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律师会见制度权之我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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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中律师会见制度权之我见(1)论文摘要辩护制度是现代法制国家法律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刑事 诉讼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它反映 了一个国家对司法公正和诉讼民主的追求。辩护制度是否健 全完善,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否公正、民主 和科学的重要标志。在刑事辩护制度中,律师的诉讼权利难以保障,主要有“三 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和阅卷难。造成律师会见难的原 因到底是什么呢?在本文中我试述了一下自己的观点:一、是执法机关的人为设障。依法办案在有的部门,特别是 执法机关的一些人员中还没有真正确立起来。依法办事,崇 尚法治的社会氛围还没有完全形成,还多停留在口头上,停 留

2、在宣传上。二、是人们对律师工作的不理解,宣传力度不够,还没有引 起社会各界的足够重视。一些人片面认为,案件的性质和处 理结果还是司法、执法机关说了算,或者是当权者说了算, 律师起不了多大作用。因此,对律师的执业行为缺乏理解, 缺乏信任,更谈不上支持与配合了,于是就出现了律师在办 案过程中的种种尴尬场面。三、是律师自身的素质不高。在律师队伍中既有好律师,也 有业务素质不高、 人品不佳的人, 不善于多方面沟通与协调, 还有的缺乏刚正不阿的气质和品格。遇到了问题不是挺身而 出,而是避开问题绕着走,不能坚持依法办案。这就要求律 师要重视提高个人修养素质,为办案打下坚实的业务基础。 解决会见难问题的途径

3、和方法很多,本文仅从三个方面略作 探讨:一、明确赋予辩护律师的会见权,使律师执业有法可 依;二、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公众对律师依法执业的重视和 尊重;三、律师应着力提高自身素质,依法独立执行职务。关键词:律师会见会见率司法改革依法执业辩护制度 辩护制度是现代法制国家法律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是 刑事诉讼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它 反映了一个国家对司法公正和诉讼民主的追求。辩护制度是 否健全完善,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否公正、 民主和科学的重要标志。 就我们国家来说,目前的刑事辩护制度的贯彻情况不容乐观。 有一组数据真实说明了这个情况的客观性。XX年5月,从北京律师协会传

4、出消息:与近年来各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不断 上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北京律师不敢办刑事案件,年人均 办理数量已下降到不足 1件。XX年北京有律师5495人,全 年办理刑事案件 4300 件,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从 1990 年的件 下降到 XX 年的件。在上海,好多律师近几年来从不接找上 门来的刑事案件。每年,法院会摊派给他们一些指定的刑事 辩护案。 他们没有积极性, 只是装装样子走过场, 草草了事, 根本没有用心去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大学 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教授掌握的数字让人吃惊。在事关被告 生死攸关的刑事案件中,有 70%以上的案件没有律师介入, 被告人只能自己为自己辩护。全国已有

5、200 多位律师在履行 职责时被捕。本是为被告提供辩护的律师为什么会先遭到法 律的制裁呢?陈教授认为这与我国的司法体制有关。给犯罪 嫌疑人定罪,通常是重口供、轻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律师 往往会让他的当事人保持沉默,不要轻易给出口供,律师这 些职业行为很容易被认定为“伪证罪” 。一夜之间,从站在 法庭上侃侃而辩的“大律师”沦为“阶下囚” 。明天,中国 将找不到敢与公安、检察院“对质”替“刑事犯罪嫌疑人” 辩护的律师。这些都从体制上设置了一些律师依法执业的障 碍。 在刑事辩护制度中,律师的诉讼权利难以保障,主要有“三 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和阅卷难。本文主要想就律师会 见难问题进行论述。一、刑诉

6、律师会见历经坎坷 律师会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之后,依法与其面谈,了解犯罪嫌 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或者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被 告人对指控犯罪的意见和理由,从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 帮助,为辩护作好进一步准备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律师会见 包括对在押人员的会见和对不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 见等两个方面,由于会见不在押的被追诉人不受任何法律条 件的限制, 所以,律师会见的核心是保障与在押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会见。律师会见权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是从法律上获得律 师帮助权利的重要体现,也是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中的一 项重要诉讼权利,是律师有

7、效展开辩护业务的基础和前提。 而从现实来看,律师会见难长期被列为律师刑事辩护难的 “三难”之一,律师会见的现状不尽如人意。 说“律师会见难” ,到底“难”到什么程度? 不久前,中国律师杂志开展了一场关于“刑辩律师的路 啊,为什么越走越窄”的讨论,其中“律师会见难”问题就 被公认为严重制约中国律师刑事辩护业务发展的“瓶颈”之 一。那么,律师会见难,到底有多“难”呢?这需要有实证 的数据和资料证实,而不能凭空地臆测。以北京市海淀区看 守所为例,全部在押人员中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率仅为,律 师会见在押人员的次数平均为次,人均每次会见持续的时间 仅为 24 分钟!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 ,当前刑事

8、 辩护律师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状况不容乐观。 (一)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 在侦查阶段,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96 条规定:“犯罪 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代理申诉、 控告。”“受 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 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 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 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从而确立了侦查阶段律师 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制度。但从现实来看,侦查阶段律师的会 见权受到各方面的制约

9、,在会见的次数、时间、审批程序等 方面都存在严重的问题。1、律师的会见率过低, 侦查机关拒绝律师会见的情形普遍。 律师对于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整体会见率极低,即使对于聘请 律师的在押人员,律师的会见率也不足一半,而大量的(约 有 1/3 多的)案件,侦查机关以各种理由或者根本就不提出 任何理由而拒绝安排律师会见在押嫌疑人,律师要达到会见 委托人的目的,往往要采取“向领导或上级部门反映”等非 法律的手段才能实现。这些都是存在严重问题的,它导致我 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落空,也导致律师在侦 查阶段“提前介入”这一立法的初衷难以实现。(作者:3C0ME未知本文来源于爬虫自动抓取,如有侵犯权 益请联系 service 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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