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海上货物运输法规2复习课程

上传人:yulij****0329 文档编号:141363922 上传时间:2020-08-07 格式:PPT 页数:81 大小:1.43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4海上货物运输法规2复习课程_第1页
第1页 / 共81页
4海上货物运输法规2复习课程_第2页
第2页 / 共81页
4海上货物运输法规2复习课程_第3页
第3页 / 共81页
4海上货物运输法规2复习课程_第4页
第4页 / 共81页
4海上货物运输法规2复习课程_第5页
第5页 / 共8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4海上货物运输法规2复习课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4海上货物运输法规2复习课程(8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4.10 海上拖航,一、概念 拖船利用其动力和设备将其他船舶或其他物品经海路由一地拖至另一地的海上服务形式。 承托方:当事人之一,指用其自己拥有的或者租用的船舶,为他人提供海上拖航服务而收取拖航费的人。 企业:专业海上拖航企业、打捞救助企业兼营(如:中国海洋工程公司、交通部驻烟台、上海、广州打捞局等) 被拖方:当事人之一,是被拖物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被拖物:无动力船舶(驳船等)、失去动力船舶、海上漂浮装置(钻井平台、浮码头等),海上拖航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它不同于海上运输合同、海上救助合同: 跟海上运输合同相比 相同点:当拖轮所有人拖带其所有的或者经营的驳船载运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

2、至另一港的,视为海上货物运输。(我国海商法第164条) 不同点: 标的不同:拖航合同的标的是被拖物,它并不装于拖船上,而是与拖船用拖缆或其他特定装置连接。 责任不同:承拖方只负责提供拖力,对被拖物及其上所载财产的接收、运送、照料、保管等不负责人,除非另有约定。,跟海上救助合同相比 相同点: 表现形式常常都是海上拖航,都具有海上服务的性质 都是按拖船的功率和使用时间计算报酬 不同点: 目的不同:拖航、救助 对象所处环境不同:拖航的对象无危险,但救助的对象有危险 责任不同:救助报酬的取得一般以保证船舶摆脱危险,安全到达目的港为前提。但拖航报酬的取得却并不一定,除非另有约定。,(2)承拖方的主要权利

3、 拖航费和其他约定费用的请求权 其他约定费用:承拖方配备的被拖船上随船船员工资、拖船的滞期费、承拖方为被拖方垫付的款项等。 对被拖物的留置权 前提:被拖方不按约定支付拖航费、滞期费等,(3)被拖方的主要义务 提供被拖物并使之适拖 约定的时间、约定的地点、约定的被拖物 起拖前和起拖当时,使被拖物适拖(须提供被拖物适拖证书) 如有需要,还要配备被拖船上的船员和供应品 服从拖船船长的指挥 保证港口的安全 起拖港、目的港、合同约定的中途港 接受被拖物 应及时接受,否则要支付滞期费,除非因天气等可免责的原因所致。,(3)被拖方的主要义务 支付拖航费及其他费用 按合同约定的费率、金额、时间、地点、方式等

4、因被拖方的原因造成滞期,还应支付滞期费 其他费用:港口费用、引航费、代理费、税款、运河通行费、保险费等。 (4)被拖方的主要权利 要求承拖方安全、及时的提供拖航服务。,(5)海上拖航中损害赔偿责任归属 承拖方与被拖方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 指挥原则:一般由承拖方赔偿,除非他能证明自己无过错 过错原则:谁有错谁负责,双方都有错,按比例负责 我国采用过错原则(非强制性规定),承拖方免责事项: 拖船船长、船员、引航员等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过失。 拖船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时的过失。,(5)海上拖航中损害赔偿责任归属 承拖方、被拖方与第三者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 将拖船与被拖船视为单一船舶或者统一航行

5、体 承拖方和被拖方,一方或双方有过错,但第三者无过错:承拖方和被拖对第三者负连带赔偿责任,当不妨碍承拖双方相互追偿。 承拖方、被拖方、第三者均有过错:将承拖方和被拖方视为一方,第三者为另一方。首先,双方按各自的过失程度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然后,承拖方与被拖方再依据过失比例分担赔偿责任。,4.11 船舶碰撞,一、概念 广义 狭义:所谓船舶碰撞,一般是指海船与海船或者海船与河船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其他可航水域发生的碰撞。 要件: 1、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 2、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3、必须有损害结果 4、间接碰撞必须因过失所致,而且损害结果与过失间存在因果关系。,物流法规与实务,船舶

