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07级(2)S教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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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结算,第二章 国际结算工具票据(Negotiable Instruments) 第一节票据的概述,一、票据的含义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凭证。如提单、保单、股票、债券、汇票、本票、支票和纸币等。 狭义的票据是指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特种证券。 这种证券是出票人依据法律规定签发给收款人的,由自己承诺无条件支付或由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本章研究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 中国票据法第条第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性质 票据是设权证券 即票据作成后经过交付,就创设了一系列票据权利,其中最基本的两项是付款请求权和追索

2、权。,票据是要式证券 即票据的格式(包括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才能发生票据的效力。 另外,票据行为也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才有效。 票据是文义证券 即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完全取决于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票据所载文义以外的任何理由均不能成为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 票据是金钱证券 即票据是以一定金钱的给付为目的的证券。 票据是债权证券 即票据是以表示债权为目的的证券。,票据是提示证券 即票据债权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必须提示票据,才能要求给付票款。 票据是返还(缴回)证券 即持票人向付款人领到票款时,应将票据交还付款人。 当持票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该前手予以偿付时,持票

3、人也应将票据交给被追索人,以协助其行使再追索权。 三、票据的作用 结算作用 在非现金结算的条件下,必须使用一定的支付工具以结清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就是一种能起到货币支付功能和结算功能的支付工具。,信用作用 与贵金属货币不同,票据只是一种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本身没有内在价值。 票据之所以被普遍接受和可以流通,是因为出票人在票据上立下了书面的支付信用保证,付款人或承兑人允诺按票面规定履行付款义务。 流通作用 票据经过背书可以转让给他人,再经背书还可转让。背书人对于票据的付款负有担保的责任。背书次数越多,票据负责人越多,票据的担保性越强。由于背书转让,票据得以在市场上广泛地流通。

4、抵消债务作用 国际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可以使用票据加以抵消。,四、票据的当事人 (一)基本当事人(Immediate Party) 出票人(Drawer) 即开立票据并交付给他人的人。 对于即期付款票据或远期付款票据未承兑之前,出票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票据开立后,出票人对收款人及善意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时付款人一定付款或承兑的保证责任。 受票人(Drawee),又称付款人(Payer) 即接受出票人的命令支付票款的人。 受票人对票据承担付款责任,但收款人或持票人不可强迫受票人付款或承兑。 收款人(Payee),又称受款人 即收取票款的人。是票据的主债权人。,票据若转让,还有其他的收款人。 当票据

5、上没指定收款人时,持有票据的人执票人(Bearer),有权接受票款。 上述三个当事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重复。 (二)其他当事人(Remote Party) 背书人(Endorser)与被背书人(Endorsee) 背书人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接到票据后,经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人。 被背书人是指票据上记名的受让人。 被背书人可在票据上再加背书而转让票据。 前手(Prior Endorser)与后手(Subsequent Endorser),前手对后手承担票据的付款人一定付款或承兑的保证责任。 票据上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并非全是票据上的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承兑人(Acceptor) 即在票据上承兑

6、,同意接受出票人的命令承担远期票据到期付款责任的人。 票据一经承兑,承兑人就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出票人退为从债务人。 参加承兑人(Acceptor for sb.s Honor) 在远期票据提示后遭到拒绝承兑时,由他人(如预备付款人)作成“参加承兑”行为,此人即为参加承兑人。 票据到期时,若再向受票人提示,受票人仍拒不付款,则参加承兑人成为参加付款人(Payer for sb.s Honor)负责付款。,保证人(Guarantor) 即对票据债务人(如出票人、背书人和承兑人等)的债务作成“保证”行为的人。 经保证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样责任。 持票人(Holder) 即持有票据而有权要求支付

7、票面金额的任何人。 包括票据的收款人、被背书人或执票来人。 (付)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 即取得票据时付出一定代价的人。 持票人所付的对价不一定与票据金额完全相等。 有时持票人取得票据时虽未付过对价,但其某一前手曾付过对价,也称为对价持票人,他不能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善意持票人(Bona-fide Holder),又称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 指善意地付了全额对价,取得一张表面完整、合格、不过期的票据的持有人,他未发现这张票据曾被退票,也未发现其前手在权利方面有任何缺陷。 如其前手以欺诈、胁迫、暴力和恐吓或其他非法手段或以非法对价取得票据或在等同欺诈情况下流通转让票据,即其前手之权利存在缺陷。 善意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即善意持票人持有的票据不因事后发现其前手在权利方面有任何缺陷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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