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讲物权概述讲义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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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讲 物权概述,陈 建 新,一、物权的概念和效力,(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二)物权的效力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排他性权利。依物权的这种性质,它当然具有优先的效力和物上请求权。 1、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几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这种效力表现在:,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则物权

2、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2、物上请求权 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 (1)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从性质上说,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物权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于受到妨害时, 物权人即有除去该妨害的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这是物上请求权作为物权的效用的必然结果

3、。物上请求派生于物权,其命运与物权相同,即其发生、转移与消灭均从属于物权。,(2)物上请求权的行使 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得依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依意思表示的方式去做,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妨害后,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包括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二、物权的类型 (一)物权法定主义 即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 按照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1)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2)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法定,在这

4、一点上与债权不同。债权依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可以创设任何种类的债权。法律也往往不限制合同的种类和内容,允许当事人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并承认其效力。,1、所有权。这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物权,完全物权所有权 自物权 限制物权用益权物 他物权 担保物权,(二)民法上物权的种类,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对于其财产违背其意志的干涉。 2、用益物权。这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住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3、担保物权。这是为了担保债

5、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这是指对物的控制、占领。,(三)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在学理上根据其不同的性质,还可以对物权作以下的分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3、主物权和从物权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5、有期限权与无期限权 6、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7、本权与占有,三、物权的变动,(一)物权的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从物权主体方面观察,即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二)物权变动的原则 物权是对于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优先权和物上请求权的效力。基于物权这样的性质,如果不以

6、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然纠纷不已,难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因此民法上对于物权的变动,就需要有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2、公信原则 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这就是公信原则的基本要求。,(三)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法律关系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因一定的法律事实产生或消灭,而作为主体所享有的权利,物权也因法律事实取得或丧失。这些引起物权取得或丧失的法律事实,正是物权取得或丧失的原因。 1、物权的取得 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 (1)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物权,这主要有: 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因公用征收或没收取得物权; 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 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 因继承取得物权; 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2、物权的消灭 能够引起物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 (1)民事法律行为 抛弃 合同 撤销权的行使,(2)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 标的物灭失 法定期间的届满 混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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