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过程中职工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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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企改制过程中职工董事制度存在的问 题及对策 (1)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巴特勒说,有限股份公司是现代经济 史上一个最伟大的发现,甚至蒸汽机和电力的发明也远不及 有限责任股份公司重要。如果没有公司,蒸汽机和电力的作 用也会减弱。 (注:吴敬琏、刘吉瑞论竞争性市场体制 广东经济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59 页。)从历史上看,所有权 和经营权的分离,在封建时代无论东方还是西方的店铺经营 中都存在过,股份制和股权的转让和买卖也不是现代企业的 首创。现代公司制真正的创新,则是现代公司法律地位的确 立和董事会制度的建立。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承上 启下作用的是董事会。因为股东的所有权是通过由股东大会

2、 建立起来以维护股东利益为责任目标的董事会来间接实现 的。董事会的决策水平直接关系到股东利益的实现与否,经 理人员也离不开董事会选择和设计行之有效的监督激励机 制。正因为董事会的重要地位,也使得它成为西方国家职工 参与管理的突破口。可以说,如何建立一种平等与效率相结合、内部化与社 会化相结合、民主化与科学化相结合、有完善制衡系统的董 事会,是现代企业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内容。与国外私有企业不同,我国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是由中 央人民政府代表全体人民共同占有的公有制。按现行的法律规定,国有产权的利益主体有四种。第一种是国有资产的归属者,即国有产权的最终所有者。 按宪法规定,中国国有资产归全体人民所有

3、。因此国有产权 第一个利益主体是全国人民。第二种是国有资产的代理者(即所有者代表) 。按照法 律规定,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是以国务院为首的各级政府。 这是国有资产的第二个利益主体。第三种是国有资产的经营者。也就是政府委托经营者即 厂长、经理们去直接经营国有资产。第四个利益主体就是国有企业职工。他们是其所在企业 的财产所有者。 (注:魏杰中国企业二次创业中国经济 出版社XX年版第209页,第214页。)由此看来,在国企改制的董事会的建立过程中,职工董 事制度应当是顺理成章的。无论从职工的产权地位和主人翁 地位以及职工民主管理的长期实践来说都是毋庸置疑的。 公司法对此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如何建

4、立起符合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适应国际化潮流并结合我国国情的职工 董事制度,这恐怕还需要不断探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现 行的职工董事制度的运作也受到许多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影 响了其作用的发挥。(一)法律、法规不健全制约职工董事制度的运作 西方工业国家董事会经过长期运作,相对比较成熟,职 工董事制度也是在长期的实践中得到认同,形成制度,得到 法律上的确认。即使这样,职工对企业的权力问题仍然是西 方现代企业制度的“雷区” ,甚至是现代企业管理中的惟一 重大课题。它不仅表现在政治和意识形态的敏感性上,更在 于职工权力和企业效益在什么样的制度框架中才能达到平 衡。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过程中,不论从实

5、践上,还 是在法律上都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公司法第 45 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 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 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同时在第 55条和 121 条分别对有限 公司和股份公司规定: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 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 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 56 条和第 122 条规定:“公司研究 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 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这些规定

6、, 第 45 条相当笼统, 既没有比例方面的规定, 也没有规定职工董事的权力和义务。第55、 56 条,第 121、122 条的规定,则可以认为是采取外部沟通的方式而把职工 排除于董事会之外。问题的症结就在于董事会的定性问题。 董事会如果作为所有者代表,尽管国企职工本身具有所有者 与劳动者的二重身份, 可是许多经济学家还是主张, 职工“作 为部分所有者的企业职工,应发挥主人作用,但首先应作为 劳动者出现,企业的决策权应掌握在董事会手中。企业职工 可以有监督权、咨询权与建议权,但不能有决策权。 ”(注: 魏杰中国企业二次创业中国经济出版社 XX 年版第 209 页,第 214 页。)这主要是因为

7、,目前国企亟待解决所有者 的缺位问题,所以更多地强调董事会的所有者代表身份。因 此,除了工会外,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对职工董事作为劳权代 表进入董事会并不十分迫切。 况且, 对于“职工董事” 的“职 工”概念也缺乏明确的界定,因为按照传统的企业概念,厂 长、经理和普通工人只是分工不同而已,不存在质的区别, 可以说都是企业职工,而劳动法中的“职工”概念则是 指企业的劳动者。因为这种概念的模糊,所以导致许多地方 往往以职工代表的名义安排党政领导人员进董事会。解决这 一问题,恐怕只靠工会的努力是不够的,或者靠地方政府的 文件也是没有效力的。应当争取在公司法中作出明确的 规定,保证所有公司制企业都能建立职

8、工董事制度。因为董 事会不仅仅是作为出资人的代表行使权利,进行决策,而且 也要负责协调各利益相关者的责、权、利关系。另外,关于职工董事的比例也是比较突出的问题。 公 司法并无明确的规定,所以导致有的地方职工董事进不了 董事会,有的地方竟能占 1 2. 从我国国企的所有制构成和 职工主人翁地位以及国际发展潮流来看,建立职工董事制度 是必然趋势。因为若董事会不能处理好各个利益相关者(股 东、经理、职工)之间的关系,企业的发展就会受到负面的 影响,并最终影响所有者的利益。但是如果考虑到职工董事 依公司法规定是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对职工负责,主要侧 重于诸如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

9、 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这方面的因素的话,职工董事比例 过大并不十分科学。而决策科学化、提高国企效率问题,则 是我们国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头等重要的问题,也关系到 职工利益最终实现与否。因此,许多专家提出董事会要更加 开放,更加专业化,更多地聘用外部董事,也就是那些富有 经营管理决策水平和有经验的技术专家、学术名流等来提高 董事会的质量,以降低决策成本和风险。因此,综合考虑董 事会的性质,为了在决策中充分考虑职工的利益,不应在比 例中做文章,而应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对职工董 事的权力和义务作出相应的规定。况且从维护职工权益的角 度来说,集体谈判、集体合同等形式也是行之有效的。(作者:3C0ME未知本文来源于爬虫自动抓取,如有侵犯权 益请联系 service 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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