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土建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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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面土建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 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市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 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2、法定的职责,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有 关的单位,必须遵守消防安全法律、 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依法承担施工 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第二章 建设、设计、工程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与施工单位明确双方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方面 的职责,并签订责任书。第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设施和器材。第七条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包括消防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经费在内的建 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八条符合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 其消防安全的基本情况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消防机构接受备案后,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第九条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涉及到消防安全的, 设计单位在设计时,应当提出施工过程中预防消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会审交底时,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将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 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

4、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保障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有关措施,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承担监理责任。第三章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 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不服从管理导致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并将其列入施工组织设计或 者施工方案。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审核。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应当将双方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5、保障方案的相关职责在监理合 同中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应当经该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应当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第十三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应当主要包含下列内容:(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施工现场临时消防 车通道、室外消防水源、室内消防供水以及安全疏散保障措施;(三)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用 房等临时建筑物的搭建方案;(四)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五)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六)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类消防安全管

6、理制度、操作规程,组织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消防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工地防火检查,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义务消防队训练,材料仓库、木工间、机修间、电焊间、油漆间、职工宿舍、食堂间 等特殊重点部位防火管理等内容。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 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消除消防安全事故隐患,及时、 如实报告消防安全事 故。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将包括消防安 全内容的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设立的安全

7、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 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所需资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对列入建 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中属于消防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费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 梯口以及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部位,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建筑内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要 求,并保持其畅通。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分别设置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尚 未竣工的建筑物

8、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物内(生活区食堂除外)禁止使用电热器具和燃气用具,生活区食堂内使用电热器具和燃气用具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采用易燃材料进行搭建和内部分 隔。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消防安全标准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设置 临时的室外消防水源、室内消防供水设施、消防车通道。临时室外消防水源和室内消防供水设施必须完整有效。在建设工程的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通道上堆物、堆料,禁止挤占临时消防车通道。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设置的施工升降机,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标准。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

9、场配备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应当符合相关的消防安全标准。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电工、电气焊工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特殊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第二十六条 电气焊割等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 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尚未竣工但已局部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工程或者两个以及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割等明火作业时,除应当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外,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还应当共同采取措施,

10、 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保证施工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 用易燃材料。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要求存放、保管易燃、可燃施工材料。第二十九条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不得存放 在建设工程内。施工过程中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应当制订消防安全措施。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 调料,使用后废弃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及时清除。在建建设工程内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第四章罚贝U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未能保证临时消防车通道和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畅 通,或者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配备消

11、防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要求设置临时的消防车通道、室外消防水源和室内消防供水设施的;(二)未保障临时的室外消防水源和室内消防供水设施完整有效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三)施工现场设置的施工升降机不符合消防相关标准的;(四)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使用易燃材料 的;(五)未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要求存放、保管易燃可燃施工材料的。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

12、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设计单位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中,涉及到 消防安全,未提出预防包括消防安全内容的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二)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未履行消防安全监理职责的;(三)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未按照规定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说明消防安全要求的;(四)施工现场设置的办公区、生活区和作业区以及临时建筑物的搭建、管理和使用不 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 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六条军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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