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01_T 58-2019《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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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1.040.03A 12DB2301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地 方 标 准DB 2301/T 582019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规范2019 - 08 - 16 发布2019 - 09 - 16 实施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2301/ 582019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办理要素15 办理流程56 法律救济7附录 A(资料性附录)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8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哈尔滨市标准化研究院、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劲男、孟炬、宋韶

2、辉、史林、李明、季烨、姜滨、衣俊国、张洪斌、刘志伟、朱晨岩、胡澍、宋东升、程译、梁惠杰。II射安全许可证办理规范办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办理的办理要素、办理流程、法律救济。本标准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许可事项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的办理。哈尔滨市新区可参照 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务院令2005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07月29日修订)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6第3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承诺件服务对象提出申请许可事项,行政机关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4办理要素4.1 事项名称4.1.1 事项名称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4.2 受理范围4.2.1 申请人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生产、销售、使用射线装置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4.2.2 申请内容辐射安全许可证(含首次申领、重新申领、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补领、申请注销)。4.3 办理依据1本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4、a)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b)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第六条;c)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d)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4.4 实施机关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4.5 办件类型承诺件。4.6 办理条件4.6.1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a) 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 1 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b)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c) 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

5、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d) 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 安装调试场所;e) 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f) 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g) 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 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h) 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 和监测方案;i) 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4.6.2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a) 设有专门的

6、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 1 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b)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c) 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d) 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e) 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f) 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4.6.3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2a) 使用类、类放射源,使用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或者至少有 1 名具有本科以

7、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 1 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 安全工程师担任;b)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c)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d)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 施;e) 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 等仪器。使

8、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f) 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 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g) 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h)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 处理能力或可行的处理方案。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 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注:将购买的放射源装配在设备中销售的辐射工作单位,按照销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申请领取许可证。4.7

9、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4.8 申请材料4.8.1 首次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a)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3 份),见附录 A;b)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 份);c) 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应提交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 文件;对于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登记表备案回执(3 份);d) 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3 份);e) 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3 份);4.

10、8.2 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a) 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领报告(说明活动种类或范围、辐射设施或场所改变的具体内容);b)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3 份),见附录 A;c) 原许可证正、副本;d)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 份);3e) 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新建或改建、扩建项目,应提交经审批的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对于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对于免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应提交新增项目的辐射安全分析材料和原许可项

11、目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3 份);f) 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3 份);g) 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3 份);4.8.3 申请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a)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3 份);b) 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最后一年的辐射环境监测报告、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c) 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辐射安全防护总结报告(3 份);d)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4.8.4 申请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a)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3 份);c)辐射

12、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4.8.5 申请补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a) 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补发申请报告;b) 省级报刊刊登遗失公告。4.8.6 申请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a) 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3 份);b) 有使用价值的放射源转让证明;c) 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d) 依照规定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需提供相关退役手续证明;e)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4.9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自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首次申领、重新申领、申请延续、申请注销3个工作日,申请变更、申请补领即时办结。4.10 审批

13、费用行政审批不收费。4.11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4b)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3 份);4.11.1 权利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a) 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收取材 料的清单进行公开;b) 有权了解实施机关审批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c) 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d) 在实施机关未作出行政许可前,申请人有权撤回审批申请;e) 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寻求法律救济。4.11.2 义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a) 应按照实施机关已公开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

14、条件、流程以及需要收取材料的清单要求 提交申请材料;b) 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c) 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评审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4.12咨询4.12.1咨询途径a)窗口咨询。哈尔滨各级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窗口;b)电话咨询。电话号码:87153333-1301;c) 信函咨询。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以及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局;d) 视 频 咨 询 。 哈 尔 滨 政 务 服 务 网 - 哈 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平 台(http:/218.10.227.9:8088/hebssthjj/index.html)。4.12.2 咨询回复4.12.2.1 回复方式现场、电话、信函、视频或电子邮件回复均可。4.12.2.2 回复机构哈尔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4.12.2.3 回复时限10个工作日。4.13许可证件许可证件为辐射安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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