入人罪名有三: 失刑罪,过失导致出入人罪,处罚较轻; 不直罪,犯罪事实清楚情况下,有罪定无罪,无罪定有 罪,或偏重偏轻; 纵囚罪,在事实审方面或伪证,或曲解事实等。 后两个都是故意出入人罪,处罚要比失刑罪重。,第三章 习题,概念: 云梦秦简;法律答问;廷行式;廷尉;御史大夫;具 五刑;不直罪;失刑罪。,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中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