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0刑事诉讼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复习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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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拘传 第三节 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 第四节 拘留 第五节 逮捕,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方法。,(二)特点 1适用主体的法定性 公检法 2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犯嫌人、被告人 3适用目的的特定性-保证刑诉顺利进行 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防止被追诉人 毁灭伪造证据 继续犯罪 自杀、自残等意外事故,二、强制措施体系 对人的强制 国外 对物的强制-搜查、扣押 对隐私权的干预 我国 对人的强制-由轻到重,三

2、 、 原则 1、合法性原则 须严格按照 法定的权限 适用对象、条件和期限使用。 2、必要性原则 逃避、妨害刑诉可能性越大 犯罪情节后果越严重 故意或过失,3、相当性原则,又称比例原则 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 适用何种强制措施要与 犯罪的轻重程度 被告人、诉讼嫌疑人的 在诉讼的表现 4、变更性原则 随诉讼的进展和案情的变化要及时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四、 强制措施的意义,第二节 拘传 一、概念和特点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特点: 1、拘传对象未被羁押的犯嫌人、被告人 2、拘传目的强制就讯,拘传与传唤 (1)

3、 目的相同,方式不同 拘传是强制就讯 传唤是自动到案 (2)适用对象不同 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传唤-所有的当事人(3) 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二、拘传的程序 1、申请 办案人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负责人审核 -三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院拘传票) 2、执行 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执行拘传的权力。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人。 3、地点 被拘传人所在市县,外地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4、到案后-填写到案时间-进行讯问-填写结束时间。 拒绝填写的注明 5、时间 每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个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第三节 取保候审与监

4、视居住 一、取保候审 (一)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二)适用对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

5、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8、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9、刑诉法第74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二、方式 保证人和保证金 (一)保证人 保证人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为其担保的人。,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审查,符合保证人法定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由其出具保证书。

6、,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监督义务:监督被保证人履行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 2、报告义务:发现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金 多少? 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为原则 综合考虑 犯嫌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 案件的情节性质 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 犯嫌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 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由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具体有银行代收。,(三)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第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义务,有以下几项: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在传讯的

7、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规则第52条 对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一)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四)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第五十四条 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四)程序 1、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检法主

8、动决定适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 书面; 特殊情况下-口头 7日内答复 聘请的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有权申请,办案人提出取保候审意见书-负责人审核三长批准,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 2、取保候审的执行 执行机关 公检法-由公安机关执行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的案件 检法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案件 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送达法律文书 将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 保证书 送达执行机关 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犯嫌人被告人签名盖章并告知保证人应当遵守的法规及法律责任,告知有关义务 执行期间你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其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征得决定机关的同意。 监督考察并把被取保候审人的执

9、行情况及报告给决定机关 3、处理违规情况,保证人责任: 罚款(1000-20000) 刑事责任 连带赔偿责任(刑事附带民事) 退还 保证金 没收 重新缴纳 可能逮捕,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第11条 决定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认为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决定机关的意见,及时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5、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6、撤销 届满 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部规定2007年修订:

10、1、将第331条修改为 “需要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48小时以内报告省级公安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需要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中的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48小时以内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二、将第332条第一款修改为:“地(市)级公安机关对外国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应当在48小时内,将外国人的

11、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报告省级公安机关。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同时报告公安部。”,第四节 拘留 拘留的概念和特点 拘留的条件 拘留的程序 拘留的期限,一、拘留的概念和特点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特点: 1、采用机关公 、检 2、是在紧急情况下采用的 3、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

12、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其中,据刑诉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具有以上4、5两种情形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三、程序 (一)决定 公检决定-办手续 有人大代表特殊程序规定:

13、 1、决定拘留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决定机关向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批准后执行 2、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报有关部门审批。 3、对外国留学生,征求地方外事办和高教厅局的意见报公安部获国家安全部审批,(二)执行 1、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宣布拘留,责令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 2、异地拘留通知当地公安 3、 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 讯问。 通知家属 所在单位,拘留后,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可以不通知。具体指: 公规定第108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二)不讲真

14、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讯问后 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4、时间 需要逮捕的-应当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第五节 逮捕 一、逮捕的概念 二、逮捕的权限 三、逮捕的条件 四、逮捕的程序,一、概念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

15、讼的行为或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逮捕的权限 第59条规定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三、逮捕的条件 第60条规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证据 逮捕 罪责 三条件 社会危险性,(一)证据条件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实施的; 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 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二)罪责条件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社会危险性条件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四、逮捕的程序 (一)逮捕的批准、决定程序 1、检对公提请批准逮捕程序 公应写出 提请批准逮捕书 连同 案卷材料 移送同级检批准 证据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由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应自接到公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 批准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作出 不批准决定 - 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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