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汽车保险原则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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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汽车保险原则,本章主要内容,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近因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1、保证保险合同的合意性 2、保证保险交易的公平性 3、保证保险合同的合法性,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含义: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订立保险 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解释合同条 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之义务。 特点:法定性、先合同性和主动性 重心:免责条款,2、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的含义 ; 告知义务人 ; 告知的时间和范围; 告知义务的内容。,如实告知的含义,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 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

2、不 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来欺骗保险 人。,告知义务人,投保人为告知的义务人 ,当投保人与 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应当认为如实告 知义务同样适用于被保险人。,告知的时间和范围,时间:从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开始到合同 成立时结束。 范围:询问告知主义 ; 无限告知主义(我国),告知义务的内容,有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详细情况; 有关标的的详细情况; 危险因素或危险增加的情况; 损失期望值高出一般的情况; 以往损失赔付情况; 以往遭到其他保险人拒绝承保的事实; 旧保单保险人拟定的不利于投保人的条件等。,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 保证,又称担保,是指人们对

3、某种事情的作 为和不作为的允诺。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是 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作出的一种关 于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或某种状态存在或不 存在的担保。,保证的种类,明示保证:是指保险合同中记载的保证事项, 需要投保人明确作出承诺。 (确认保证、承诺保证 ) 默示保证 :是指保证内容虽没有记载于保险合 同之上,但由于法律规定或惯例要 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保证的事 项。(海上保险),保证与告知的区别,保证义务违反的法律后果,保证是保险的基础,因而各国立法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遵守保证事项的要求十 分严格,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义 务,无论故意或者过失,保险人均有权解 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4、

4、弃权和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违反告知或保证义务而产生的保险合 同解除权。 禁止反言 :又称禁止抗辩,是指保险人既然 放弃自己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 再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保险法第17条 、18条 、36条第2款 作出规定,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1、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也叫可保利益,是指投保 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 认的利益。,2、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1防止道德危险因素,以保障被

5、保险人的生 命安全与财产安全 。 2消除赌博行为。 3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1、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使 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 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 偿。,损失补偿的范围,(1)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2)合理费用:施救费用和诉讼支出 (3)其他费用: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 失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检验、 估价、出售等费用。,损失补偿的方法,现金赔付 修复 更换 重置,2、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遏制道德危险的发生 保证保险分配的公平合理 发挥防灾减损的社会效应,二、影响保险补偿

6、的因素,实际损失 保险金额 保险利益 直接损失,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1、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比例责任制分摊方法 : 责任限制额制分摊方法 :,2、代位原则,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 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进行 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 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 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由代位追偿和物上代位两部分组成。,代位追偿,代位追偿的概念与原理 :代位追偿又称为 权利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 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 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 付了保险金后,有权将自己置于被保险人 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

7、一 切权利和补偿。,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 保险标的损失必须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依法 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 偿责任。 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之后,保险人才能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与第 三者产生债务债权关系。,代位追偿权的行使 代位追偿的范围 :以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 的实际赔偿的保险金额为限 时效 :代位追偿权虽然基于保险合同法律关 系而产生,一旦保险人取得后,它又成为独 立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以外的另一种债权的 法律关系。由于代位追偿实际上是债权的转 让,是被保险人将债权转让给保险人,仍适 用于被

8、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一种特定债权 债务关系,不能以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来确 定代位追偿的时效与管辖权。,物上代位,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风险损失 后,一旦保险人履行了对被保险人的赔偿 义务,即刻拥有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1人身保险的例外 2定值保险的例外 3重置价值保险的例外,第四节,近因原则,一、近因及近因原则,所谓近因:并非指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 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 有效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如果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 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 任,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如果近因属除外责任,保险人 不负赔偿责任。,二、近因原则的应用,1单一原因致损 2多种原因同时致损 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 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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