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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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一、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略)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四、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环节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环节,人 民,人 大,政 府,法 院,检察院,代 表,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直接反映着我们国家的阶级本质。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其它政治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最能体现我

2、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最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四、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优越性 (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进一步理顺党政关系,改善党对人大的领导 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行使 立法职能、监督职能 3、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 主席团制度、辩论制度、会期制度,第三节 选举制度,一、选举制度的概述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三、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四、我国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五、选举制度的完善,一、选举制度的概述,选举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选举的基

3、本原则、选举权的确定、选举的组织和程序,以及选民和代表的关系等等。 选举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1953年通过了选举法。这部选举法体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扩大了选民的范围;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提高选举制度的民主性;根据当时实际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并用原则。 现行选举法即1979年选举法经过了82年、83年、86年、95年共四次补充和修改。,三、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四)无记名投票

4、的原则 (五)选举权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享有人民代表的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个 1、具有中国的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年满18周岁; 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一些特殊群体的选举权 。,选举权的平等性,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并且每票的效力相等。 选举权的平等性并不是绝对意义的形式平等,它着眼于实质平等。,无记名投票,或称秘密投票,是指选举人在选举时只需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他人或弃权,而无需署名。选票填好后亲手投入票箱。 选举人的意思是不公开进行的,他人无权干涉也无从干涉。,选举权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全

5、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同时,国家还提供必要的物质设施如电台、电视等帮助和支持选举活动。 我国法律、法规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式来保障选民及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刑法对破坏选举的行为作了专条的规定。,四、选举的程序,(一)产生选举的组织机构 (二)划分选区 (三)选民登记 (四)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五)投票选举 (六)对代表的罢免程序 (七)辞职与补选程序,(一)产生选举的组织机构,全国人大代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 县、自治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大代表 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 直选选举委员会 间选本级人大常委会,(二

6、)划分选区,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在划分选区时,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划分。,(三)选民登记,1986年修改的选举规定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一次登记,长期有效”。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前20日以前公布,有不同意见的公民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前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即是最后决定。,(四)代表候选人的提出,1、推荐代表候选人。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

7、人。 2、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3、介绍代表候选人。,差额选举候选人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代表名额的1/3至1倍;而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倍。 预选在直接选举的地方,由选举委员会汇总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再由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认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5日之前公布。 在间接选举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经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介绍代表候选人,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选民和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被推荐的候选人的

8、情况。 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在基层选举中,选举委员会可以安排候选人与广大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也可以提倡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发表自己当选后的打算。 但是,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活动。,选举结果的确定有三个程序:,(1)确定选举是否有效。 (2)代表候选人的当选。 (3)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选举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1)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2)对于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该级人大提出由该

9、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人大闭会期间,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1/5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该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由该级人大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辞职和补选,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 县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乡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辞职。 补选出缺的代表及可以采取差额选举,也可以采取等额选举。,五、选举制度的完善,1、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 2、加强对选举的宣传和组织,强化选举的民主观念。 3、完善介绍候选人的方法,引进竞争机制。 4、建立人民代表的定期述职制度。 5、重视事务性工作的民主意义。,本章至此结束!转入“国家结构形式”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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