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知识讲解03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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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9月,保险基础知识讲解,目 录,第一章 保险概述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保险中介,第一章 保险概述,保险的要素,一、可保风险的存在 即符合保险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理想的可保风险应具备六条件: 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无获利可能) 风险应当具有不确定性 风险应有导致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 风险应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 (如地震、海啸) 风险应当具有现实的可测性,保险的要素,二、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三、保险费率的厘定 保险费率的厘定是保险产品定价的基础 四、保险基金的建立 主要来源:保险公司开业资金和保险费 五、保险

2、合同的定立,保险的分类,按实施方式分 强制保险 自愿保险 按保险标的分 财产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 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按承保方式分 原保险 再保险 重复保险 共同保险 注: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 反应的保险关系不同 对风险的分摊方式不同,保险的分类,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 反应的保险关系不同。 共同保险反映的是投保人与各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再保险反映的是原保险人与在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再保险接收人与原投保人之间并不发生直接关系。 对风险的分摊方式不同 共同保险的各保险公司对其承担风险责任的分摊是第一次分摊,而再保险则是对风险责任进行得第二次分摊;共同保

3、险是风险的横向分担,再保险则为风险的纵向分担。,保险的功能,保险保障功能 具体表现为财产保险的补偿与人身保险的给付 资金融通功能 指将保险资金中闲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发挥的金融中介作用。 社会管理功能 社会保障管理 社会风险管理 社会关系管理 社会信用管理,第二章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含义,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定义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 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于保险法,也适用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投保人支付保费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保障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合同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保险合

4、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 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合同由保险人事先拟就,投保人做出是否同意表示,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投保人 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合同内容的构成 主体部分(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住所) 权利义务部分(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期间、违约责任等) 客体部分(保险价值和

5、保险金额) 其他声明事项部分(争议处理、其他事项等),保险合同的内容,二、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9.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保险合同的内容,三、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附加条款:对基本条款的修改或变更,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保证条款: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担保的条款,即保证某种行为或事实的真实性的条款。 如有违反,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单 保险凭证 是一种简

6、化了的保险单,法律效力相同。 暂保单 也称临时保单,是指由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一般有效期30天 批单 其他书面形式 保险协议书,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 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 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厉害关系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存在的意义 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 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便于衡量损失,避免保险纠纷 问:兼业代理人对其 代为办理保险的 保险标的有无保 险利益?,

7、保险利益的时效,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新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再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保险合同的附和性与射幸性,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告知:广义告知与狭义告知 告知的

8、内容:投保人 保险人 告知的形式: 1.无限告知:即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投保方须主动地将保险标的的状况及有关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 2.询问回答告知:指投保方只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对询问意外的问题无需告知。,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保证 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对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 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告知强调的是诚实,保证强调的是守信;告知的目的在于正确估计危险,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9、,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指保险人既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北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一个事件的近因。 雷击折断大树,大树压坏房屋,房屋倒塌致使家用电器损毁 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如没有中断,最初事件就是近因。 第三

10、者被两车相撞致死,导致两车相撞的原因是其中一位驾驶员酒后开车。,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得经济状况,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 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以实际损失为限 医疗保险以实际花费的医疗费用为限 财产保险以受损标的当时市场价计算 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保险利益为限 全部转让 部分转让 银行抵押,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人身保险 给付性质,按事先约定金额给付 定值保险 保险赔款可能超过实际损失 重置价值保险 重置价值

11、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常见于建筑物及机器设备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的分摊赔偿方式主要包括比例责任分摊、限额责任分摊和顺序责任分摊三种方式 代位追偿原则 含义:指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赔偿义务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代位追偿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第四章 保险中介,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的含义: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 代表利益不同 手续费收取方式不同 法律地位不同 资格取得难易程度不同,保险代理人,专业代理人保险代理公司 兼业代理人 指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个人代理人 受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个人。主要指保险营销员.,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估人,保险经纪人 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公估人 指经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保险当事人合理收取费用的人。,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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