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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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 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和监督管理行为, 防 止建设施工重大安全事故,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印发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 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方法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院,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 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和监督管理 行为,防止建筑

2、施工重大安全事故,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第三条 在下列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 (含5m)

3、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六)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 、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隧道工程施工;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5、特种设备施工;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7、6m以上的边坡施工;8、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

4、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第四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建筑施工企业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后,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二)施工企业完成审查后报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三)上述编制、审核、审定者均应在专项施工方案上亲笔签名并注明技术职称和身份证号。第五条 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

5、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二)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流沙、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遂道工程。(三)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 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六)城市房屋爆破拆除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七)建筑高度超过 60m的外脚手架、卸料平台及转运平台。(八)起重量超过 200 吨的单机起重吊装工程或 2 台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九)跨度30m以上或单层建筑面积 2万平米以上钢结构,重量 300吨以上或建筑面积 500

6、0ni以上的网 架结构施工。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 5 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专家 组应挑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丰富安全管理经验和专业技能的人员组成。建筑施工企业不具备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审查能力的,可以在专家库中挑选相应人员;专家库分为省、设区市两级,分别由省建设业 安全监督管理站和各设区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整合当地安全技术人才资源,组织设立。第七条 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从省级专家库中挑选相应人员组成专家组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 认证审查。(一)开挖深度超过 8m的深基坑工程。(二)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18 m或施工总荷

7、载大于 20KN/m,或集中线荷载大于 24KN/m的模板支撑系统。(三)建筑高度超过 100 m的外脚手架、卸料平台及转运平台。(四)起重量超过 300 吨的起重吊装工程。(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工程。第八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由建筑施工企业具备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计算书和安全验算结果,交施工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施工企业 完成审查后报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二)建筑施工企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审查会议, 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8、, 专家组人 员必须专业对口, 施工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和安全专职机构负责人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 当列席论证会, 并介绍方案编制审核情况; 需要从当地专家库中挑选专家的, 由施工企业在工程所在地设区市以 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建立的专家库中选择。(三)专家组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 计算书和验算依据等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强制性标 准等进行论证审查,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专家组所有成员均应在论证审查报告上签字,专 家组书面审查报告应当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四)施工企业按照专家组提出的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企业技

9、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 方可实施; 专家组认为专项施工方案要做重大修改的, 施工企业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审 查,并将专家组意见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第九条 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管理,要建立并落实登记制度和验收制度;在图纸会审 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好识别登记, 纳入内部管理程序, 并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监督机构。 对于已按专家组审查报告完善的专项施工方案由企业专职安全机构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跟踪落实,并履行好检查验收手续,不得无故变更。对于实际情况有变化、确实需要变更的,必须重新按程序审查,并履行审查签字手续。第十

10、条 施工现场存在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应当在大门醒目位置挂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名称、部位、施工期限、安全监控责任人和举报电话等。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要将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重要内容,要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特点、 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制定详细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实施旁站监理,对于不按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认证审查报告实施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 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 要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第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为安全监督重点,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要编制详细的监督计划,实施跟踪监督,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落实 法定审查程序和安全责任。对于不按规定程序实施、不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要坚决停工整改,整改符合 要求后,方可复工。对于不按规定程序实施、 不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被停工整改的项目工程和施工单位由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 构按季度逐级上报至省建设业安全监督管理站。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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