6、碰撞构成的实例 海船在靠港时撞上了码头。 一艘海船在长江上与一艘内河船相撞。 在海上航行中的船舶与灯船相撞。 海船与另一海船的锚链相撞。 海船驶过掀起大浪掀翻小船,或招致其他船相撞。,案例: 甲船超速航行,有与乙船相撞的危险,乙船为避免相撞采取自动搁浅措施而至损害,事后诉甲船以求索赔。甲船则认为乙船的船损并非两船相撞所致,故甲船没有赔偿的责任。 Key:船舶碰撞的请求是基于损害而不是基于受否实际相撞的。因此,有与驾驶员的过失造成损害时,虽然船舶并为实际相撞,也与船舶碰撞同论。故甲船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如无损害,即使两船相撞,也无责任问题。,二、船舶碰撞的种类 (一)有过错的碰撞 1、单方过失

7、2、双方或多方过失 (二)无过错的船舶碰撞 1、不可抗力造成的船舶碰撞 2、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 3、无法查明的原因,(三)责任承担 1、双方过失责任按各自过失比例分担损失 互有过失,一方为主; 互有过失,责任相当; 互有过失,责任难定。 双方过失比例相当或比例难以确定,各承担50%碰撞责任。对人身伤亡,碰撞当事方应负连带责任。 2、双方无过失责任碰撞各方互不负赔偿责任,案例: 下列碰撞事故皆与船员过失无关,究竟是什么原因所致?损失由谁承担? 1甲船为避台风而停泊于港内,并加固缆绳及抛锚,以做好一切防御准备,然而台风来势太猛,锚链、缆绳均被吹断而走锚,船被吹走后与停泊的乙船发生碰撞。

8、2甲船为避免与乙船相碰而立即倒车,但由于活塞突然失灵倒车没有成功,结果与乙船相撞。事后查明,甲船船员乙对活塞进行过合理的检查和维修,但仍未发现任何缺陷。 3在一个风平浪静、能见度良好的白日里,两船莫名其妙的相撞后沉没,船员全部遇难,究竟是一方过失还是双方过失无从查清。,(1)不可抗力造成的船舶碰撞 A风力是不可预见的; B船舶曾妥善地系泊或锚泊; C照管船舶方面不存在疏忽。 (2)意外事故造成的船舶碰撞 A非有意行为; B已尽合理的谨慎; C不可避免; D不可预测。,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1、恢复原状原则 2、直接损失赔偿原则 3、受损方尽力减少损失原则,1、恢复原状原则 碰撞损害赔

9、偿应使索赔方尽量接近索赔事故发生之前的状况,多数场合体现为对受害方的金钱补偿。 注:对于碰撞造成的人身伤亡,不适用“恢复原状”原则。,2、直接损失赔偿原则 (1)损失必须是碰撞的直接后果 (2)损失必须是相继碰撞事故之后立即发生的后果 (3)损失必须是伴随碰撞事故的发生可合理预见的后果。,案例: 下列损失中何者属于直接损失而应予赔偿? 1因甲船违规行驶而掀起巨浪致使系泊于锚地的乙船船货均受损。乙船能否就该浪损向甲船索赔? 2乙船因甲船碰撞而产生了救助、拖航、打捞、修理等费用损失,乙船能否就上述费用主张索赔?能否索赔修理期间的营运损失?能否索赔因营利损失而失去的投资、投标、贷款等机会的损失?,3

10、乙船因被碰而使航次租船合同解除,能否对于本应赚得而没有赚得的运费等营运损失主张索赔?如果乙船是渔船,能否索赔丧失捕捞季节的生产损失? 4乙船因碰撞在港进行修理,此时港口当局命令该船必须安装一台无线电装置,为此滞期三天,乙船能否就此多出的3天滞港时间索赔?,3、受损方尽力减少损失原则 (1)受损方为减少损害而合理支付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新的损害都可以得到赔偿。 (2)加害方对已经减少的损失可不负赔偿责任。 (3)受损方因经济实力不足,而不能减少损失,对这部分不能减少的损失,受损方不能获得赔偿。,案例: 甲船、乙船与丙船在大连港水域发生碰撞,丙船在大连卸货的19天里,甲船船长和乙船代表人多次要求丙船

11、在大连就地检修,以较少碰撞损失。但丙船执意驶往日本修理,仅修理费比在大连修理多出3.5万美元。三方对该别外支出的修理费应由谁负担产生争议。,Key:丙船在大连不进行招标就前往日本修理,不符合方便原则和受害方应尽力较少损失的原则。因此超出的费用由丙船自负。,年月日时分,山东烟台烟大轮船轮渡有限公司“大舜”号客货滚装船,在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附近海域遇难,船上1人中,只有人被救生还,成为建国以来发生的最大海难事故。,海军航空兵直升机在“大舜”轮上空超低空飞行,搜寻遇险人员。,烟台海难救助,为营救遇险人员,直升机机组人员冒着刺骨寒风打开舱门,沿着几十海里海岸,仔细寻找遇险者。,烟台海难救助,海难发生后

