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一)国际商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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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已讲)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违约的救济方法(已讲)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删掉)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删掉),一、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一)定义,国际买卖合同的判断标准: 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而非国籍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是货物,指有形动产。,案 例 日本A商社上海分社向山东某纺织厂定购了价值20万RMB的布料,并在我国境内完成了交货付款手续。 随后,上海分社在上海将该批布料加工成服装,销售给日本B公司。 这里涉及两个合同:日本A商社上海分社同山东厂商的合同;日本A商社上海分社同日本B公司的合同。 根据公约,那

2、个属于国际买卖合同?,(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1.西方各国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法: 1)大陆法系:民商分立;或商法编入民法 2)英美法系:无民法与商法的区分。 大多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 英国货物买卖法 美国统一商法典 3)中国:民法通则、合同法,1)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公约 2)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简称公约) 四部分:适用范围 货物买卖 合同的成立 最后条款 我国1986年对该公约提出两项主要保留 (1)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坚持以书面(现已取消) (2)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双方的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2.

3、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3.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3种贸易术语 2)华沙牛津规则:针对CIF制定 3)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简称通则) 适用范围比公约广,对公约的补充和完善,(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通常: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地的法律; 若同买方关系密切,适用买方营业所在地法律。,案 例 一中国商人在韩国参加一个交易博览会时同一个日本商人达成一个购买热带水果协议,交货地为菲律宾马尼拉。 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则该合

4、同适用: 1)卖方营业所在地日本法律 2)买方营业所在地中国法律 3)合同签订地韩国法律 4)交货地菲律宾法律,答案:(1),二、国际贸易术语(Trade/ Price Terms),(一)概念 1. 定义: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普遍适用的,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一种专门术语。 2. 作用:确定交货地点与方式; 确定由买方还是卖方办理运输、保险; 确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与地点; 确定由卖方还是买方负责取得各种单据; 确定买卖双方的费用负担,(二)贸易术语的分类,E组:EXW F组:FCA FAS FOB C组:CPT CIP CFR CIF D组:DAF DES DEQ DD

5、U DDP 熟悉各术语的交货点,风险转移点,出口费用、出口关税、出口许可证的办理,运输,保险,进口清关及进口手续的办理,适用的运输方式等,2000年通则 四组术语(共13种),2000年通则 贸易术语,13个术语中 6个可用于海洋或内河运输:(仅适合水运) FAS, FOB, CFR, CIF, DES, DEQ 7个可用于多式联运: EXW, DAF, CIP, CPT, FCA, DDU, DDP 主要术语: FOB, CFR, CIF, FCA, CPT, CIP,F组贸易术语,F组共包括三种贸易术语FOB、FAS和FCA。 该组术语被称为“主要运费未付”术语,按这些术语成交时,卖方要在

6、约定的时间、约定的地点,按约定的方式完成交货。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至目的地,运费也由买方承担。,一、FAS 意为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地点)。它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就算完成交货义务。买方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FAS 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使用该术语与美国贸易时应注意:美国为FAS 是Free Along Side的代表,意为将货物交到各种运输工具旁边,故而含义较广。后面加VESSEL才代表装运港船边交货,二、FOB+装运港 意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它是指卖方将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后

7、,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者内河运输。 (一)买卖双方的责任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上之前的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2、买方义务 (1)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3)承担货物

8、交至装运港船上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二)使用FOB时应注意的事项 1. 关于风险划分问题 2. 关于船货衔接问题 3. 关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 4. 个别国家对FOB 的不同解释,1、关于风险划分问题,船舷为界 “意外事件” “实际可以修改” 清洁已装船提单含义 风险提前转移因为买方原因使卖方交不了货(具体到FOB条件)前提是货物特定化,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风险的界限是FOB、CFR和CIF同其他贸易术语的重要区别之一。“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

9、,均由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包括在起航前和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2、船货衔接问题,船等货:空舱费,滞期费(由卖方负责) 货等船:仓储费、保险费、利息损失 (由买方负责),3、装船费用的负担 FOB术语的变形,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船方管装管卸,装卸费用由支付运费的买方负担; 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从货物吊钩起吊开始的装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FOB包括理舱(FOB stowed, FOBS):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FOB包括平舱(FOB trimmed, FOBT)卖方负担将货物

10、装入船舱并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FOB变形是为了说明装船费用负担问题,并不改变FOB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界限,4. 个别国家对FOB 的不同解释,美国、加拿大等国对于FOB的特殊用法: (1)FOB NEW YORK含义两个装运港船上交货 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FOB VESSEL NEW YORK 装运港船上交货 (2)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界限在船上不在船舷 买方负责办理出口手续缴纳关税,三、FCA 它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该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

11、货;若卖方在任何其它地点交货,卖方则不负责卸货。 1.卖方的基本义务 (1)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在指定地点按约定日期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给予买方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 (2)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向买方提供约定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信息。,2、关于交货:交货地点的选择会影响装卸货物的责任划分,主要区分是交货地点是否在卖方所在地 1)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卖方负责装货。 2)在其他地点:卖方不负责卸货。 例: 根据2000通则,在FCA贸易术语下,如货物在卖方仓库处交付后使用公路运输方式,则意味着卖方要负担将货物装上卡车的费用。(是),C组贸易术语,C组包括四种贸易术语

12、:CFR、CIF、CPT和CIP。国际商会在2000通则的引言中称本组术语为“主要运费已付”。 按本组术语成交,因为货价构成因素中都包括运费,故卖方要负责办理货物从装运港(地)到目的港(地)的运输事项,并承担相关费用。,一、CFR 意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它是指卖方在装运港将受到货物越过船舷,并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就算完成交货义务。 1、卖方义务 (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

13、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及自费向买方提供为买方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3、CFR变形卸货费承担问题 (1)CFR Liner Terms(班轮条件)。 (2) CFR Landed (卸至岸上)。 (3)CFR Ex Ships Hold(舱底交接)。 (4)CFR Ex Tac

14、kle (吊钩下交接)。,CFR术语的变形(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CFR班轮条件( CFR liner terms):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卖方负担; CFR 舱底交货( CFR ex ships hold):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CFR 吊钩交货( CFR ex tackle):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CFR 卸到岸上( CFR landed):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 CFR变形是为了说明卸船费用负担问题,并不改变CFR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界限 与CIF一样,使用CFR需要注意的问题,(一)关于运输的规定 自付费用订立

15、运输合同(必须承担运费上涨的风险) (二)交货和受领货 (三)风险转移 (四)费用划分 (五)装船通知CFR装船通知的重要性:运输和保险分离 ! 与FOB和CIF比较,二、CIF 意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的港)。它是指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此外,卖方还必须办理海运货物保险。 1、卖方义务 (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的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须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按照约定,自负费用办理水上运输保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5)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3、关于不宜将CIF称为到岸价的问题 按CIF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的港的义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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