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投资法》-林教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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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和加拿大投资法,林水龙 中国代表 信博律师事务所,2013年10月27号,国有企业和加拿大投资法,2,孙子曰:“凡先处战地而待敌者佚,后处战地而趋战者劳。”,加拿大投资法(投资法),根据C60法案,加拿大政府收紧了针对外国国有企业投资的审查程序: 现已生效的新规定: 扩大了国有企业定义的外延 当加拿大投资者可能受到一定外国政府影响时,允许工业部长认定该投资者为非加拿大人 当工业部长认定该实体实际受控于一个外国国有企业,则有权宣布该投资为对实际控制权的收购 根据院督的指令在确定的日期开始生效的规定: 相较于非国有企业投资者,为国有企业投资者设定较低的审查门槛 若出于国家安全考虑,可延长投

2、资审查时间,3,加拿大投资法项下审查程序,现行启动审查的门槛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投资者:3.44亿加元 拟议收购超过33.3%权益 “对加拿大构成净利益”的评估 对加拿大经济活动产生的影响 对产业内竞争性的影响 投资与国家政策的兼容性 加拿大人在公司的参与度 45天审查 可延长30天 若投资者同意,可进一步延长 若未获批准 投资者可作出额外陈述与保证,以证明“净利益”的存在,5,加拿大投资法修订:2013年6月,“国有企业”定义外延的扩大(已生效) “任何直接或间接受控于外国政府或政府机构,或直接或间接受到外国政府或政府机构影响的实体” “直接或间接受外国政府或政府机构指示或影响而行事的个人”

3、若拟议投资者被认定为国有企业,则将受到更加严格的政府审查,6,加拿大投资法修订:2013年6月,工业部长可能将“加拿大人”认定为“非加拿大人”(已生效) 这将导致“加拿大人”投资者按照加拿大投资法接受审查 工业部长将会参考他获得的“任何信息和证据” 该权力可能具有追溯力,7,加拿大投资法修订:2013年6月,“实际控制权收购”测试(已生效) 若工业部长认定该实体受控于外国国有企业,则即使该拟议投资尚未超过“控制性收购”的门槛,工业部长也可能直接宣布一起拟议的外国投资交易为“实际控制权的收购” 在此情况下,本无需审查的交易也要经过审查程序 工业部长可以参考他获得的“任何信息和证据” 该权力可能具

4、有追溯力,8,加拿大投资法修订:2013年6月,审查门槛(将根据院督的指令在确定的日期开始生效) 在未来六年间,对非国有企业投资的门槛将逐步升至公司价值10亿加元 国有企业投资者,仍须遵循3.44亿加元资产价值的审查门槛 结果是国有企业投资相较于非国有企业投资适用非常低的门槛 政府可以以国家安全的名义对任何拟议投资进行审查,9,加拿大投资法修订:2013年6月,国家安全审查时间的延长(将根据院督的指令在确定的日期开始生效) 加政府宣布将修改加拿大投资法,使上述时间更加具有灵活性 根据现行规定,工业部长可延长130天 没有有关变化的具体指示,但根据政策规定显示,审查时间延长只限于个别情况下,10

5、,中国国有企业的启示和抉择,更大限度地赋予加政府判断外国投资者是否为国有企业的裁量权 外国国有企业将遵循更低的审查门槛 根据2012年12月声明,“工业部长只在个别情况下认定外国国有企业投资者收购加拿大油砂企业控制权的交易对加拿大构成净利益。”,11,中国国有企业的启示和抉择,审查程序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 一个外国国有企业投资者需要更多的指导,以便清楚采用何种审查门槛及何时适用新的限制性审查 即何时一项投资可以被认定为对实际控制权的收购,12,中国国有企业的启示和抉择,“故善攻者,敌不知其所守;善守者,敌不知其所攻。” - 孙子兵法,13,信博律师事务所中国业务组,信博律师事务所中国业务组由众多在中国市场具有深厚专业功底和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组成。业务组成员竭诚为我们的客户提供建筑施工、移民、矿业、石油天然气、高科技、房地产和可再生能源等领域的专业服务,为其投资和业务保驾护航。,主要联系人,林水龙 中国代表 jbchampagneheenan.ca 手机号:13701355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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