12、,部队和地方的打捞船及来自全国各地的优秀潜水员赶赴“大舜”轮出事现场,昼夜不停地打捞遇难人员。,烟台海难救助,烟台警备区几十名官兵战风斗浪,担负运送遇难者遗体任务,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烟台海难救助,这是被海浪冲上岸的“大舜”轮上的水果等物品。,烟台海难救助,海难发生后,北海舰队、济南军区、武警部队和地方政府作出快速反应,出动数千人,动用大马力渔轮、救捞船、海军舰只30多艘,在出事海域展开援救工作。,烟台海难救助,在“大舜”号翻沉处,可远远望见露出海面的船尾。,九千吨重的客货滚装船“大舜”号,载有312名乘客、船员。“大舜”号曾发出求救信号,有关部门也立刻组织了全方位的营救,但因当时

13、海上风高浪大,水温又只在零度左右,救援十分困难,最终回天乏力。在此次海难中至少有150多人冻死溺死,100多人失踪,仅22人获救。,一、海难救助的概念 海难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海难救助是海商法特有的制度,其核心是给予海难救助人救助报酬,借以鼓励人们积极参与助救行动。 二、海难救助的种类 对海难救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一)从救助对象的不同划分,对物的救助 对人的救助:,海难救助,主要指对船舶及船上财产的救助。 对物的救助在现代已扩及到了对船舶及船上财产以外的海上财产的救助。 广义的海上救助既包括对物的救助,也包括对人的救助。 狭义的救

14、助则仅指对物的救助,只有对物的救助才能产生救助报酬的问题。 2.对人的救助 对人的救助是国际法规定的义务,是一种基于道德的救助,因此是不能取得救助报酬的,当然在人命救助上也有新发展。即主张救助人命可以在一定情况下取得相应报酬,认为在救助船货的同时又救助了人命的情况下,人命救助人有权分享救助报酬中的合理份额。,1.对物的救助,可将救助分为纯救助、合同救助、雇佣救助等几种形式。 1. 纯救助(Pure Salvage) 纯救助指船舶遇难后,救助人未经请求即自行实施救助的行为,在这种救助下,如果救助有效果,救助人有权获得救助报酬。 海上救助实际上是从纯救助发展而来的。纯救助早在罗马时代就存在了,但由

15、于这种救助方式不签订合同,使得当事人经常在救助报酬上发生争议,因此,现在已很少使用了。 2. 合同救助(Contract Salvage ) 合同救助是海上救助中应用最为普遍的形式,也是海商法中海难救助一章的主要内容。此种救助采用“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为了避免在危难的情况下签订救助合同给被救方带来,(二)从救助的性质划分,的不利及因双方谈判可能拖延救助的时机,“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一般均采用格式合同,目前使用最为广泛的救助格式合同是英国劳合社的“劳氏救助标准合同格式”(即Lloyds Open Form - 简称LOF)。 3. 雇佣救助(Employed Salvage Service

16、 ) 雇用救助指救助人与被救助人签订雇用救助合同,约定以救助人所使用的人力和设备及时间计算救助报酬的救助形式。 此种救助的特点是:无论救助是否成功,被救助人均应依救助合同的约定支付救助报酬。,(二)从救助的性质划分,所谓海上雇佣救助合同,是指在被救财产所有人的指挥下,由救助人提供救助服务,不论救助成功与否,均须按合同所规定的费率支付报酬的合同。海上雇佣救助的表现形式通常也是海上拖航。 【共同点】首先,二者都属于提供海上劳务;其次,都是按拖船的使用时间计算报酬。 【不同点】 第一,海上劳务的性质不同。海上拖航的性质是提供拖力,以实现被拖物的移位,而海上雇佣救助中所指的拖带虽然与传统海难救助法中所指的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形式不同,但就其本质而言,仍然属于救助行为。 第二,实施拖带行为的条件不同。在海上拖航情况下,被拖船舶或物体并非处于危险之中,而在以海上雇佣救助为目的的拖带活动中,被拖的船舶或物体则处在危险当中。,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雇佣救助合同的异同,比较,(一)被救助物必须是法律所承认的 1.船舶 1910年救助公约 海船/内河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教学课件 > 高中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